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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快讯

2011年度常州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时间:2012-05-02     浏览157
 
在“五一”前夕的第1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常州市发布了《2011年度常州知识产权10大案例》。
 
一、假冒名牌运动鞋
2008年以来,被告人潘祖和、丁秀珍贩卖从常熟、晋江等地购进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运动鞋。去年5月,执法机关共查获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的运动鞋7078双,其中假冒“耐克”、“匡威”、“Levies”、“阿迪达斯”4个注册商标的运动鞋5749双,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7450元。
 
二、假冒诺基亚手机
201011月至20114月,被告人陈钟链在深圳市明通数码城经营手机销售业务期间,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将假冒“NOKIA”(诺基亚)注册商标的手机陆续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6万元。
 
三、假冒农药
20083月至20111月,被告人张军、李娟先后在多处生产假冒“骠马”牌农药,并销售给他人。201011月至20113月,张军向王平、王建国传授生产假冒“骠马”牌注册商标的农药加工方法,生产并销售假冒的“骠马”农药。此前,2006年至2008年,张军还多次从别处购买假冒“锐劲特”牌农药销售给王辉,情节特别严重。
 
四、网络非法下载
20109月至20113月期间,被告人吴日伟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从互联网非法采集作品731部,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并在网站上设定自动弹窗广告,获取百度联盟、九赢广告联盟等单位支付的广告收益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
市中院对以上四起案件点评:
如今,知识产权,已经无处不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只是维护权利人的利益,更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
 
五、模仿小猪造型
20108月至12月期间,钱某因销售印制有小猪造型的布艺产品被《12全家福的神奇世界》动画作品的著作权人开圆文化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不是作品表达的思想。被控侵权的小猪图案虽对原告作品有一定的模仿,但具有自己独创性的表达方式,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六、发明人署名权纠纷
200511月至20087月,陈某在某激素研究中心任职期间参与了环唑醇项目的研发工作。 20078月,某激素研究中心、沃富斯公司、某激素研究所在申请CPCPO及其中间体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时,未署上陈某的名字。经查,虽然陈某付出了劳动,但未作出突出贡献,不是我国专利法所称的发明人,遂驳回诉讼请求。
 
七、“同轴插接器”专利纠纷
胡贝尔公司是“同轴插接器”发明专利的权利人。凤市公司因在其产品宣传册中列有被控侵权产品SQMA产品的介绍,并在企业网站登载有该产品宣传而被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属于以功能或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应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具体实施方式及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技术特征的内容。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不同,遂驳回诉讼请求。
 
八、踢脚线生产工艺纠纷
200812月,法司特木线条厂申请“具有异型侧部的复合装饰板的包覆加工方法及其产品”发明专利,于20101月获得授权。博云装饰公司成立于20087月,成立时自“博巨”企业承继了与专利方法实质性相同的“压条踢脚线生产工艺手册”所载技术文件,及实施该发明创造、生产涉案产品所必需的主要设备及模具。法院认为,博云公司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其行为依法不视为侵犯专利权,遂驳回诉讼请求。
 
九、离职员工商业秘密纠纷
陆某与金某曾系凯乐公司外贸部销售人员。去年,凯乐公司发现离职后的陆某和金某仍与公司客户进行商业交易,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凯乐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请求保护的客户名单是其特定客户,故其主张的商业秘密不能成立,遂驳回诉讼请求。
市中院对以上五起案件点评:
一方面,企业要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另一方面,当被他人提起诉讼时,要积极应诉。在法律框架内,有许多能够免责的抗辩事由,只要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符合这些抗辩事由,则可以免除承担责任。
 
十、“前列康”商标专用权纠纷
康恩贝公司享有“前列康”商标。去年,该公司发现我市某大药房同时销售带有“澳斯健前列康”标识的软胶囊以及正牌“前列康”产品,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市中院对该起案件点评:
合法来源抗辩中,不仅要证明自己具有正常的进货渠道,还要证明自己不知道或不应知道自己所售商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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