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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快讯

深圳市检察院公布“三打两建”十大制假售假案例
来源:新浪网     时间:2012-04-26     浏览206
 
日前,深圳市检察院公布2012年深圳市“三打两建”十大制假售假案件。
 
附:检察官点评十件制假售假案件
1. 杨某乐等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
基本案情:
2011年初至20123月,犯罪嫌疑人杨某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市场回收华为品牌旧手机,使用假冒华为手机配件对所回收的手机进行翻新,并重新贴上华为商标,然后通过其在阿里巴巴网站开设的网店对外销售,非法牟利,并先后雇佣犯罪嫌疑人杨某超、李某生二人对手机进行翻新。
2012319日,公安机关现场查获340台假冒华为牌C2800手机(后经物价鉴定,价值230/台,共价值78200元人民币)、账本2本、假冒商标标识一批。经核查,其假冒华为C2800手机共3937台,已销售假冒华为C2800手机共3597台(价值827310元人民币)。
处理情况:
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420日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杨某乐、杨某超、李某生。
检察官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华为手机的相关商标已经过商标注册,受法律保护,犯罪嫌疑人杨某乐、杨某超、李某生未经华为公司授权许可,回收二手华为手机进行翻新、再贴上华为商标后销售,系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检察机关对三名犯罪嫌疑人的处理,体现了从严打击知识产权类犯罪的决心,也使犯罪嫌疑人及其周边从事相同行业的人受到了警示教育,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点评:简笑杏)
 
2. 陈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茅台)、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基本案情:
20118月,黄某欲为深圳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一批飞天茅台酒,被告人陈德承诺给黄某每瓶120元的回扣,黄某同意采购其销售的假冒飞天茅台酒。陈德将156瓶假冒的飞天茅台酒送到该公司,公司向其支付了人民币195000元的货款。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陈德销售的上述茅台酒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处理情况:
2012319日,南山区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将陈德起诉至南山区人民法院。328日南山法院判处陈德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一万元。
检察官评析: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使得大量的伪、劣、次产品进入市场,对名优产品及其他同类产品造成冲击,造成消费者难辨真伪、上当受骗,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本案中,陈德销售的假冒名酒大部分已被消费,流入了市民餐桌。销售的假冒产品为食用产品的,更涉及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情况出现,故该犯罪行为应当被严厉打击。(点评:曾国伟)
 
3. 温某等四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青岛啤酒)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09415日以来,温某雇请了温某强等3人在嘉盛批发部销售假冒的青岛啤酒,主要是购进泓发啤酒然后换成青岛啤酒的包装,同时也销售假冒的红牛饮料、怡宝纯净水等物品。20111214日,民警现场查获假冒青岛啤酒133箱,假冒怡宝饮用水59箱,假冒红牛5箱以及若干啤酒空瓶、纸箱、作案用的热溶胶枪、胶管和电脑主机等物品一批。经查,嘉盛批发部涉嫌销售假冒青岛啤酒金额总计865125.9元,销售假冒怡宝纯净水金额总计36509.9元,销售假冒红牛金额总计157757.5元。
处理情况:
2012 1 19日,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温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
检察官评析:
这是一起销售假冒饮用品的案件,涉及啤酒、饮料、矿泉水,已查获的销售金额已达104万余元,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是25万元,该案远远超过数额巨大的标准,极大地侵犯了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地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社会危害性巨大。(点评:曾国伟)
 
4. 冯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三星)案
基本案情:
201112月至20121月,犯罪嫌疑人冯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市场回收旧手机品牌手机,使用假冒三星手机配件对所回收的手机进行维修、翻新,然后在其租用的铺面对外销售,非法牟利。2012110日,公安机关在其铺面内查获假冒三星手机330部,并在其租用的房间查获假冒三星手机95部及维修、翻新工具一批。经鉴定,涉案330台假冒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490150元,涉案95部假冒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124673元。
处理情况:
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217日对犯罪嫌疑人冯某批准逮捕。
检察官评析:
三星手机的相关商标已经过商标注册,受法律保护,回收二手三星手机进行翻新再销售,系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若达到法律规定的追诉标准,行为人将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翻新手机价格低廉,质量没有保障,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行为影响了合法企业的利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购买品牌手机等电子产品应当通过正规渠道,如果贪图便宜容购买到假冒、翻新手机,质量、安全都无法得到保障。(点评:贾磊)
 
5. 杜某峰涉嫌假冒注册商标(“iPhone”)案
基本案情:
201112月至20121月,犯罪嫌疑人杜某峰为牟取非法利益,从市场回收旧苹果手机,在其租住的房间内使用假冒苹果手机配件对所回收的手机进行维修、翻新,然后对外销售,非法牟利。201219日,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查获其假冒苹果手机36部及维修、翻新工具一批。经鉴定,上述假冒苹果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160008元。
处理情况:
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213日对犯罪嫌疑人杜某峰批准逮捕。
检察官评析:
苹果手机的相关商标已经过商标注册,受法律保护,回收二手苹果手机进行翻新再销售,系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若达到法律规定的追诉标准,行为人将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由于苹果手机在市场上口碑较好,使用人数较多,很多不法分子利用人们对苹果手机的喜爱,为了追逐利润,不惜铤而走险,应当引起相关部门关注,加大打击力度。假冒、翻新手机价格低廉,质量没有保障,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行为影响了合法企业的利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购买品牌手机等电子产品应当通过正规渠道,如果贪图便宜容易购买到假冒、翻新手机,质量、安全都无法得到保障。(点评:贾磊)
 
