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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快讯

四川高院发布2010年知识产权保护十二大典型案例
来源:人民网     时间:2011-04-21     浏览137
 
2011421日,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权利类型的《2010年四川省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正式发布。对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世成表示,与2009年相比,2010年四川全省的知识产权案件有所增加,约有1000余件。其中,著作权和商标侵权所占比例较大。
 
四川迪康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长春人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2010319日,四川迪康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公司于2001421日注册了其独创的卡通小人图形商标(注册号:第1556427号),并连续8年使用在其生产的产品“宝咳宁颗粒”包装上,具有较高知名度。长春人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小儿感冒散”上使用了与迪康公司注册商标相似的图案,新乡市维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在长春药业授权下,使用被控侵权图案在其网站上宣传推广、销售“小儿感冒散”,而“小儿感冒散”与迪康公司生产的“宝咳宁颗粒”属同类商品,极易造成公众混淆,损害迪康公司利益,且维康公司是长春药业的代理人,具有提供药品包装共同侵权的过错、并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此外,成都瑞华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了长春药业生产的“小儿感冒散”,也构成了侵权行为。
经法院一审、二审认定,迪康公司享有涉案商标专用权,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长春药业未经迪康公司许可,将被控侵权标志在其生产的药品上使用,构成了对迪康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维康公司的宣传行为同样是未经迪康公司许可,使用被控侵权标志的侵权行为,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判决:从判决生效之日起,长春药业立即停止在其生产的“小儿感冒散”包装上使用侵犯迪康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志;维康公司立即停止在对“小儿感冒散”进行宣传、招商时使用侵犯迪康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志;瑞华药房立即停止销售侵犯迪康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小儿感冒散”;长春药业十日内向迪康公司支付10万元;维康公司十日内向迪康公司支付4万元。
 
陈建诉富顺县万普印务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20091110日,陈建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长期从事机读卡阅卷和研究工作,先后完成了三个主观分答题卡的设计,并于200849日在四川省版权局对该三个主观分答题卡进行了版权登记。富顺县万普印务有限公司生产、复制、销售该三个主观分答题卡的行为侵犯了自己对三个主观分答题卡享有的著作权。
法院经二次审理认定,本案的三个主观分答题卡属于通用数表,依照《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三)项之规定,不受保护,故陈建对其不享有著作权,万普公司的行为也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撤销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自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驳回陈建在原审诉讼中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川中正科技有限公司与德农正成种业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
200932日,四川中正科技有限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2O057l8日,中正公司与德农正成种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品种转让协议书”,约定德农公司以120万元的价格将油菜品种“富油3号”(曾用名为德油222)的所有权(具体表现为署名权、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和经营开发权转让给中正公司;转让费的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在“富油3号”通过审定后的3O日内一次性支付60万元,余款于审定后1年内付清;协议生效后,德农公司应及时向中正公司提供“富油3号”的亲本种子及相关技术资料和服务。合同签订后,中正公司依约向德农公司支付了120万元转让费,但德农公司并未履行合同义务,因“富油3号”为三系杂交油菜,而德农公司未向中正公司提供“富油3号”的三系亲本种子,即不育系、保持系和恢复系,致使中正公司无法自行连续生产“富油3号”的繁殖材料,使中正公司受让“富油3号”经营开发权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德农公司未能依约向中正公司交付三系亲本种子,迫使中正公司从德农公司下属单位贵州油料研究所的职工处购得所谓的“富油3号”不育系和恢复系亲本种子共计30公斤,并由此生产出3000公斤繁殖材料。由此认为德农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中正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第三条终止合同,德农公司应根据合同承担3O0万元的违约责任,并退还已收取的转让费120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中正公司、德农公司签订《品种转让协议书》后,中正公司向德农公司支付了转让费,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德农公司不具有中正公司主张的违约行为。
判决:驳回四川中正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成都天康开发研究所假冒专利案
20103月,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在市场检查中发现成都天康开发研究所生产销售“自热护膝”、“自热护腰”、“舒宁”保健商品,其外包装盒上标注有“专利号:ZL9524245.1”字样。经查,ZL9524245.1专利因未继续缴纳专利维持费于20002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专利权终止,成都天康开发研究所将已终止的专利号ZL9524245.1继续标注在商品的外包装盒上,属于假冒专利行为。四川省知识产权局依法责令成都天康开发研究所立即停止假冒专利行为,将剩余标注有专利号“ZL9524245.1”的3825个包装盒交省知识产权局销毁,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
 
