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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快讯

湖南高院发布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十大案例
来源:湖南法院网     时间:2013-01-07     浏览233
 
17,湖南高院举行新闻发布会,湖南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石时态就近年来全省法院司法强令给付农民工工资的十个典型案例向媒体进行发布。发布会由省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蔡俊伟主持。法制日报、湖南卫视、湖南经视、湖南日报、潇湘晨报、三湘都市报、长沙晚报、法制周报、红网等新闻媒体应邀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湖南法院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十大案例
 
案例一:全省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邹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1126凌晨,经营株洲市芦淞区龙泉路19栋一家无名制衣厂的邹某某在未支付李楚华等20余名员工工资后逃匿。经劳动部门认定:邹某某拖欠22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19174元。劳动部门于20111212向邹某某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在20111215之前将拖欠的工资全部支付,邹某某逃匿在外,拒不支付。2012111,邹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2012523,株洲市芦淞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被告人邹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同时判令邹某某向李楚华等22名农民工支付劳动报酬及其他损失共计人民币120174元。邹某某上诉后,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817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二:恶意拖欠民工工资可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吴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098月,吴某某雇佣文祖泽、罗欠寒等从事某公司装修工程。几年来,文祖泽、罗欠寒等人多次向吴某某讨要工资都遭其拒绝。2010511,吴某某从某公司领到124000元工程款,不仅未将该款用于支付民工工资,而且为躲避文祖泽等人更换了手机号码,躲至长沙。2011610,攸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令吴某某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共计10万余元,但吴某某一直未予支付。2012530,吴某某被长沙市公安局抓获。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民工文祖泽、罗欠寒等人10万多元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293,攸县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
 
案例三:提起公诉后才支付劳动报酬仍须定罪——林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林某某代表其公司与某建筑公司、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承包协议,承建了郴州市某小区住宅工程。20118月初,林某某拖欠民工劳动报酬共计100余万元后逃匿,致使工地停工。郴州市劳动部门对林某某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后,林某某通过抵押借款、变卖车辆等方式,支付了部分农民工及管理人员的劳动报酬。2011820日,林某某再次离开郴州逃匿,尚欠民工劳动报酬共计139783元。同年916日,林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郴州市北湖区法院审理案件期间,林某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全部支付了其拖欠的农民工工资139783元。2012815日,北湖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案例四:以调解方式结案,70名农民工工资全部兑现——株洲中院调解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案
长沙正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劳务派遣形式派遣龙四平、兰泽义等70人前往长沙坤润建筑工程公司承包的株洲市裕安房地产公司项目从事建筑施工工作。工程竣工后,长沙坤润建筑工程公司拖欠龙四平、兰泽义等70人工资49万余元,龙四平、兰泽义等70人多次索要工资无果,向株洲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长沙坤润建筑工程公司、长沙正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株洲市裕安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民工工资。株洲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长沙坤润建筑工程公司不服向株洲中院提起上诉。20106月,株洲中院民四庭受理该案后,多次组织或单独找当事人作协调工作,终于促使各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40余万民工工资款全部发放到70名民工手中。
 
案例五:法院发出司法建议,助农民工追索拖欠工资——花垣县法院非诉执行149名农民工工资400余万元
刘远志、田仁友等149名农民工分别来自湘、黔、渝、陕、豫等地,2007年起在花垣县金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务工。20123月,该公司拖欠工资,刘远志等人向花垣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由该公司支付刘远志等人的工资3924284元,定于2012418日付清。履行期满后,该公司未履行仲裁调解确定的义务,刘远志等人向花垣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花垣县金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自然人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下落不明,并且将公司部分财产转移,故意拖欠刘远志等人的工资。法院认为,花垣县金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故意规避执行的违法行为以及涉嫌恶意欠薪的犯罪行为,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花垣县公安局在收到法院司法建议后,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涉嫌恶意欠薪犯罪行为立案侦办。被执行人黄某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前支付了所欠149名农民工工资400余万元。
 
案例六:反规避执行,68名农民工工资顺利执结——石门县法院执结利佳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系列案
2009年,刘华建等68名农民在利佳公司务工,该公司以经营困难、资金无法到位为由,陆续拖欠这68名农民工工资21万元。2010年,68名农民工陆续向石门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利佳公司支付所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石门县法院组织双方逐案调解,签订了调解协议。然而,利佳公司在签订调解协议后,公司负责人隐匿财产,下落不明,故意规避执行,拒绝履行法定义务。20111220,石门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得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的行踪后,迅速启动执行程序,由该院副院长带队,率5名执行人员前往厦门、深圳、惠州等地查找熊某,终于在广东惠州市惠城区找到此人,并于当日将21万执行款执行到位。2012111,石门县法院集中为农民工发放了该笔执行款。
 
案例七:强制执行,依法为29名农民工维权——新晃法院执结蒲某拖欠农民工工资案
20107月,包工头蒲某承包了新晃县步头降乡一段公路水泥硬化工程,并雇请了杨先湖等29名农民工进行施工。20117月,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一直未支付农民工工资。无奈之下,以杨先湖为代表的农民工于20128月向新晃县法院起诉,要求蒲某兑现劳动报酬款。经法院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可兑现日期到达后,蒲某又以未收到工程款为由,迟迟未兑现工资。1114,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划扣了被告人在新晃县交通局账上的工程款。1284名法官将执行款亲自送到了农民工的手中。至此,29名农民工被拖欠工资全部兑现到位。
 
案例八:限制出境,促被执行人兑现工资——常德津市法院执结嘉丰针织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系列案
被执行人蔡某某系港商,在津市开办了常德嘉丰针织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欠下巨额债务,并拖欠职工工资20余万元。该系列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通知蔡某某到法院协商执行事宜,但其均以种种理由不予理睬,既不与执行法官见面,也不委托代理人处理。鉴于此情况,津市法院先将其配偶林某某追加为案件被执行人,随后又对其夫妇采取了限制出境的强制措施。边控措施裁定送达后,被执行人蔡某某、林某某被限制在深圳通关口岸,无法回到香港家中。被执行人蔡某某这才主动与法院联系,积极配合。2011125日,津市法院召开申请执行人会议,全额清偿了洪振文等13人的劳动报酬共211691元。
 
案例九:执行和解,农民工终获工资——汝城县法院执结何某某拖欠工资案
20101月,何涛到何某某位于汝城县大坪镇的矿山务工,由于矿山经营不善连年亏损,何某某拖欠了何涛两年的工资共计5万余元,何涛多次讨要工资未果,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经汝城县法院一审调解,由何某某偿还何涛工资共计50400元。判决生效后,何某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2920,汝城县法院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人何某某从广东回矿山处理事务,迅速对其行踪进行了核实,并果断赶赴矿山突击执行。经过反复做工作,何某某终于认识到自己不履行法院判决后果的严重性,当即表示愿与何涛和解,与何涛签订和解协议并当场支付拖欠工资50400元。
 
案例十:依法为外省农民工讨薪维权——岳麓区法院执结拖欠河南巩义22名农民工工资案
2001年至2009年,22名来自河南巩义的农民工为湖南电力粉煤灰开发有限公司安装分选系统,双方为此签订了12份施工安装协议。期间,该公司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其它工程款一直拖欠未付,22名农民工起诉至长沙市岳麓区法院。该案判决后,该公司不仅不自觉履行,反而转移财物,人去楼空,并且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岳麓区法院执行局法官历经千辛万苦,辗转找到该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对其晓以利害,最终督促其支付了22名农民工16万元工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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