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 May 22 05:24:10 CST 2024 会员服务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忘记密码 客服电话:4006728810 首页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找好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是:法律家首页 >> 指导性案例快讯 >> 正文

指导性案例快讯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2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案件
来源:无锡法院网     时间:2013-03-13     浏览126
 
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2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10大案件。此次公布的案件类型包括民事、刑事、知产,拓展了对消费者保护的领域,旨在提醒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体现无锡司法机关对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及侵犯知识产权的打击力度,净化消费市场,保障消费安全。
 
一、民事案件
1.张某与某房产中介公司居间合同纠纷
案情:原告张某通过被告中介公司向杜某购买坐落于无锡市某小区的一套住宅。三方于2012414日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当天,张某向杜某支付定金1万元。次日,张某向中介公司支付代办费用2 千元,同月17日,张某向中介公司支付15万元,其中购房款13万元、过户费2万元。随后,中介公司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发现该房屋已于201249日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2012425日,中介公司出具证明一份,承诺将其收到的15.2万元退还张某,其中6.5万元于次日退还,余下8.7 万元在一个月内付清。次日,中介公司依约向张某退还房款4.5 万元、过户费2万元,共计6.5 万元。之后,中介公司又向张某支付4万元。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中介公司支付余款4.7 元。北塘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张某的诉请。
评析: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作为服务提供者在开展居间活动中,应就对订约有影响的事项如订约人的信誉、履约能力、所购商品的瑕疵等等,进行必要的审查核实并据实向消费者即委托人报告。如居间人消极履行如实报告义务, 或应核实而不核实、应调查而不调查, 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中,虽无证据证明中介公司存在故意隐瞒假产证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事实,但其作为专业的房地产中介,在张某通过其与杜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未能对房屋权属情况进行必要审查,在张某支付购房款后,亦未核实即将购房款支付给杜某,导致张某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也难以收回购房款,故中介公司在居间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蔡某、舒某与陶某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
案情:2011111日,蔡某、舒某在无锡市某旅游工艺品商店购物(经营者为陶某)以三万元价格购买了一颗规格为13-13.5mm、圆形的金色海水珍珠吊坠及赠品耳环。2011114日,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接受蔡某、舒某委托对该珍珠进行了相应的鉴定后出具《宝玉石饰品鉴定证书》载明:鉴定结果-海水珍珠(处理);染色处理。蔡某、舒某以陶某销售存在严重的欺诈为由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向其退赔60000元并承担因维护其权益而产生的其他费用。滨湖院判决经营者陶某退还蔡某、舒某珍珠购买款30000元,赔偿两人损失30000元并支付部分维权费用及鉴定费用。
评析:知情权是消费者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是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应有如实告知的义务。若经营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则构成欺诈,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本案所涉珍珠系经过染色处理、并非天然金色珍珠的事实,经营者应主动向原告进行告知而未告知,也未按照的规定对经过染色处理的珍珠在基本名称中进行注明,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消费欺诈。
 