6. 熊某林、夏某侵犯著作权(微软)案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熊某林20115月注册深圳市凯森利科技有限公司,犯罪嫌疑人夏某从20119月开始,伙同熊某林在民治街道销售假冒的微软软件,获利一万余元。20111130日公安机关抓获两犯罪嫌疑人,缴获假冒的微软软件一批(待估价),涉案价值400万余元。
处理情况:
201216日,深圳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熊某林、夏某。
检察官评析:
本案查获的涉案尚未销售出去的假光碟经鉴定价值达400余万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鉴于案情较为复杂、特殊,在审查该案过程中,承办人发出侦查意向书,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查,补强证据,严厉打击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点评:任立勇)
 
7. 周某星假冒注册商标(诺基亚、苹果)案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周某星是深圳市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自20111210日开始,其安排员工在深圳市宝安区进行包装假冒苹果、诺基亚成品手机。20111230日,公安机关接报案后在该窝点查获仿冒诺基亚、苹果手机共计290台;查获诺基亚手机背壳909个,手机外包装盒181个,诺基亚手写笔50支。经鉴定,仿冒诺基亚手机116台共价值为人民币412040元。
处理情况:
2012120日,检察机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周某星。目前本案处于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官评析:
本案系一起典型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刑事案件。该公司以开展物流、配送等业务为幌子,实际上将他人拿过来的手机仿诺基亚、苹果等品牌手机进行包装,整理配发给其他物流进行运输。本案涉及到诺基亚和苹果两大品牌,影响较大,对商标持有人、使用人以及广大消费者造成严重的损害。该案的顺利办理,不仅有助于维护诺基亚和苹果两大公司的合法权益,还有助于为深圳市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更有助于彰显我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决心和力度。(点评:刘强)
 
8. 张某军假冒注册商标(OMRON)案
基本案情:
2011101218时许,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公安分局根据举报,在宝安区西乡街道某公司查获假冒“OMRON”注册商标的1087台型号为HEM-7201“OMRON”血压仪(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413050元),并将涉嫌生产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犯罪嫌疑人王某荣带回审查。20111014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朋到宝安公安分局投案自首,并对未经过日本欧姆龙株式会社授权而生产冒牌的“OMRON”血压仪(型号HEM-7210)一事供认不讳。20111230日,宝尔康公司另一经营者即犯罪嫌疑人张某军被抓获归案。根据犯罪嫌疑人王某朋供述的销售价格70元一台,涉案侵犯“OMRON”注册商标血压仪的价值为76090元。
处理情况:
检察机关于20111117日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朋,于2012120日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张某军。目前,本案处于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官评析:
本案侵犯的是日本欧姆龙株式会社在中国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嫌疑人张某军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欧姆龙株式会社许可的情况下,生产“OMRON”血压仪(型号HEM-72101087台,侵犯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由于其产品质量无法得到保证,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点评:陈仲彬)
 
9. 陶某平、施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佐丹奴等)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陶某平、施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某服装店销售假冒李宁、安踏、佐丹奴等品牌的T恤衫。2012216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在该店将两犯罪嫌疑人抓获,现场查获假冒安踏牌T恤衫约800件、假冒李宁牌T恤衫约1200件和假冒佐丹奴T恤衫200件。同时在两犯罪嫌疑人住处查获假冒安踏牌T恤衫约3600件、假冒李宁牌T恤衫约2800件。经查,两犯罪嫌疑人未经李宁、安踏、佐丹奴等品牌的授权,涉案商标为假冒注册商标。经鉴定,涉案财产总价值人民币1203000元。
处理情况:
20123 20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的商品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陶某平、施某。
检察官评析:
本案犯罪嫌疑人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一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场缴获了大量赃物,现有证据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点评:詹集美)
 
10. 谢文国假冒注册商标(黄道益牌等)案
基本案情:
20105月份开始,被告人谢文国在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一处楼房组织生产药品。20101210日,公安人员对该楼房进行查处,抓获被告人谢文国,并当场缴获活络油(黄道益牌50ML3465瓶,25ML2667瓶),活络油(无品牌,未贴标的360瓶),白花油(和兴牌20ML727瓶);制药仪器:打码机(一台),贴标机(一台),过塑机(三台),电子称(一台)。经鉴定,其中假冒黄道益牌活络油50ML3465瓶,价值人民币183645元;25ML2667瓶,价值人民币88011元;假冒和兴牌白花油727瓶,价值人民币14540元。
处理情况:
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63日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向龙岗区法院提起公诉。2012117日,龙岗区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谢文国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检察官点评:
本案的影响不大,案值也不大,但本案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却带有典型性,比较集中地反映了办理该类案件的难点和该类案件发展的趋势。
打击制假售假要取得好的成效,就要对侵权者的全部侵权行为进行惩罚,让侵权者犯罪成本高昂;就要端掉侵权的整个利益链条,让侵权者举步维艰。首先,要转变侦查方式,通过采取有效的手段,端掉侵权的整个利益链条。其次是法律规定的完善。当遇到某个问题需要进行鉴定时,司法机关要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可哪个机构是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司法机关就要花时间去确定。诸如此类问题的存在,可见法律规定的不完善,需要不断地完善,以利准确快速地打击侵权者。(点评:郑荣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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