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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快讯

合肥公布2012年度十大消费者维权案例
来源:合肥晚报     时间:2013-03-14     浏览110
 
314日上午,合肥市中院发布了2012年度十大消费者维权案例。每件案例不仅公布了案件的概括内容,更是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现实解读了入选理由。相关部门表示,选择在3·15到来之际公布这些案例,希望能对广大读者的消费进行提醒,能让广大商家更加合法经营。
 
坡道积水致人摔骨折
【案情简介】2012327日,原告刘某某在被告安徽某公司管理的位于合肥市绩溪路上的某菜市场购物时,因该市场内水产区附近的通道坡面有水,致原告通行时不慎摔伤。事发后,刘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尺桡骨远端骨折,随后刘某某住院治疗。后因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故刘某某诉诸法律。
法院审理查明,在原告刘某某摔伤处,被告未采取任何防滑措施和设立警示标识。根据相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安徽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某医疗费、营养费等合计5322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经合肥中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安徽某公司于2013131日前将46000元一次性赔付给刘某某,刘某某自愿放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入选理由】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经营者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从商品自身的安全逐步扩大到消费环境的安全。本案中,安徽某公司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通道未采取任何防滑措施和设立警示标识,致人受伤,不仅给消费者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也给自身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作为经营者,应当时刻紧绷安全保障这根弦,为消费者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消费环境。
 
乘车意外摔伤索赔偿
【案情简介】20101228日下午,顾某某乘坐合肥某公司营运的车辆,途中因司机紧急刹车致使顾某某摔倒受伤。当日顾某某即被送至医院诊治,经初步诊断为右膝关节外伤,后交叉韧带损伤。自20101230日至201228日,顾某某数次去医院就诊、复查,治疗期间花去医疗费用共计81592.79元。2012316日,顾某某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总计286974.91元。
法院审理认为,顾某某与合肥某公司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该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顾某某安全送达目的地,并应对运输过程中非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或是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一审判决,合肥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顾某某270409.49元;驳回顾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后本案上诉至合肥中院,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选理由】在客运合同中,经营者对其运输过程中旅客发生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顾某某购买了车票,并乘坐被告合肥某公司所属的运输工具,二者之间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被告违反合同义务,在营运过程中致顾某某摔伤,被告应对顾某某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
 
安装不合规害人性命
【案情简介】20052月,原告何某某、唐某某从安徽省肥东县某五交化公司(以下简称“五交化公司”)的商场灶具柜台(实际为许某某经营)购买一台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随后许某某派人为原告安装热水器。2007217日晚,何某某、唐某某的女儿何某在家中卫生间洗澡,长时间未出卫生间,家人进浴室发现何某倒在浴盆内,遂送至医院,经抢救已无生命体征,检查死者胃内有大量积水,体表未发现伤痕,推断何某为CO中毒后溺水死亡。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五交化公司、许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合计855494元。
2011年,此案经肥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合肥中院审理认为,燃气热水器安装是销售燃气热水器的附随义务,不论是燃气热水器本身存在缺陷,还是安装存在缺陷所引起的产品质量责任,均为同一产品质量责任;权威部门作出的鉴定报告结论为:事故燃气快速热水器安装不符合规定与何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故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何某某、唐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合计850494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入选理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二被告销售给原告的产品由于安装不符合规定导致产品存在缺陷,与何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理应承担责任。本案的处理也给生产者和经营者一个警示:安全生产经营很重要,疏忽大意要不得。
 
卖电视机不配置底座
【案情简介】彭某某从合肥某商业有限公司所属某超市购买平板电视机一台,收货后发现电视机没有配置底座,不能将电视机平衡放置,影响观看效果,遂向该公司索要,后被告知电视机不配备相应的底座与挂架,如需要应另行购买。彭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赔偿其相应损失,合肥某商业有限公司以已告知彭某某所购平板电视机不配备底座或者挂架,如需要要另外购买为由,拒绝赔偿损失。
本案经合肥中院二审,承办法官从电视机的使用角度及消费者购买电视机应当具备的基本观看条件的角度出发,促使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合肥某商业有限公司双倍赔偿彭某某购买底座款项。
【入选理由】根据有关规定,企业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必须能够满足消费者的正常使用。本案中,底座或挂架是电视机作为完整商品的必要组成部分,缺少底座或挂架电视便无法使用,彭某某有权要求商家免费提供底座或挂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另行付费要求。案件处理结果支持了消费者的请求,有力遏制了经营者分割销售行为,维护了消费者权益,促进了经营者规范自身经营行为。
 
