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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快讯

甘肃省法院公布五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人民网     时间:2012-06-25     浏览240
 
2012625日,626日是第25个国际禁毒日,主题为“抵制毒品、参与禁毒”。今日,甘肃省法院首次在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向社会公布甘肃省法院毒品案件的审判情况和五起毒品典型案例,以彰显人民法院坚决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的信心和决心。
 
5个毒品刑事案件分别为:
 
1、王建国、刘强先等人制造、贩卖毒品案
【案件特点】该案是我省首次对贩卖、制造毒品吗啡的罪犯判处死刑的案件。罪犯王建国、刘强先等人利用靠近国家药材生产基地的便利,非法倒卖、收购罂粟壳,制造加工吗啡并予以贩卖,毒品数量大,形成购、产、销“一条龙”的犯罪体系,社会危害性极大。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建国,男,汉族,19711115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刘强先,男,汉族,19691110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王建国与刘强先共谋生产加工毒品贩卖,并将刘强先事前购买的甘肃省景泰县寺滩乡骟马沟村松山水处的一农房作为毒品加工场所。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铁锅、铁炉等制毒设备和氯化氨、酒精、罂粟壳等制毒原料。其中,从被告人苟小元处购买罂粟壳330余千克。200812月,刘强先雇佣被告人雷光峰、张东伟、崔登龙(另案处理)在前述农房内制造毒品,共制造出吗啡3500克,通过苟小元卖给他人,获款245万元。王建国、刘强先各分得95万余元。
2009年下半年,被告人王建国与刘强先再次共谋制造毒品贩卖,并纠集赵卫平、陈其胜(均另案处理)参与。四人商定共同出资购买制毒原料和制毒设备,由王建国、赵卫平、陈其胜负责制造毒品,刘强先负责销售,利润均分。王建国从被告人杜立宏处购得47千克罂粟壳。同年10月至12月初,王建国雇佣被告人姚富安、陈建文、卢小云(后二人另案处理)在上述农房内制造出吗啡7985.90克,后交给刘强先。刘强先将该批吗啡存放在韩勇家中,并安排被告人马芝刚、张国元、郭建成(另案处理)、苟小元外出销售。其中,马芝刚贩卖吗啡500克,得款37.5万元交给刘强先,马芝刚从中加价获利2500元;郭建成、张国元贩卖吗啡1095克,得款82万元交给刘强先,郭、张二人从中加价获利11万元;苟小元贩卖吗啡800克,得款60万元全部交给刘强先。
案发后,公安人员查获吗啡5590.9克。从制毒窝点查获罂粟壳末162.5千克、含有吗啡成分的液体712千克及酒精、氯化氨、电石、铁锅、铁炉等制毒原料和制毒设备。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强先、王建国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制造毒品并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刘强先、王建国出资购买制毒原料和制毒设备,传授制毒技术,雇佣他人生产加工毒品,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王建国制造、贩卖毒品数量大,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刘强先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情节,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王建国判处死刑,对被告人刘强先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余各被告人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已核准对王建国的死刑判决。该罪犯已于619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2、马永海、马忠英贩卖、运输毒品案
【案件特点】被告人马永海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刑,又屡次侥幸逃脱公安人员的抓捕,仍不思悔改,多次贩卖、运输毒品。马永海、马忠英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又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永海,男,东乡族,1981216日出生,无业。2001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马忠英,男,东乡族,198123日出生,无业。19975月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9328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马永海同李永红(已判刑)曾一同在甘肃省白银监狱服过刑。200918日晚,马永海在兰州市七里河区石油大厦307房间给李永红贩卖了17000元的毒品海洛因。李永红携带毒品行至七里河区南滨河路磨沟沿路口时被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海洛因49.5克。
2009531日,被告人马永海同马麦燕(已判刑)从兰州中川机场乘飞机前往云南大理市购买毒品。同年61日,马永海在大理市下关区将装有毒品海洛因的旅行箱交给马麦燕让其运输至兰州市。马麦燕于当日从大理市乘坐长途汽车经由四川省成都市、陕西省汉中市、甘肃省天水市等地,于6321时许抵达兰州市汽车东站时被抓获,当场从马麦燕携带的旅行箱内查获毒品海洛因1725.5克。
200911月份,被告人马永海在云南省大理市下关区经过联系后准备从他人处购买毒品海洛因并运输至兰州市贩卖,马永海向对方支付1万元定金后返回兰州。20101月,马永海在兰州市等地给对方提供的银行卡打入部分购毒款,并和被告人马忠英在兰州市预谋后决定让马忠英前往云南运输毒品。同年21日,马忠英从兰州市中川机场乘飞机前往云南大理市,22日,在大理市下关区从他人处取得毒品后,根据马永海的安排从大理市乘坐长途汽车经由四川省成都市、甘肃省武都市,于2416时许抵达天水市长途汽车站时被抓获,当场从其携带的旅行箱夹层内查获毒品海洛因2064克。同日,马永海在天水市长途汽车站附近接应马忠英时被抓获。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永海为了贩卖而购买毒品,并指使他人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马忠英为牟取非法利益而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马永海多次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马忠英运输毒品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马永海、马忠英均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马永海判处死刑,对被告人马忠英判处无期徒刑。对马永海的死刑判决已报最高法院核准。
 
