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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快讯

安徽省高院公布年度十件“自动履行典型案例”
来源:人民网     时间:2011-12-01     浏览174
 
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年度十件“自动履行典型案例”。
 
案例一:孙秀珍等八人申请执行邓美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孙秀珍等八人与邓美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作出(2000)泗民一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被告邓美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八原告各项费用合计18685.30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诉讼费300元,计1300元,被告负担1000元,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二、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孙秀珍一家七个子女只有一个成年,其夫是家中唯一支柱,夫亡后家庭生活陷入极度困难之中,除了五六亩地外无任何生活来源。而被执行人邓美英无稳定工作,其丈夫患有重度脑瘫,生活不能自理,还有一个痴呆儿子,两个孩子未成年仍在上学。邓美英靠一辆三轮车载客挣点钱维持全家生活,家中除了几间破旧的住房外,无其他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经过执行人员细致的工作,双方在200224日达成一致意见:由被执行人于24日先给付申请人1000元以应急,之后每月给付200元,条件允许时适当增加数额,直至付清为止。从那时起,被执行人邓美英便背着沉重的家庭负担开始了漫长而艰辛的还债之旅,每月通常付200元,有时300元,多则500元,最困难的时候只能付100元,从未间断过。有时是被执行人亲自送到申请执行人家中,顺便带一些零食给年幼的孩子吃,多数是如期交到执行人员手中,再由执行人员亲自给申请执行人送到家中,每月5日前一定送到。截止到201192日,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到了13500元履行款,申请执行人的家境也有了一定的好转,而被执行人家中依然比较困难。99日,双方再次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5000元,余款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全部放弃。至此,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得以了结,双方当事人也成了患难与共的朋友,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案例二:严强申请执行合肥怡莲人力资源制造有限公司、合肥大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一、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严强于20103月与被执行人合肥怡莲人力资源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书》,学习相关机械专业知识。六个月后被合肥怡莲人力资源制造有限公司派遣至被执行人合肥大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作。在工作期间,申请执行人严强左臂被设备压伤,后被医院诊断为左上臂毁损伤,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严强劳动功能障碍为三级。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决由被执行人合肥大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合肥怡莲人力资源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赔偿申请执行人严强各项损失合计481294.4元。
二、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严强因自身遭受严重伤害,且案件经仲裁裁决及两审审理结束已经耗时一年有余,生活窘困,导致其情绪十分激动。在了解相关案情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向两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告知其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同时向被执行人合肥大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介绍了申请执行人的现实情况,要求其立即履行执行款项。经法院耐心说服,九天后,被执行人合肥大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将第一笔执行款二十万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严强,但表示因为公司流动资金困难,暂时无力支付剩余款项,同时法院判决的履行需要和另一被执行人合肥怡莲人力资源制造有限公司协商后决定如何支付。承办法官向被执行人合肥大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释明其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告知其与合肥怡莲人力资源制造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不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理由,也不应以此为由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合肥大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诺如果协商不成,严强作为公司员工,因工受伤,公司一定会对其负责,愿意承担全部义务,此举得到了申请执行人严强的理解。一个月后,被执行人合肥大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代理人主动来到法院,将第二笔执行款二十万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严强。此时,合肥怡莲人力资源制造有限公司表示公司资金困难,没有资金可以履行,承办法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四查”,“四查”结果表明该公司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承办法官将这一情况告知被执行人合肥大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其代理人表示一定兑现承诺。当天下午,合肥大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代理人便来到法院将八万多元剩余款项全部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严强。至此,历时一年的劳动工伤纠纷,最终在进入执行程序后45日内全部履行完毕。
 