麦种不合格照卖不误
【案情简介】201011月,上海某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种业公司”)先后向庐江县某经营部(以下简称“庐江经营部”)销售麦种8万斤,同月28日,车某某从庐江经营部转售该麦种64000斤给毕某某等五农户,车某某及庐江经营部均知晓该批种子为不合格种子。后五农户将该数量麦种分别种植在舒城和庐江两地,面积计1455亩。麦子在生长期均出现麦种发芽率低,田间基本麦苗严重不足现象。2011411日,毕某某与车某某将该批存剩的麦种共同送检,检验报告结论为:种子发芽率仅为51%(国家标准为85%以上),该样品种子质量不合格。后小麦成熟后经测产,二处麦田亩产分别为159.3公斤和179公斤,为此,毕某某等五农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种业公司对原告毕某某等五农户予以赔偿;种业公司股东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杨某、陈某某以及庐江经营部、车某某对上诉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本案上诉至合肥中院,经法院调解,种业公司、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杨某、陈某某连带赔偿五农户人民币30万元;原告不再以任何理由向各被告人主张权利。
【入选理由】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农群体诉讼案件,本案中,上海某种业公司销售经营伪劣种子,庐江经营部、车某某明知该种子存在质量问题,且未经相关部门审定,仍然予以经营,造成多位农民朋友的农业生产受到巨大损失。此案经过合肥中院依法、合理、公正的调解,最终使得该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水管渗水泡坏木地板
【案情简介】20071129日,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合肥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据该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一处房屋。2010531日,被告向原告交付涉案房屋。20109月,原告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后于20112月入住。2011317日,涉案房屋主卧室与卫生间入口处门坎石下自来水管渗漏,导致原告主卧地板等处被水浸泡。原、被告就涉案房屋渗漏水原因以及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原告遂于201214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保修义务,对破裂水管进行维修;赔偿原告纳入评估范围内损失19944.60元;赔偿原告未纳入评估范围内房屋租金18600元、住宿费600元、垃圾清运费800元、木地板清运费400元、暖气片拆装300元、检测费及评估费8000元,合计28700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刘某某与合肥某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对原告刘某某的房屋渗漏水管予以维修;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某的各项损失34432.48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入选理由】本案中,刘某某的房屋因渗水导致主卧室地板等处被水浸泡,在开发公司以外部因素为由拒绝为其维修时,刘某某毅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获得了法院支持。刘某某的维权行为将鼓励更多消费者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促进整个房地产市场不断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
 
谁动了购物卡里的钱
【案情简介】2011112日,原告曹某某从他人手中购买了九张被告合肥某有限公司发行的购物卡,面值合计42000元,九张购物卡背面均注明“本卡仅供持卡人在合肥某购物中心使用”、“此卡不记名、不挂失、不兑现、逾期作废”。当天1831分,第三人持与原告手中九张购物卡编号相同的另九张购物卡至被告处将42000元一次性消费完毕,被告将该九张购物卡收回,购物卡背面注明“本卡仅供持卡人在天津某商场使用”、“此卡不记名、不挂失、不兑现、逾期作废”。2011123日,原告持九张购物卡至被告处消费时发现卡内金额已被消费完毕,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发行的购物卡已注明“不记名、不挂失”,原告从他人手中购买购物卡后即为该卡的实际所有权人,故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作为购物卡的发行单位,无论是在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上,均未尽到合理审慎的义务。故判决,被告合肥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曹某某损失42000元。
【入选理由】经营者作为卖方在持有人持卡消费时,应有义务仔细审查所持卡的真实性,并应当有能力甄别所发卡的真实性,且在审查后向消费者交付等值的物品,以保障卡的真实消费者利益不受侵害。本案中,第三人持异地购物卡消费,被告没有仔细审核,且被告的计算机系统认可该购物卡磁条信息,使得原告所持购物卡内的金额被第三人消费。此案处理结果依法支持原告请求,不但帮助消费者挽回了经济损失,而且对促进发卡单位规范管理以及完善服务具有积极意义。
 
啤酒瓶爆炸伤人面部
【案情简介】2012731日下午,原告解某某准备将某啤酒公司生产的啤酒放入冰箱时,啤酒瓶突然爆炸,致原告面部损伤,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面部外伤,行缝合术。同年8月至9月,原告多次赴医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1514.4元。解某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费用109287.30元。
法院审理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失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该啤酒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解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165.4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入选理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本案中,原告解某某因某啤酒公司生产的啤酒突然爆炸,导致面部损伤,生产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本案经法院审理后,原、被告对判决均表示满意。
 
虚假宣传揽培训生意
【案情简介】20117月初,原告刘某某在网上看到某舞蹈学校的网页,该网页上载有教练证书埃及大使馆唯一认证。后刘某某到该校学习,被告高某向刘某某出具了一张收款收据,载明教练班、5500元等信息,收据加盖了某舞蹈演艺中心发票专用章。被告收取费用后,对原告进行了教练培训。后被告向刘某某颁发了教练资格认证证书,该证书未加盖培训机构公章。刘某某遂将高某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赔偿各项损失33786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订立书面培训合同,但原告向被告交纳了教练培训费,被告对原告进行了教练培训,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培训合同关系,且被告故意告知原告教练证书系埃及大使馆唯一认证及颁发埃及大使馆唯一认证的证书这一虚假情况,存在欺诈行为。故判决,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某某损失5500元,并增加赔偿损失5500元;驳回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入选理由】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诈、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教练证书系埃及大使馆唯一认证,故意告知原告教练证书系埃及大使馆唯一认证及颁发埃及大使馆唯一认证的证书这一虚假情况,存在欺诈行为,并为此尝到了“不诚信”的苦果。对任何经营者来说,守信则兴,无信则亡。
 
帐杆端口锐利刺伤手
【案情简介】2011627日,邵某某的父亲在朱某某经营的商店购买了由通州市某床上用品公司生产的蚊帐1床。该蚊帐帐杆系用不锈钢钢管制成,帐杆端口以塑料扣件连接固定,但该公司未对钢管两端端口进行钝化处理,故端口较为锐利。同年77日下午,邵某某在整理蚊帐时,用手击打用来固定蚊帐帐杆的塑料扣件,但因用力过猛,致扣件崩脱,邵某某右手掌被不锈钢钢管端口刺伤。后邵某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为此,邵某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综合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法院判决被告赔偿邵某某各项合理经济损失30378元。
【入选理由】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缺陷负责,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及其包装上应当标有警示标志。本案中,通州市某床上用品公司生产的蚊帐,因产品缺陷致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受伤,生产者理应赔偿。案件的处理结果支持了消费者的诉求,有力督促了生产者要严把产品质量关,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确保消费者放心安全使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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