3、马有苏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案件特点】该案被告人通过邮寄夹带的方式,实施毒品犯罪且人货分离,犯罪手段狡猾,增加了案件的侦破和取证难度。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有苏,男,东乡族,1983326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陈有苏,男,东乡族,197458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唐占寿,男,回族,196022日出生,无业。
200911月,被告人马有苏与陈有苏商议共同出资,雇人去云南购买毒品,再邮寄至青海。马有苏以1万元的报酬雇佣被告人唐占寿和马牙黑牙(批捕在逃)一同前往云南购买毒品。马有苏与唐占寿此前还准备了一藏匿毒品的工艺品底座,用于邮寄毒品。20091121日,马有苏安排唐占寿和马牙黑牙乘坐火车,携带准备好的工艺品底座前往云南。同月28日,陈有苏将10万元汇入马有苏指定银行卡上用作毒资。次日,马有苏将6万元毒资转汇到马东山的银行卡上用于购买毒品。马牙黑牙和唐占寿从云南购得两块毒品海洛因后装到带去的工艺品底座内,进行伪装后从云南瑞丽邮寄给青海省湟中县大才乡的马超。20091217日,马超父亲马生祥收取该邮件后被公安人员抓获,从邮件内部工艺品底座内缴获毒品海洛因545克。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有苏、陈有苏、唐占寿为获取非法利益,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马有苏与陈有苏共谋贩卖毒品并出资,马有苏雇佣指使唐占寿等人前往云南购买毒品,马有苏、陈有苏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唐占寿受雇运输毒品,系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减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马有苏、陈有苏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被告人唐占寿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4、邵红杰贩卖毒品案
【案件特点】新类型毒品犯罪也呈快速增长趋势。罪犯邵红杰多次向他人贩卖海洛因、冰毒、麻古、K粉等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
【基本案情】
邵红杰,男,汉族,1972827日出生,农民。
2010年以来,被告人邵红杰多次向吸毒人员董波、邢玲霞贩卖毒品。201063日上午,邵红杰通过电话联系欲向董波贩卖毒品,当日16时许其携带毒品离开租住处欲前往贩卖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冰毒9.8克、海洛因0.9克、麻古0.3克,后又从其租住处查获毒品海洛因246.6克、冰毒15.5克、麻古175.4克、K6.8克。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邵红杰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邵红杰贩卖毒品数量大。据此,依法判处邵红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5、刘力生贩卖毒品案
【案件特点】罪犯刘力生为满足吸毒需要,达到以贩养吸的目的,购买毒品,为多赚钱,掺杂添加物增重,应以查获的全部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力生,男,汉族,1967915日出生,无业。
20114279时许,被告人刘力生在兰州火车站以2万元价格从“老马”处购得海洛因50克后,在兰州市城关区牟家庄190803室吕保东住处加入添加济“君复康”、“阿咔酚散”,并用豆浆机进行粉碎搅拌混合,再装入模具用千斤顶挤压成块后分装藏匿。当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兰州市城关区牟家庄“达祥”小区门口抓获刘力生,从牟家庄190803室查获毒品海洛因共计净重128.1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力生以贩卖为目的而购买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贩卖毒品数量大。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刘力生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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