案例三: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田家庵区来来往往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 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淮南市田家庵区来来往往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一、田家庵区来来往往网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开支共3780元。二、驳回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田家庵区来来往往网吧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报告财产情况及财产变动情况。被执行人田家庵区来来往往网吧现在的经营者吴家平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主要理由为:1、田家庵区来来往往网吧是从吴家萍手中转让来的,双方于20101128日签订了《网吧转让协议书》,协议明确约定,该网吧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吴家萍负责。2、判决确定的侵权行为发生在20099月,是在转让经营之前,与现在的经营者无关。3、田家庵区来来往往网吧是从日升商城搬迁过来的,判决书认定的住所地与事实不符,现经营者在经营期间没有收到法院的开庭通知和传票,也没有收到法院的判决书,认为现经营者不应该承担责任。经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查明如下事实:来来往往网吧原经营者吴家萍与现经营者吴家平于20101128日签订了一份《网吧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1、吴家萍(甲方)转让个人独资企业后,现有营业设备(网吧所有权、经营权、名称权)全部归吴家平(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费用。2、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行政许可证,乙方接手前该企业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和有关法律法规责任均由乙方全权负责,与甲方无关。针对上述情况,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1、该转让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有待审查。2、该转让行为属经营者之间的内部行为,该网吧的转让不影响该网吧对外责任承担,转让行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该转让协议没有约定转让价款,是否存在规避执行的行为,需进一步审查。经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耐心细致的工作,现经营者吴家平最终主动履行了债务,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案例四:固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朱宗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朱宗群于2009831日用其所有的位于固镇县城关镇黄桥北路东侧的一处房产作抵押,并办理了房地产他项权证。200992日,被执行人朱宗群与申请执行人固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借贷款20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合同约定贷款按季结息,月利率为8.37‰,借款期限12个月。期间,被告朱宗群已按季付息至2010321日,本金未归还。经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审理,固镇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朱宗群达成协议:1、朱宗群于20101120日前偿还固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200000元,同时利随本清,还款的月利率为8.37‰。逾期不还则偿还至实际归还贷款日的利息和违约加收50%的罚息;2、朱宗群到期如不能清偿贷款,固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朱宗群的抵押物(房地产权人为朱宗群所有的、坐落于固镇县城关镇黄桥北路东侧的、房地产权证号为固私字第070493号、房地产他项权证登记号为090793号、权证字号为房地权固私他字第090793号的房产)实现抵押权。被告朱宗群的抵押物折价或进行拍卖、变卖的价款,原告固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优先受偿。
二、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在原、被告约定的还款日期到期后,朱宗群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11115日,固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固镇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固镇县人民法院随即立案,向被执行人朱宗群下发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人员到朱宗群家了解未及时偿还贷款的原因及朱宗群的家庭情况。执行人员找到被执行人父亲朱永华做工作,同时了解到,虽然贷款是以朱宗群的名义贷到的,但是借款是朱永华和朱宗群共同使用的。执行人员查询朱宗群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存款。执行员找朱宗群谈话,朱宗群做出了书面还款承诺,承诺201175日还款50000元。75日,朱宗群自动还款50000元。711日,朱宗群再次作出书面承诺,承诺于2011930前还清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并与固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成和解协议。928日,朱宗群主动偿还本金150000元及利息29600元,本案得以执结。
 
案例五:邵晖申请执行从兰损害赔偿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邵晖与从兰医疗美容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镜民一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从兰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邵晖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2493元。判决生效后,邵晖于2011929日向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受理。
二、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向被执行人从兰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要求其积极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从兰表示其已知晓法院判决生效,并承诺愿意积极履行判决义务,但因家中亲人过世而未能及时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待其处理完亲人丧事后即来法院办理相关手续。承办法官将情况及时告知了邵晖。2011年国庆节过后,被执行人从兰便来到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一次性交清了22493元执行款,申请执行人邵晖于20111012日领取了全部款项,本案顺利执结。承办法官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了及时有效的沟通,化解了对立情绪,增进了双方的理解与互信。本案因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自立案至执结仅用时十多天,不仅大大降低了执行成本,而且使双方当事人在和谐的氛围中达到案结事了的圆满结局。
 
案例六:黄山市明月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山市新洲建安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黄山市明月建材有限公司与黄山市新洲建安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黄山市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仲裁裁决:黄山市新洲建安有限公司于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支付拖欠申请人黄山市明月建材有限公司的货款人民币24800元。
二、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68日受理此案,案件承办法官及时与申请执行人联系,了解案情,得知本案的实际债务人 是挂靠于被执行人黄山市新洲建安有限公司的个人。经多次与实际债务人联系未果后,案件承办法官找到黄山市新洲建安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告知其若挂靠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话法院将执行黄山市新洲建安有限公司的财产。在讲清法律关系后,黄山市新洲建安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亲自找到挂靠人劝其自动履行,并向法院承诺如若挂靠人不能履行,黄山市新洲建安有限公司愿代其履行。201174日,因种种原因挂靠人未能履行债务,黄山市新洲建安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再次打电话向法院表示,愿意兑现承诺,严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不久,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了黄山市新洲建安有限公司的履行款28117元。在扣除申请执行费317元后,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78日将执行款27800元(其中包括申请执行人垫付的仲裁费)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
 
