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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快讯

常州消协发布2012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常州晚报     时间:2013-03-15     浏览111
 
14日上午,在常州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通报了常州市消费维权情况。
 
常州市消协2012年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
201197日,高先生在常州某大型百货商场购买了2只“Mistef(名士牌)牛皮(PU)男包,打折后付款4068元,下午回到该商场称上午所购包不是牛皮,要求退货并赔偿未果。201198日,高先生向常州市公证处申请了证据保全公证,在该公证处全过程公证的情况下又购买了3只同样的皮包,付款4986元。高先生在于20111125日委托“中国商业联合会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重庆)”进行了检测,122日该检测中心的结论为:面料不符合QB/T13333-2004标准8.2标签要求,即产品所标称的材质面料牛皮(PU),实际为人造革(PVC)
高先生于2012年元月9日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要求被告该大型百货商场退还购物款9054元并增加一倍赔偿9054元;由被告承担检测费400元,公证费100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当日,法院委托天宁区消协先行调解。
天宁区消协工作人员进一步了解案情后,与双方进行了多次沟通,并向双方宣传相关法律,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5只“Mistef(名士牌)牛皮男包退货;该大型百货商场一次性支付给高先生退货款、检测费、公证费、赔偿费、补偿费等合计16522元。
 
案例2
20101128日,消费者冯先生与湖塘某家具卖场签订了一份红木家俱销售合同,合同约定2011413日交货,消费者一次支付了全部货款,合计5.5万元。该合同约定的交货期满后,消费者未收到所定商品,经多次催问,直到2012218日商家才将商品完全交付。消费者认为,商家不诚信,未按合同约定内容履行交货义务,造成他无法正常搬家,严重影响了其工作生活计划。遂提出要求商家支付双倍定金计11万元和逾期违约金4.95万元,合计15.95万元,而商家只肯按货款金额的2%0.11万元支付违约金,双方分歧巨大,协商未果,消费者冯先生于20123月诉至武进区消协开发区分会。
武进区消协开发区分会受理投诉后,经调查了解,消费者所诉商家未按合同约定及时交货属实。双方签订合同时还有三项约定:一是购货方不得无故要求退货,供货方不能交货的,则应双倍返;二是买方或卖方违约造成无法交货,违约方应付货款金额的2%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对方;三是供货方逾期交货的,可要求供货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逾期商品总价款的3‰×逾期天数。商家认为他们并不是不想按期交货,主要原因是去年红木材料紧张,厂方很难采购到原料,同时也曾与所有未交货的消费者进行过沟通解释,并组织消费者到福建生产基地进行实地参观,但是由于红木原材料短缺原因,供货方一直不能到货,客观上无法满足消费者需求。目前这套红木家俱市场价格达11万元以上,消费者并不吃亏。经过消协工作人员多次协调,商家同意按总价款的20%1.1万元作为违约金赔付给消费者。
 
案例3
2012120日,60多岁的吴女士带了5000元钱到溧阳市某银行开发区营业部办理存款业务,刚进营业部大门就有一位穿银行制服的女服务员热情地迎上来,她先问吴女士是否是来存款的,吴女士说是的,她就把吴女士拉到旁说我们这里有一款理财保险产品,收益比银行存款高很多。吴女士听女服务员这一说感觉这款理财保险产品是很好,就同意购买了,女服务员就带吴女士到银行的柜台上办理了交款手续。吴女士由于文化水平不高也没有多看交款凭证。回家之后吴女士看了凭证说不对才发现是购买的人寿保险,而且每年要交5000元,连续交十年。吴女士马上到银行找这名服务员要求退款,服务员说退款要等一段时间,等可以退的时候打电话通知她。过了半个月后打电话给吴女士说到某保险公司溧阳分公司办理退款,吴女士到保险公司之后被告知由于过了全额退款的时间,只能退2000多元。在与保险公司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吴女士到溧阳消协进行投诉,要求保险全额退款。
溧阳市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开始了调解工作进行了调查,经了解投诉人所讲情况属实。是保险公司的服务人员,利用银行的网点专门向年老人士推销各种人寿产品,并由银行代收款项,在介绍产品过程中隐瞒保险产品的内容,在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后,还故意拖延时间,至使消费者不能全额退款受到损失。经消协工作人员约谈保险公司的负责人之后,保险公司认识到了推销人员在推销保险产品过程中存在的过错,最后全额退还吴女士5000元保费,解除保险合同
 
