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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快讯

最高法院公布四起商业贿赂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人民法院报     时间:2010-03-05     浏览316
 
20103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2009年四起商业贿赂犯罪典型案例
 
——被告人吴冰受贿案
20031月至20073月,被告人吴冰担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运销处处长、副总经理期间,利用分管经营、生产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原油采购、产品销售以及设备管理、物资采购的过程中,先后多次收受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方巷镇农业公司等22家业务往来单位贿赂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560700元。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吴冰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所得赃款、赃物依法予以追缴。一审宣判后,吴冰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胡汉成受贿案
被告人胡汉成于2002年至2004年先后担任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三局评审四处副处长、评审一局评审三处副处长、企业局客户三处副处长及相关贷款项目评审报告执笔人、评审小组组长等职务。期间,胡汉成利用职务便利,为河南中原气化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贿赂人民币400万元。与他人在新疆三联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贷款过程中,索取贿赂人民币150万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胡汉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胡汉成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又申请撤回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已经生效。
 
——刘美驹受贿案
1999年至2005年期间,被告人刘美驹利用担任内江师范学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本单位工程建设和设备采购中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4.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刘美驹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主要受贿事实,且退清全部赃款,并有立功表现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刘美驹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人民币10万元,没收犯罪所得34.9万元。一审宣判后,刘美驹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康慧军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1993年至2007年,被告人康慧军先后担任上海市浦东经贸局局长、国有独资公司陆家嘴集团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上海市浦东新区副区长等职务。期间,康慧军利用主持全面工作、分管浦东新区经贸工作等职务便利,在土地转让、项目承包、职务安排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而单独或伙同其妻收受请托人的钱款和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行贿单位的房屋,共计人民币5907168元。康慧军还有价值12115473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康慧军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受贿所得及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予以追缴。宣判后,康慧军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未提起抗诉,原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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