案例七:唐学礼申请执行郎溪县振达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唐学礼与郎溪县振达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郎溪县人民法院于2011617日作出(2011)郎民二初字第0086号民事判决:被告郎溪县振达矿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唐学礼铁矿石款90000元及相应利息。
二、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郎溪县人民法院(2011)郎民二初字第0086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郎溪县振达矿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唐学礼向郎溪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依法向被执行人郎溪县振达矿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接到通知后十日内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在送达执行通知的过程中,执行人员又对该公司法人代表进行了耐心的说服教育,打消其对生效判决的抵触情绪,引导其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将精力放在发展生产经营上。经过教育疏导,该公司法人代表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表示尽快履行还款义务。第二天,被执行人郎溪县振达矿业有限公司就主动给付了全部案款,该案圆满执结。
 
案例八:方校良申请执行袁学才民间借贷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方校良与袁学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袁学才归还方校良70万元本金及利息,总标的额100余万元。案件经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委托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二、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涡阳县人民法院接受委托后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了解到被执行人袁学才系涡阳县某药厂老板,因资金投入较大,周转出现困难,难以一次性偿清债务。此时,摆在执行人员面前的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对被执行人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但处置起来不仅难度大、费用高,而且周期也长,申请执行人不仅短期内得不到有效清偿,也会给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致命打击。另一种是采取“放水养鱼”的方式,在维持被执行人生产经营的情况下,通过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对方谅解,分期分批偿还债务。在充分吃透案情,分析利弊的基础上,执行人员选择了后一种执行方式。执行人员耐心做被执行人袁学才的工作,希望他能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并分期履行。袁学才对执行法官的良苦用心和科学设计的执行方案深表感谢,并拿出诚意,积极行动。他先是主动与申请执行人方校良联系沟通,取得谅解,之后又赶赴杭州与其当面恳谈。同时,执行人员也积极向申请执行人介绍被执行人经营状况及财产状况,并打消申请执行人惧怕当地保护主义及被执行人赖账的顾虑。经过一番协商,申请执行人方校良终于与被执行人袁学才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袁学才按照协议分期分批履行所欠金额。目前,被执行人袁学才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案件不仅得以执结,而且取得了双赢的良好社会效果。
 
案例九:彭克雷与李彩虹离婚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彭克雷与李彩虹离婚纠纷一案,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11128日作出如下判决:一、准予彭克雷与李彩虹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千足金挂件一件、千足金戒指一枚、千足金金项链一条、千足金手镯一只归被告李彩虹所有,被告李彩虹补偿彭克雷财产损失折价款6000元。三、驳回原告彭克雷其他诉讼请求。
二、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李彩虹一直未能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2011223日,彭克雷向金家庄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予以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李彩虹长期在外打工联系不上,执行法官决定做李彩虹父母的工作。201133日,执行法官来到李彩虹父母位于和县的住处,向李彩虹父母和在场亲友介绍了案件的情况,一边耐心向李彩虹父母宣传解释相关法律规定,一边和李彩虹父母闲话家常,打消他们的顾虑,取得了他们的支持与配合。李彩虹父母一边表示愿意督促帮助女儿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一边找人设法筹款。最终,李彩虹父母将从亲戚处借得的6000元执行款当场交给了执行法官。一场执行活动通过相互理解与沟通,在和谐的氛围中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案例十:胡吉泉、吴建清申请执行青阳县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胡吉泉、吴建清与青阳县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池民一初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确定:青阳县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胡吉泉、吴建清借款本金49.4万元及相应利息。
二、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向被执行人青阳县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动到法院说明情况,因目前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房产销售不好,请求缓一缓,尽量筹集资金解决本案。执行法院决定宽限其一个月来履行还款义务。在宽限期限内,被执行人就向法院执行款专户汇款50万元,并对剩余部分提供了房产担保,申请执行人对此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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