案例4
2012515日,消费者陈先生代表20余消费者向金坛市消协投诉,他们于2010年在金坛市与某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是137.45平方,其中公摊面积是19.9平方。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111231日。但是,直至201253日,开发商才交付房屋,而且交付时的实测建筑面积为145.5平方。由于超过了144平方,消费者要缴纳的契税从1.5%提高到3%。于是要求开发商赔偿未果。不久,金坛市消协又接到3户相同情况的投诉,共计有近30位业主进行了投诉。
金坛市消协对上述同类的投诉进行了调查。消费者投诉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但是,在开发商与消费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于房屋交付的面积与合同面积的误差有明确的规定,即约定了最终面积已房产部门的实际测量数据为准,按实测面积计算房屋价款。
经过多次调解,业主与开发商达成一致意见:
1.对于延期交付的行为,开发商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时间以符合商品房交付条件为准确(60天按合同约定的2%,超过的时间按3%)
2.有关面积误差的核算金额,以业主与开发商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以房地产部门实测为准,进行核算商品房价格,按实结算。
3.对于超过144平方的业主提出的实际面积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面积导致契税增加的损失,由开发商进行全额补偿。
最后,开发商赔偿消费者违约金及房产契税补偿近200万元。
 
案例5
2012420日,家住郑陆焦溪的曾先生向消协郑陆分会投诉,称其于2012328日与郑陆焦溪的一家房产置业公司达成购房意向,欲购买该楼盘的一套房产,双方约定了户型面积、单价和总价,并约定415日付款签合同,当时售楼人员要求其缴纳定金2000元,正式购房时计入房款,曾某以为是订金,于是付了2000元,对方向其出具了《预定商品房屋临时证明单》一份及收据一份。415日由于曾某对购房合同中的一些条款如开发商的义务、违约责任等有异议,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未能签订购房合同。当曾某要求退钱时被告知所缴款项为定金,不签合同不能退,于是曾某向消协投诉,要求退还2000元。
接到投诉后,郑陆分会工作人员及时向双方了解情况,并查看了曾先生提供的《预定商品房屋临时证明单》及收据的复印件两份证据材料,上面均写明是定金,其中“证明单”上有曾某的签字,说明当时曾某应当知道缴纳的是定金而不是订金。同时了解到,曾某按约定的时间与该置业公司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但双方对置业公司义务和违约责任存在异议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消协工作人员以“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作为依据进行了调解。最终该置业公司返还曾某2000元。
 
案例6
消费者李女士2012820日在新北区某烧烤店就餐,被餐厅的服务员安排在靠近消防通道门旁边的餐桌,而消防通道上的门虽然是关着的,但是没上锁。在吃饭期间,李女士有事离开了餐桌,等回来就坐时,凳子偏离了他大概50多公分,李女士习惯性的一坐,结果坐到了半个凳子,人就依势摔了下去,不巧撞到了一旁“虚掩”者的消防门,而门下面正好有个台阶,李女士一下子磕到了台阶上,经诊断后确定其骶椎骨折,李女士之后便在医院治疗了一个月有余。李女士的家属认为商家的座位布置不合理,存有危险性,并且没有在消防通道的门边上贴上告示警示消费者小心台阶,所以餐厅有责任赔偿受害人,并提出要求赔偿55000元要求商家赔偿,可商家却只付了8000元的医疗费,后续医疗费和赔偿协商未果。李女士的家人于20121011日投诉。
经新北区消协工作人员多达8次的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商家承担消费者住院期间的全部医药费、住院费、护工费,以医院出具的费用结算单为准,共计人民币16050.94元,另支付消费者住院期间的其他费用及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2000元;2.商家再补偿消费者人民币6000元。
 