3.周某诉无锡市某语言培训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案情:201112月,周某在无锡市某语言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报名参加了某英语课程,并支付了培训费24260元。但周某参加部分培训课后,并未达到培训中心招生宣传时承诺的效果,特别是并无专业外教进行教学。与周某一起参加培训的其它学员也有相同感受。在众多学员的要求下,该培训中心于 201225日出具承诺书,承诺每天安排一节外教课、外教必须出示TESOL证书、每周进行电话回访等,否则退还相应的培训费,并明确该承诺书为合同的附加条款等。周某继续参加培训后,仍发现培训中心不能兑现上述承诺,故诉至崇安法院,要求解除其与培训中心的教育培训合同并返还培训费24800元。崇安法院审理后认定,该培训机构违约,判决解除合同,返还培训费。
评析:近年来,各类考试培训、教育培训、语言培训层出不穷,参加培训的学员接受教育培训服务,成为新的一类消费者群体。为招揽生源,培训机构往往作出各种广告宣传,承诺达到预期的培训目的。本案中,通过众多学员的交涉,培训机构作出了明确的承诺,该承诺构成培训机构与学员之间的合同内容。培训机构未按承诺履行相应义务,则学员可根据该承诺主张退还教育费。但多数情况是,学员报名时,一般只看培训机构的宣传资料,容易忽略将相关资料保留,也未在培训合同中进行相关约定,签订报名表等材料时,对所载的各类“规定”、“附件”也未仔细阅读,一旦产生纠纷,很难实现诉求。在目前教育培训市场管理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学员报名时应加强自我保护,保留培训机构作出各种承诺的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张某与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家乐福超市永乐店)侵权责任纠纷
案情:2013228日下午三点多,张某于家乐福洗化用品区因踩到地面上的洗化用品液体而滑倒,导致左尺桡骨远端骨折,受伤严重。此后,张某诉讼至南长法院,要求家乐福赔偿医疗费1366.4元、交通费2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及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费用。南长法院判决家乐福公司向张坚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合计人民币4.8万余元。
评析: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安全保障义务,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家乐福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的地面上出现打翻的洗化用品液体后,未及时采取干燥措施或其他防滑措施,亦未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致使张某滑倒后左尺桡骨远端骨折,家乐福公司未在属于其管理、维护、保洁的范围内,尽到对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存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谢某非法经营案
案情:被告人谢某经营烟酒店期间,认识了外地销售假烟的“小张”、“小刘”等人。20125月至10月,谢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多次从两人处购得苏烟、白沙、黄山、红塔山、红双喜、芙蓉王、南京、红旗渠、云烟等品牌香烟后,储存在租用的无锡市北塘区朝阳市场北浜路仓库,采用上门或电话推销的方式,先后将该伪劣香烟卖给多家个体烟酒店,销售金额计10290元。
惠山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假烟,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谢某能自愿认罪,故予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非法所得人民币1029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评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6.被告人马国平等八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情:20095月至20099月间,被告人顾维龙、陆爱东在张家港市开设生产假酱油、假醋的加工作坊,生产假海天酱油、草菇鲜酱油、假恒顺醋对外销售,并于20099月至201011月间雇佣被告人赵秀芬、赵玲芬为帮工。
20103月至20112月初,被告人马国平与被告人马春海在张家港市开设生产假酱油、假醋的加工作坊,并指挥帮工被告人田金娥、田金娥生产假酱油、假醋并对外销售。20111月,被告人顾维龙、赵秀芬、赵玲芬转入被告人马国平、马春海的加工作坊,同年3月初,被告人马国平、马春海将加工点搬至江阴市,继续生产假酱油、假醋。
江阴法院认为,被告人马国平、马春海、顾维龙、陆爱东等八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其行为均确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马国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其他七名被告人作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至二十五万元不等的判决。
评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不仅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还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各被告人生产、销售伪劣调味品,销售金额较大,销售面较广,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同时,各被告人在生产过程中还假冒注册商标,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应予从严惩处。
 
7.张某、陈某、刘某等八人生产、销售假药案
案情:201034月至20125月间,被告人张某、陈某、刘某为牟利,通过电话联系、邮寄方式低价购买无生产单位、批准文号、药品名称的瓶装胶囊药丸,并在瓶装上贴上自行印制的标示生产单位、批准文号、药品名称的标签,然后进行盒装,并以“消渴降糖胶囊”、“甘露消渴胶囊”等6种不同的药名高价销售给患者。三被告人的妻子鲁某、李某、刘某负责帮助贴标签、装盒、接听和登记患者信息等。被告人吴某明知是张某等人生产、销售的假药,仍介绍物流公司帮助邮寄假药,并约定邮寄一箱假药支付30元。至案发,被告人张某、陈某、刘某等七人单独或合伙生产、销售6种药品,合计1.5万余瓶。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叶某通过电话联系向被告人张某低价购买 “消渴降糖胶囊”后,虚构自己是国际医药科学研究院糖尿病专研中心专家组叶主任、康复指导中心工作人员等身份,在无锡、江阴、宜兴等地,高价销售给30余名糖尿病患者。
宜兴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陈某、刘某、鲁某、李某、刘某、吴某明知是假药而予以生产、销售进行牟利,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叶某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牟利,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根据各自的量刑情节,依法对八名被告人作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的判决;扣押在案的数千余瓶假药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评析:上述被告人生产、销售假药的广泛性、持续性正是基于老百姓的盲目与贪小利等因素所造成的,在此法官提醒大家:看病治疗需要到正规的医院,购买药品更要通过正规的渠道;要相信医学,而不要轻信小广告或不法分子的鼓吹。
 
