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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快讯

天津市消费者协会发布2012年度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来源:人民网     时间:2013-01-22     浏览126
 
122日,随着消费市场的活跃,消费环境越来越复杂,消费者投诉个案呈现出新的变化。近日,天津市消费者协会联合天津日报传媒集团在2012年消协系统受理的投诉个案中,甄选十个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1 苹果手机有异响
20125月,消费者王某花3888元购买iphone4手机一部,使用三天后发现手机信号不强,一摇动就出现轻微的异响,要求退机遭拒绝。北辰消协受理投诉并调查调解。经营者认为,该手机已经过苹果售后部门鉴定,异响是由于摄像头松动造成,无信号由于消费者所处环境造成,手机本身无质量问题。但经营者却不能提供鉴定结论的书面证明。消协认为经营者观点不能成立,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经调解,经营者同意退机并补偿消费者150元交通费。
[评析]
2012年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消费维权报告》显示:商品类消费热点申诉中通讯产品1309件,占申诉的9.09%,苹果产品普及率高、投诉量较大。
投诉主要集中在售后服务方面,特别是某些服务商不能按照《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履行相关责任。一是不出具相关书面凭证。检测后认为确有故障,但不予出具检测报告,妨碍了消费者行使换新的权利。二是擅自缩短手机三包期限。三是维修不当,损害消费者利益。四是骗取消费者维修费用。针对苹果公司售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天津市消费者协会发起,中消协联合天津、北京、江苏等全国省市消协进行两次公开点评,指出该公司利用格式条款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呼吁社会共同监督,敦促企业加以整改。
 
案例2 电梯骤降居民受伤
20129月,杜女士在小区乘坐电梯下楼时,电梯发出刺耳的响声,而后突然坠落,从26层如自由落体一样向下降,刹那间降至12楼又骤然停顿。杜女士和邻居在电梯里被上下摔撞,左右趔趄,无法站立。当电梯停止在12楼后,他们立即向物业公司求救,物业公司赶到后也没能将电梯门打开,后来拨打了110,最终在电梯内被困近1个小时后,消防人员赶来,才把杜女士等人救出来。杜女士到医院检查,诊断为无名指骨折,腰部软组织挫伤。另一名被关电梯内的张先生因受到惊吓,导致心脏病发和严重失眠。
[评析]
居民小区的高层住宅越来越多,电梯属于小区公共设施,住在高层的居民离开电梯将寸步难行。电梯维修保养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小区管理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电梯质量问题的维权涉及开发商、物业以及电梯维保单位,比较复杂。一旦电梯需要大修,又涉及维修资金问题,如果解决不好,不但影响居民的出行,还会引发人身安全问题。这类问题涉及的群体比较多,需要多方积极配合协调。
 
案例3 团购用餐开票难
消费者孙女士投诉,她在网站上看到一家酒店的团购活动,由于团购价比原价能便宜很多,孙女士便团购了一张用餐券。用餐结束向酒店索要发票时,却遇到困难。酒店方称,只要是团购用餐都不予开发票。孙女士认为,团购用餐也是一样的消费,所以商家没有权利拒开发票。滨海新区开发区消协调查发现,消费者反映的酒店对于团购用餐不予开发票的情况属实。立即与团购网站联系,网站客服答:“因为团购价已经降到很低,所以一般不给开发票。但如果消费者坚持要发票,可以帮助沟通。”消协指出,开发票是经营者的义务,最终孙女士拿到发票。
[评析]
在此案例中,消费者到酒店消费,无论以哪种形式消费,都有索要发票的权利,酒店提供与消费金额相符的发票是一种义务。所以商家以团购为由拒开发票,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酒店应为消费者开具发票。目前网购商品或者服务非常火爆,一些商家为了逃税或者规避责任,不愿意开具发票,给消费者维权造成障碍。
 
案例4 健身过程被砸伤
201210月,消费者胡女士在某健身中心健身的过程中,被一块脱落的柜门砸伤右眼部,造成右眼皮破损及眼部青肿。经去医院诊治,医生告知眼皮的破损有可能会留下疤痕。消费者要求赔偿损失。健身中心负责人对此情况不认可,认为消费者用力拉门造成的,己方已经垫付了两次医疗费共1000多元,已经做到仁至义尽,不应赔偿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经和平区消协调解,健身中心赔偿消费者误工费2045元并补偿健身年卡一张和礼品一份。
[评析]
这是一起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因经营者设施存在问题,人身安全受到损害的案件。经营者必须保证消费场所的安全性,因消费场所存在不安全因素,给消费者造成伤害的,应该按照消费者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案例5 银行误导存款变保险
20123月,消费者周大爷到某银行存款时,工作人员极力向其推荐保险公司的一款理财产品,声称该产品可获固定6.5%/年的利息,收益比银行储蓄要高出许多,但是对保险风险却只字不提。在短短的十几分钟内,周大爷将本用来储蓄的1万元变成了理财产品。存款之后银行一直未交给周大爷保单,直至7月份才提供保单,当周大爷签字时,才发现条款中没有承诺固定6.5%/年利息的保障,只有分红。周大爷认为被骗要求退保,但银行、保险公司均告知退保需要扣掉几千元,周大爷不认可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说法,投诉至东丽消协。经调解,银行为周大爷全额退还保费并支付期间的存款利息。
[评析]
这是一起银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案例。银行在销售保险时应据实告知,说明保险产品的真实情况,否则便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协依据《消保法》及周大爷提供银行介绍产品时为其计算收益的纸单,向银行指出对消费者进行误导宣传,隐瞒风险和费用扣除,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少数银行工作人员在推销银保产品时受到利益的驱动,以售出产品为唯一目标,存在对消费者进行误导宣传的违规操作行为,银行应当承担退保责任。 
 