四川巨龙食品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20104月,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四川巨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料酒产品上标注有“四川某大学食品专家组专利配方”字样。经查,巨龙公司与四川某大学于20081022日签订了一份《料酒调味技术合作协议》,约定该大学协助巨龙公司对其生产的系列调味料酒进行发明专利申请,该大学及其参与人员为发明专利的申请单位和申请人,巨龙公司对其专利技术具有独家无偿使用权和转让权。该大学于20092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6件发明专利。之后,巨龙公司印制了10000份标有“四川某大学食品专家组专利配方”字样的瓶贴,其中1200份用于已生产销售的料酒包装。200911月起,巨龙公司共批发出1160瓶贴有上述瓶贴的料酒,后被退货660瓶,实际销售500瓶,销售金额1615.5元。巨龙公司在其生产的料酒瓶贴上将尚未获得专利授权的配方标注为“专利配方”的行为,属于假冒专利行为。四川省知识产权局依法责令巨龙公司立即停止假冒专利的行为,将标注有“四川某大学食品专家组专利配方”的8800个瓶贴交省知识产权局销毁,没收巨龙公司违法所得1615.5元,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
 
成都市翌瑞峰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FAG”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0912月,德国谢夫勒两合公司驻北京捷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投诉称:成都市翌瑞峰贸易有限公司涉嫌侵犯“FAG”注册商标专用权。“FAG”商标系德国谢夫勒两合公司在中国注册的商标。经查,成都翌瑞峰贸易有限公司于20086月至20094月期间分6次共计向上海一朝轴承有限公司支付预付款390万元,至被查获止,共计收到标的为“FAG”轴承共6个型号256套,已销售其中3套,获销售收入共计4497650元。经谢夫勒两合公司鉴定,成都翌瑞峰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FAG”轴承均不是谢夫勒两合公司以及公司授权生产商生产的,属假冒“FAG”注册商标产品。成都翌瑞峰贸易有限公司在法定时间内,对鉴定结论未提出异议,同时也不能提供其经营的“FAG”商品海关报关单、产品说明书和原产地证明等合法证据。四川省工商局依法没收了该公司侵权商品“FAG”轴承253套,罚款50万元人民币。
 
南充阆中王某某侵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南孚”注册商标案
20101014日,根据群众举报,南充市阆中工商局在该市七里镇凌家坝村四组杨洪的一楼出租房内现场查封了王某某加工的假冒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南孚”5号成品电池58箱、“南孚”7号成品电池45箱,以及相当数量的生产加工假冒“南孚”5号和7号无标识电池、“南孚”电池卡(纸质挂卡)、“南孚”电池包装盒、“南孚”电池外包装箱、“南孚”5号电池金属底盖、标贴、红色塑料环等原材料,查封了封装机等机器设备。经查,王某某至20101014日案发时,共生产加工假冒“南孚”注册商标5号和7号电池121万粒。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出具的“(打假)南孚2010101018001号”鉴定书证明该120万粒电池为“南孚”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20101022日,南充市阆中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责令王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所扣侵权物品和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加工工具等物品,罚款10万元人民币。
 