三、知识产权案例
8.黄某、张某、温某、曾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情:被告人黄某于20123月至5月期间,明知他人是用废旧电脑配件组装且假冒“lenovo”注册商标的劣质低配电脑的情况下,仍多次从广东省广州市海正电脑城购买假冒“lenovo”注册商标的劣质低配电脑155台,后以每台人民币800元或9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张某,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37500余元。同时被告人黄某还指导了被告人张某如何将上述电脑冒充高配置电脑售出。被告人张某还提供电脑给被告人温某、曾某等人,让他们采用同样方式帮其进行销售。至案发前,被告人黄某共销售145台,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53450元,其中34台则是由被告人温某、曾某帮其销售,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60480元。
被告人黄某、张某、温某、曾某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2116日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而被告人温某、曾某因系从犯,则均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一千元。
评析:与其他行业相比,电脑产品具备相当的高科技含量,因此其造假手段也充斥着“高科技”成分。而对于电脑产品,普通的消费者往往没有足够的知识储备,只知道怎么用,而不明白其原理,这就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本案中的各被告人正是利用了消费者知识上的不足,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仅给名牌电脑生产厂家的商品信誉造成侵害,更会给购买这些假名牌电脑的消费者的工作学习造成巨大的影响。四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严惩,均处以实刑,并加大了罚金刑的处罚力度。
 
9.潘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案情:2009年底,被告人潘某以“潘三华”的名义与时任红豆集团相思鸟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思鸟公司)销售经理的高某签订贴牌生产协议,约定潘某缴纳商标许可使用费后可保暖裤上使用相思鸟公司所有的“相思豆”注册商标。2011年,相思鸟公司被并入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豆公司),“相思豆”注册商标标识变更为红豆公司所有。被告人潘某在未取得红豆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继续生产贴有假冒“相思豆”注册商标标识的保暖裤19998条。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处被告人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并没收涉案侵权保暖裤1000条。
评析:红豆公司主营服装业务,是江苏省大型骨干企业,名下“相思豆”服装品牌为业内驰名注册商标,享有广泛的声誉。本案中被告人潘某贴牌生产“相思豆”服装,理应依法合规生产、销售,却擅自超越授权生产并销售了假冒“相思豆”注册商标的商品,严重侵犯了红豆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10.胡某假冒注册商标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情:201111月期间,被告人胡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得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伙同他人生产假冒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飞天”“贵州茅台”酒共计87000瓶,非法经营数额达17295600元;2011910月期间,被告人胡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销售给其的12053度和36043度贵州茅台酒系假冒“飞天”、“贵州茅台酒”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并伺机销售,后经公安局查获而销售未遂。经认定,非法经营数额达597840元。
宜兴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7295600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胡某还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达人民币597840元,数额巨大,其该行为已经分别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二罪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胡某具有犯罪未遂及自首等情节,故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百三十万元。
评析:近年来,因茅台酒巨大的商业价值,假冒茅台酒商标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已经分别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数罪并罚。此外,本案涉案价值巨大,侵权行为严重,也是近年来司法查处假冒酒类商标案件中非法经营额较高的案件,体现了司法打击制假售价的决心和力度。

版权所有:法绿家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066148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广义街5号广益大厦9层 邮 编:150000 E-mail:lawfae@163.com 传 真:(010)83113702
全部版权保留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5049563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397-1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CP证110190号
法律家官方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