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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快讯

南京中院公布2011年十大典型案件
来源:江苏法院网     时间:2012-01-11     浏览167
 
20111226日,南京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201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今年的十大案件更加关注民生,几乎每一件都跟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比如跟市民餐桌安全相关的建邺区兴旺屠宰场“瘦肉精”案,又如房产新政所引发的房屋买卖纠纷案。
 
案件1 遇房产新政多付利息买家状告卖家拖延过户
20102月,朱某将一套尚未取得两证的房屋卖给张某,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约定履约时间为当年的11月。20108月,房屋具备办证条件,朱某却因为房价上涨心生悔意,故意拖延办理。11月,张某要求履约,朱某提出签订补充协议,要求张某另行支付6500元的维修基金。张某同意。朱某的拖延导致双方到2011年初才办理付款、过户手续。
拖到贷款利率上调,买房人受损起诉维权
此时,由于新政出台,首付比例提高,贷款利率也上调,导致张某要多支付利息。为此张某起诉要求朱某承担其利息损失30万,并支付违约金20万。
审理中,朱某坚称自己没有违约,之所以到2011年初才办理付款、过户手续,是因为房屋两证办得晚,而这并非他所能控制的。至于房产新政及银行提高贷款利率,朱某更觉得跟自己无关。买房人张某表示,朱某虽然没有口头表示“不卖了”,但他拖延办证的行为就是怠于履约的表现,正是因为朱某怠于履约,自己才会遭遇新政,多付首付和利息。
调解结案,房主补偿买房人
一审法院部分支持了买房人张某的诉求。双方均感不满,上诉到中院。二审法官审理中了解到,买卖双方都为这次交易投入了大量精力,内心并不希望交易“黄”掉,但买方客观上承受了损失,若得不到补偿,难以平衡。法官认为,从保护交易的角度,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应该支持当事人要求履约的请求。同时卖房人拖延办证的行为确实给买房人造成了损失。通过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和说服劝导,双方握手言和,达成协议,最终卖房人朱某同意支付少量补偿款,合同继续履行,双方调解结案。
【点评】
悔卖高峰已过,悔买将成主流
南京中院民四庭左自才法官介绍,新政出台前后房屋价格有一个反复的过程。大概是从2009年年初到2009年年底,房屋价格是一个快速上涨过程。到了2010年,国家陆续出台一些新政策之后,房屋的价格涨势减缓,但还是一直维持在涨的趋势上,这个时间点一直持续到201156月份左右,到了910月份,房屋价格开始出现下跌。“20116月份以前,我们受理的基本是卖方毁约的纠纷案件,通常都是卖方找各种理由毁约,而到了后面,就主要是买方毁约,这类纠纷发生的最多的就是在期房销售领域。到了明后年,买方案件应该就成主流了。”
 
案件2 兴旺屠宰场“瘦肉精”案
【案情】据今年315日央视报道,河南孟州等地的生猪养殖户给猪喂食盐酸克伦特罗饲料(即“瘦肉精”),使猪“体形健美、瘦肉多”。这批食用后对人体有害的生猪,经过层层关卡,一路绿灯来到了南京建邺区兴旺屠宰场,迅速流向南京各大集贸市场,走上市民的餐桌。此事曝光后,6名兴旺屠宰场屠宰户被批准逮捕。建邺区法院审理认为,6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29日,6人一审被判处4年至3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万至4万元的罚金
【点评】食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此案经媒体曝光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法院充分考虑社情民意以及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判刑,对此类犯罪起到威慑作用。
 
案件3 南京首例高利贷入刑案
【案情】 20074月,被告人邵某成立南京融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用无利息约定或月息2.5%的利率与借款人签订固定格式的借款协议书,由借款人以房产、车辆抵押或提供担保人,再按4%20%不等的月息和约定的借款期限,将利息直接从本金中扣除,余款给付借款人,但借款协议书上仍以本金数额为借款额。通过上述方法,被告人邵某先后向丁某、王某等13人非法放贷计315万元,收回本息计162.09万元。借款人不能及时还款时,邵某采用威胁、殴打的手段上门讨债。下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构成非法经营罪。遂判处邵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6万元。
【点评】此案最大亮点是区分了“民间借贷”与“非法经营”之间的界限——民间借贷多为11借贷,且利息合理;此案被告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向不特定的公众发放贷款,且是高息贷款,符合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
 