四川“8·19”批销盗版音像制品案
2009819日,四川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省公安厅、金牛区公安分局在成都火车北站东二路5号院和城隍庙商筑大厦二楼查获5个大型非法光盘批销窝点,现场挡获涉案人员3人,查获盗版及非法音像制品和淫秽色情光盘大约3000余个品种48万余张,其中涉嫌淫秽色情光盘3400余张。经查实,马某某等6人未经权利人许可,销售盗版音像制品,且数量巨大,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20101112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马某某等6名被告因犯侵犯著作权罪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分别被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211万元,没收扣押在案的全部非法出版物及淫秽光盘。此案为全国“扫黄打非”办和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
 
四川“7·18”批销盗版音像制品案
2008718日,四川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在成都市金牛区城隍庙信立大厦负二楼房间内,查获非法出版光碟30320张,淫秽光碟282张,捣毁了一个大型非法光盘批销窝点,贺某某、王某某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被成都市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24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侵权著作权罪批准逮捕。20101112日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决:贺某某因犯侵犯著作权罪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因犯侵犯著作权罪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扣押在案的非法出版物及淫秽光盘予以没收。
 
成都“10·19”批发销售盗版光盘案
20101019日,成都市公安局联合成都市版权局在金牛区解放北路某居民小区内捣毁一个特大批销盗版光盘窝点,共查获涉嫌盗版光盘49.8万余张,涉嫌淫秽光盘1400余张,并现场挡获涉案人员3名。经查,20083月,犯罪嫌疑人龚某某从长宁来到成都打工时开始购买少量的盗版光盘进行沿街兜售。在掌握贩卖盗版光盘的“门道”后,龚某某以居民小区为窝点,开始了批发盗版光盘的业务。20109月,龚某某再次扩大经营规模,租用金牛区某居民小区的三处民房用于存储、销售盗版光盘。目前,该案已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该案为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列为全国首批重点挂牌督办案件,公安部和四川省公安厅督办案件。
 
绵阳李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洗衣粉案
20101130日,绵阳市公安局与绵阳市工商局联合捣毁了一个生产、销售假冒名牌洗衣粉的犯罪团伙,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缴获假冒伪劣的“汰渍”、“立白”、“奥妙”、“奇强”等品牌洗衣粉25万余袋,查获大量包装袋及磅秤、封口机、锁边机等制假机器设备。经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和谭某某二人自20099月开始,从外地购进大量劣质廉价散装洗衣粉和“立白”、“奇强”、“奥妙”、“汰渍”等名牌洗衣粉包装袋,在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某出租房内进行加工,再将假冒名牌洗衣粉拿到城郊及农村场镇的小超市、便利店低价出售,从中牟取暴利。目前,该案已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该案为公安部督办案件。
 
深圳市怡然贸易有限公司侵犯美国卡罗来纳·赫雷拉有限公司“Carolina·Herrera”注册商标案
2010426日,深圳市怡然贸易有限公司委托锦海捷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在成都双流机场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430日,成都双流机场海关现场关员在对深圳市怡然贸易有限公司出口货物实施布控查验时,发现该批货物中包含标有“Carolina·Herrera”商标的PU革手提包342个,价值2053.80美元。“Carolina·Herrera”商标系美国卡罗来纳·赫雷拉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并已在海关总署备案,属于海关依职权主动保护范畴。深圳市怡然贸易有限公司出口货物中标有“Carolina·Herrera”商标的PU革手提包侵犯了美国卡罗来纳·赫雷拉有限公司“Carolina·Herrera”注册商标。成都海关依法对侵权货物予以没收,对当事人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
李世成称,虽然2010年知识产权的侵权犯罪案件有所增加,但是,有关部门也加强了对这些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制裁力度,获得了来自上级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认同和赞扬。据了解,在知识产权(专利)维权保护方面,2010年,四川全省组织开展了“雷雨”、“天网”知识产权执法维权专项行动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开展执法检查316次,出动执法人员1454人次,检查商业场所1164个,检查商品167321件,受理专利案件46件,结案45件,结案率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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