案例6 网购退货运费谁承担
201112月,河西区消协接到消费者李女士的投诉,反映其通过淘宝网购买一组电视柜,并通过支付宝预付商家260元。次日,消费者收到货品查看时,发现电视柜的内部木结构全部出现断裂现象。消费者立即通过淘宝网要求商家给予退货,商家称可以为其办理退货手续,但消费者必须承担运费。经调解,客服人员向消费者退还260元。
[评析]
近年来网购消费猛增,涉及网购维权的问题呈快速增长趋势,运输问题是网购消费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依据《消保法》规定,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的商品,应该按照约定提供,履行退回货款的,并应当承担消费者支付的合理费用。
 
案例7 设施故障不免责
消费者刘女士投诉称:其于201223日在静海县某温泉酒店订购两张洗浴票,并电话预约于24日消费。当刘女士来到温泉洗浴场时,被告知温泉管网设备正在维修,无法提供热水。刘女士对此深表不满,认为温泉酒店在明知不能提供服务的情况下,未及时通知消费者,属故意欺骗行为,要求给予合理赔偿。静海消协进行了调查,当日该酒店深水井水泵的确发生故障,导致温泉无法正常开放,酒店方虽无故意欺骗消费者,但未及时告知消费者此情况。经调解,该温泉酒店免费提供1日住宿和午餐,并赠送1张温泉门票。
[评析]
在此案例中,酒店方在水泵突发事故影响正常经营时,除负有尽快修复水泵恢复服务的责任外,还应及时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避免已预约的消费者由此造成损失。经营者在与消费者缔约的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由于经营者的过失或不诚信造成消费者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8 轿车自燃拖延赔
20123月,杨先生投诉其于20107月份购买的某品牌汽车,保修期为两年或5万公里,201111月轿车起火自燃。经鉴定,起火原因系仪表板电路故障所致。厂家同意为消费者解决此问题,但半个多月没有具体解决方案。西青消协进行了调查,经核实,厂家表示汽车是由于线路板故障造成的,将先向提供线路配件的供货商进行索赔,之后才能赔偿消费者。经调解,由厂家立即支付消费者购车款等费用105000元。
[评析]
经营者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汽车生产厂家应当首先赔偿消费者损失,其向配件供应商索赔问题应另案处理,不能作为拒绝和拖延向消费者赔偿损失的理由。这类问题,应本着“先行负责制”,即厂家应先行赔偿消费者的损失,然后再去追究配件厂的责任。
 
案例9 种子劣质须赔偿
20125月,武清区消协接到某农业合作社投诉,其在某种子店购买的2350袋菠菜种,种植面积约310亩,出苗后发现除一条地约8亩左右菠菜长势正常外,其他地块菠菜叶子形状不一样,大约有3个品种,且菜秧大小不一样,冷库收购受到限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两次要求经销商给予赔偿无果。武清区消协联系种子管理站现场勘查,认定是种子纯度存在问题。经反复调解,由种子店及其上线供货商分别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20万元,共计30万元。
[评析]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农民消费者购买使用“问题”种子致使菠菜大面积绝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营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予农民消费者相应赔偿。
 
案例10 商家不兑现广告承诺
201112月,消费者王女士接到一张某电器连锁店员工发送的VIP邀请函。内容是“电器连锁店开业,圣诞重礼。累计满8800元送32英寸液晶,限单件满3000元以上累计购3件及3件以上不同品类传统家电,送完为止”。王女士在电器连锁店连续选购了4种电器,共计17113元,其中3件家电均在3000元以上,结账后王女士要求将赠送的液晶电视一起发货。店方答复王女士所购家电不符合赠送条件。东丽消协进行调查调解,该电器连锁店在广告宣传中少写了“指定商品”字样,但开业时已在参加活动商品的显著位置进行了标注说明,做出了相关告知,不认可王女士提出赠送液晶电视机的诉求。但店方不能提供开业期间对参加活动商品标注说明材料。经调解,由店方参照赠品电视机的市场价格,采取为王女士所购家电减价,并提供相应价值商品的方式补偿。
[评析]
用邀请函做诱饵销售产品是一种促销方式。有的商家用广告、邀请函,将消费者骗到店里来,在消费过程中又擅自更改优惠条件,这是商家惯用的手段。此案中电器连锁店邀请函中约定内容清楚明确,王女士购买商品金额和数量符合获得赠品的条件,交易达成,店方有义务履行赠品的约定。不得以其他形式另附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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