案例7
201210月份,家住武进区湖塘镇的李先生花125元邮费,通过快递公司向正在读大学的儿子邮寄了一台价值3500元的惠普笔记本电脑,未选择保价服务。数天后,其儿子未收到货。于是,李先生找到快递公司,得到的答案却是电脑在运输过程中不慎丢失。由于李先生未选择保价服务,快递公司提出按照邮费的2倍即250元进行赔偿。李先生坚持要求快递公司照价赔偿,双方争论无果,李先生无奈之下向消协投诉。
武进区消协工作人员受理后调查得知,电脑是李先生从武进一家商场所购且有正规发票,价格与其所述相符,李先生还出具了快递公司受理邮件时其保留的存根联,上面显示包裹内容确系笔记本电脑。调查中,快递公司承认是他们工作失误造成了邮件丢失,愿意根据李先生签字确认的快递运单背面的快递须知第六条规定即“未保价快件如发生遗失,按寄件人实际支付寄递费用的2倍赔偿”的条款赔偿李先生250元。
根据上述情况,消协工作人员认为,快递公司的快递业务不属于《邮政法》所指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因此不能适用该法的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赔偿规定,而应当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快递公司没有验货是否为电脑,不能以此为由推脱责任;快递须知是快递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不得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免除、减轻其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经过消协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快递公司最终同意照价赔偿,为消费者挽回了损失。
 
案例8
2012521日,消费者王某在溧阳市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奥迪A4L舒适型轿车(该车为展示车)。至2012525日,王某发现车辆存在问题,经与该汽车销售公司商议,该公司同意为其更换新车。201268日,新车到店后,该公司通知王某提取了新车。2012627日,王某发现新车型号为奥迪A4L标准型轿车,车内真皮座椅等为后期加装,与合同约定的奥迪A4L舒适型轿车不符。遂向消协投诉,要求汽车销售公司赔偿。
溧阳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进行了现场调查,并对消费者和该汽车销售公司的有关人员多次核实。发现舒适型的比标准型的价格要高出约2万元,差别在于舒适型的增加了真皮座椅、电加热座椅和后部安全气囊。汽车销售公司在明知是相对低配置奥迪A4L标准型的情况下,通过加装真皮座椅后冒充奥迪A4L舒适型的提供给消费者,而消费者从外观上是难以区别出来的,构成了欺诈行为。
经过消协工作人员多次的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该汽车销售公司赔偿了消费者24万元。
 
案例9
2012929日,消费者王先生投诉称,2012918日在向常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定购常州某楼盘的房屋,支付了2万元定金,要求该公司出示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该公司提出要先交预付款,等其交了321958元预付款后,看到的合同中有该楼盘房屋的使用年限只有55年,另外合同中也没有所定购房屋的相关尺寸的图纸,王先生认为不合理,不同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该公司退定金和预付款,未果后向钟楼区消协投诉。
钟楼区消协受理后,前往开发公司了解情况,发现消费者投诉属实。经过数次协调,最终该开发公司退还王先生定金和预付款合计341958元。
 
案例10
201185日,溧阳市社渚镇下西村委村民丁某等6户农民集体投诉称:使用驱鸟避鼠的“稻拌安”后,稻种出现出芽率明显降低的情况,造成了减产、减收、增加复播成本等损失,丁某等6户农民认为该药存在问题,与经销人员协商赔偿未果后进行投诉。
溧阳市消协社渚分会受理该投诉后,立即介入调查,经查:“稻拌安”进货渠道正常,索证索票手续齐全,遂建议申诉农民将剩余的“稻拌安”送检,如该药确实存在问题,则由经销商承担检测费用,如该药没有问题,则由6户农民共同承担检测费用。由于6户农民怕检测出没有问题而承担检测费用,所以一致不肯送检,而是约定下年度再进行下种试验。
根据约定,20126月份,社渚分会会同社渚镇农业服务中心、社渚镇农科站、经销单位负责人及申诉农民在选好的一块秧田进行下种试验,由农科站工作人员严格按“稻拌安”的说明书进行操作。一周后,试验结果出来了,用“稻拌安”拌和的稻种基本不出秧,而没有用药的稻种出秧正常。
基于上述试验结果,社渚分会约请投诉方及被投诉方进行调解,但经销单位负责人提出该药是由上级公司派发以及“稻拌安”的进货渠道正常等理由,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该起投诉涉及6户农民,消协社渚分会没有轻易中止调解,通过不懈努力,先后进行了二十余次的调解,最终经销单位终于能正视问题作出让步。20121026日,丁某等6户农民拿到了6975元补偿款,历时一年之久的农资投诉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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