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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快讯

江苏省法院公布四起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江苏法院网     时间:2012-01-10     浏览206
 
近年来,江苏省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禁毒人民战争,依法履行刑事审判职能,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成效显著。由于毒品犯罪原因较为复杂,毒品犯罪形势依然较为严峻。为进一步震慑毒品犯罪分子、教育群众,现公布四起毒品(涉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李一雷、赵俊刚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一雷,男,汉族,1988326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赵俊刚,男,汉族,1981221日出生,无业。
20101月,被告人李一雷先后二次为被告人赵俊刚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200。赵俊刚先后将上述毒品贩卖给苏劼、王浩、屠海威等人。同年34日,李一雷、赵俊刚共同出资14.5万元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500。次日,李一雷携带该毒品乘坐长途汽车返回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毒品10袋计487.1。赵俊刚还非法持有六四式手枪两支。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一雷、赵俊刚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赵俊刚还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李一雷、赵俊刚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依法应予严惩,鉴于二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据此,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并核准被告人赵俊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并核准被告人李一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黄勇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勇,男,汉族,197038日出生,无业。
2009年四五月份,被告人黄勇贩卖给魏建海(已判刑)约300粒麻古,重量为27余克。案发后,公安人员在魏建海住处查获剩余的红色颗粒三包(9.7)、粉红色粉末一包(0.1),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27余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黄勇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勇有期徒刑十二年。
 
唐力贩卖毒品、闻勇非法持有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唐力,男,汉族,1969728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闻勇,男,汉族,197717日出生,无业。
2010123下午,上诉人唐力在其位于南京市鼓楼区三牌楼大街211502室的家中,向原审被告人闻勇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8.753,得款人民币18600元。随后,公安人员在福建路菜场附近将闻勇抓获,从其身上查获上述毒品。在唐力住处楼梯口将唐力抓获,从其随身携带的黑色挎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61.155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力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109.90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唐力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闻勇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闻勇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48.753克,属情节严重,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唐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闻勇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孟伟清、高志晨、赵敏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孟伟清,男,汉族,196656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高志晨,男,汉族,1976723日出生,工人。
被告人赵敏,男,汉族,198012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高志晨于200912月底,欲购买葛振阳(已被行政处罚)制造的毒品甲基苯丙胺,随后与被告人孟伟清商定共同出资购毒,后二人预付了部分购毒款。201016日,葛振阳和耿立建称毒品母液已经造出,并随高志晨至孟伟清的暂住地对毒品母液进行结晶。同月9日,孟伟清、高志晨和被告人赵敏试尝后认为并非毒品甲基苯丙胺,逼迫葛、耿二人返还购毒款。同月9日至12日期间,三被告人将葛、耿二人捆绑、扣留在民房内,用竹片、木条、木柄等工具对二人的头部、手部、胳膊、臀部及腿部等处持续殴打。同月1310时许,耿立建被送至医院时已死亡。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孟伟清、高志晨、赵敏使用暴力殴打他人致死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三人为索要预付购毒款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孟伟清、高志晨、赵敏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孟伟清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高志晨协助抓获同案人赵敏,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据此,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孟伟清无期徒刑;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高志晨有期徒刑十六年;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赵敏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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