案件4 放高利贷披上合法外衣
【案情】原告张某起诉被告某房产公司,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960万元、利息576万元、违约金200万元,合计1736万元。法院审理查明,借款本金实际只有640万元,另300多万属双方约定的利息。因原、被告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既约定了借款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且两项之和已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溧水法院判决,被告以640万元的借款本金,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未支持高额利息和违约金。
【点评】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日渐增多。此类纠纷中不乏穿着合法外衣的“高利贷行为”,如有些涉诉纠纷的借据只载明借款数额,不区分本金和利息。法院通过严格的证据审查,查明借贷中本金和利息的真实数额,既打击了高利贷行为,又保护了合法的借贷关系。
 
案件5 保险公司免责条款不免责案
【案情】 20083月,原告段天国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签订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第25条第2款约定“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同年9月,原告驾驶被保险车辆与案外第三人发生碰撞,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以伤者医保外用药不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范畴不予理赔,后原告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投保人在申明栏签字确认的行为仅证明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注意义务,不能证明其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故该免责条款无效,判决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给付保险理赔款。
【点评】该案判决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规范了这类纠纷的处理原则。本案督促保险公司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规范保险公司的行为。
 
案件6 反规避执行案
【案情】一起执行案件中,南京中院查封了哈工大集团公司名下一幢房产,因该房面临拆迁,法院向拆迁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预冻结拆迁款。20104月,拆迁完毕,承办人前去执行,却发现哈工大集团公司事先与拆迁单位达成了自行拆除协议,并以联营、联建等其他形式代替拆迁款,以达到规避执行的目的。承办法官了解到,被查封房产位于地铁出口,将来原址重建可能性较大,通过截断重建的行政审批程序,迫使哈工大集团自动出来解决此案。
【点评】面对新型规避执行行为,执行法官通过对不动产灭籍管理知识以及房屋拆迁补偿、再建行政审批程序环节的掌握,采取多种措施,给被执行人施加压力,堵死被执行人可能规避执行的道路。
 
案件7 高空坠窗伤人案
【案情】 20108169时许,南京大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员工佟昕上班后正常开窗,不料铝合金窗户从四楼掉落,砸伤行人夏夕友。2011123日,夏向玄武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佟昕、大容传媒公司(建筑物承租人)、林大森南公司(建筑物所有权人)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1万余元。玄武法院判决大容传媒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79589.26元,林大森南公司应当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53059.5元。开窗员工不担责。
【点评】高空坠物致人受伤的事故时有发生。此案告诉大家如何依法维权: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8 擅用“秀英体”判赔2.8
【案情】今年3月,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仪公司),将在行内排名前三的婴幼儿用品企业笑巴喜公司告到法院,称公司研发了“秀英”字体字库,而笑巴喜公司使用的文字商标“笑巴喜”3个字均使用了“秀英体”美术汉字,这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南京中院认定笑巴喜公司侵权,该公司不仅要向字库公司支付2.8万元的“天价”赔偿,苦心经营多年的商标也被迫停止使用。
【点评】这是我国法院系统做出的首个对单个汉字进行著作权保护的生效案例。有报道认为,该判决“把字库字体行业从悬崖边缘拽了回来”。
 
案件9 确认不侵犯外企专利权案
【案情】意大利“工程吸气公司”拥有一项“用于释放水银的器件以及由此获得的荧光灯”发明专利。该公司起诉国内“善工公司”生产的两个系列产品侵犯其专利权,索赔经济损失50万元。南京中院审理认为,“善工公司”生产的产品,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并不相同,不侵犯“工程吸气公司”的专利权。后者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阶段,涉案专利权被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点评】我国企业频频面临着来自国外企业的知识产权威胁。本案的启示是,对于外国企业的专利也不应一味盲目轻信,要善于通过合法手段检验这些专利的有效性,保护自身利益。
 
案件10 为近千名工人维权讨薪
【案情】今年8月底,隶属于同一集团的南京宇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和南京菲克斯特脚手架有限公司资金链断裂停产,近千名工人因失业和欠发工资陷入困境。由此引发的近千件劳动争议案件陆续涌到法院。六合法院快速应对,4天内审结全部案件,并通过保全、拍卖公司资产筹措资金1400余万,用于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1215日,法院集中发放兑现款,寒冬中给失业工人送去一份温暖。
【点评】这一起涉及近千名职工的重大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快速审理、执行,充分体现了六合法院关注弱势群体利益、注重民生权益保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动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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