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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快讯

四川达县消协公布2011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新华网     时间:2012-03-15     浏览162
 
315日,从达州达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获悉,2011年达县共受理投诉589件,调解处理589件,调解率为100%,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83.25万元。受理消费者服务类的投诉共247件,占消费者对服务类投诉总数的41.94%,其中对公用企业的投诉共125件,占消费者对服务类投诉的50.61%;有关服务质量方面的投诉位居榜首,有关话费收取及短信息消费问题成为投诉热点。同时,“武汉客人丢项链达县工商解急难”、“问题豆干,顾客获赔”、“维修‘猫腻’被双倍赔”等2011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出炉。
 
案例一:武汉客人丢项链 达县工商解急难
【案由】武汉来达旅游的消费者刘女士,因不慎丢失了一条的价值近5000元的金项链,在达县工商局12315执法人员的帮助下,金项链终于完璧归赵回到了主人身边。
75日晚上,刘女士等一行人来到达县南外某酒店803号房间娱乐消费至次日凌晨三点钟。当消费者离开房间下楼准备出电梯时,突然发现自己佩带的金项链不翼而飞了。当即在电梯内、巷道里四处寻找,都未发现踪迹。有人提醒到刚刚娱乐消费的803号房间寻找,看金项链是否是在娱乐消费时掉落的。随即就来到803号房间准备继续寻找,发现该房间已有酒店的服务人员在打扫卫生了。问其是否见到失落的金项链。服务人员矢口否认,一口咬定未见到什么金项链。刘女士心想自己明明戴有金项链,在娱乐消费的闲余时间里,自己还无意识的拨弄过自己心仪的项链,又没有外出过其他地方,金项链不是在房间里丢失的,就一定是掉在巷道里或者电梯内,再加之夜深人静,基本无外人来往,可巷道和电梯里也已经找过无数遍了,还是未见到金项链的影子。可以肯定地说,项链一定就是掉在娱乐消费的房间里的。
一筹莫展的刘女士急得六神无主。有人又建议拨打110报警。随后,警察也到了现场,调查、了解了相关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后,叫刘女士等待破案。但刘女士因在达期间的日子有限,第二天需立即返回武汉,等待公安破案的希望破灭。
【调解过程及结果】201176日,刘女士向达县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求助,请求帮助维权。达县工商局12315的执法人员接此投诉后,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前往该酒店,调查、走访了相关当事人,掌握和了解了第一手基本资料后,分别与大堂副理、茶房部经理、当班服务人员进行沟通、交流,晓之以利弊、动之以情感,通过大量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和劝导工作,最终使服务人员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和问题的严重性,当场向消费赔礼道歉、承认了错误,退还了金项链。消费者也表示谅解,不再追究。随后消费者紧紧拉住工商局12315执法人员的手既惊奇又激动的说:“感谢!感谢!感谢你们!你们真是我们消费者的保护神”。
 
案例二:桃片糕里有异味 消费者投诉获赔
【案由】721日上午10时许,消费者汪某提着5盒合川桃片糕,来到达县工商局南外工商所申诉:他于718日上午在达县南外某超市购买了5盒合川桃片糕,每盒10元,共计50元。当天下午,食用该桃片糕时发现桃片糕有异味,于是到超市找负责人刘某要求退货。超市方认为桃片糕没什么特别的味道,是近日才进的货,没有过保质期,不能退货。
【调解过程及结果】工作人员听了汪某申诉后,立即通知超市负责人刘某前来解决纠纷。组织三位有经验的执法人员与刘某一同品尝该桃片糕,经大家综合分析认为,该桃片糕的确有异味,不能食用。在工作人员调解下,根据消法“退一赔一”原则,由超市退还汪某50元货款,并赔偿50元现金,同时,再给予汪某200元作为误工、交通及精神等方面的补偿。
 
 案例三:问题豆干上超市 客人损失十倍赔
【案由】消费者罗先生申诉:525日下午,他在达县南外某超市以3.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包豆干,食用时发现豆干味道不对,已经变质。于是他找到超市,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超市方让他等供货方来处理,但供货方一直不露面,他希望工商部门为其维权。
【调解结果】528日,达县南外工商所工作人员经调查取证,确认消费者罗先生反映的事情属实。工作人员多次对超市方宣传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超市方应该退还消费者所购商品的全款,并给予十倍赔偿。最终,超市方退还了消费者3元豆干款,赔偿现金30元,并承担消费者的误工、交通等费用100.00元。
 
案例四:家装瓷砖有色差 工商协调解忧愁
【案由】消费者苟女士申诉:我订购的一批瓷砖,到家后我们没验货,安装上去了才发现是两种颜色,已经安上去了,不可能取下来了,因此我们现在要找他赔一千块钱,他不答应,还说起他多有关系一样,我就不相信了,这个事情就不能得到解决,因此我投诉他,服务态度差,要求他赔偿我1000块钱,请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帮助解决一下!
【调解过程及结果】74日上午,达县工商局南外工商所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在工商所消协办公室进行了调解。达成和解协议:消费者购买的问题瓷砖,共计837.00元,经营者同意退还消费者苟女士全部货款。
 
案例五:问题肉丸上超市 既遭赔偿又挨罚
【案由】家住达县南外镇的张先生,2011813日在南外镇某超市,花了16.80元买了两盒半成品的肉丸子准备回家食用。张先生回家食用时才发现该肉丸子有异味,不能食用,怀疑是超市销售给自己的肉丸子是过期变质食品。随后凭该超市的收银小票找到商家,要求超市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经与超市多次协商解决未果,投诉至达县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
【调解过程及结果】12315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发现,超市出售给张先生的肉丸子确实存在有异味。通过查询超市该批肉丸子的进货发票与张先生手中的收银小票所反映的情况一致,属同一生产厂家同一批次的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限1天。经组织双方协调,达成了由经营者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赔偿消费者误工、交通及精神抚慰金300.00元正的协议。对超市销售过期变质食品的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3000.00元。
 
案例六:售后维修存“猫腻” 欺诈客户双倍赔
【案由】达县斌郎乡赵家村一社的苏某原购买有一台某品牌的电视机,于2011724日因雷击所损坏,不能正常收看电视节目。便找到该电视的经销商联系了该品牌电视达州的特约维修人员对电视进行维修。
729日,维修人员来到苏某家里仔细检查发现,是电视机的电路板烧坏了,需要更换该电视的电路板。因该电视已超过“三包”期,需要由用户付费方能进行维修。通过与维修人员商定,由维修人员更换全新的电视电路板,由用户承担维修人员的工资、交通和材料费共计600.00元。苏某当即就交付了600.00元的维修费用,随后就去另外做事了。维修人员经过一阵捣鼓,电视也就可以收看了。那知道,修理人员一走,一经关机,电视就不能正常启动了。如此反反复复好几次,都不能正常收看电视节目。便再次联系维修人员到场检查,细心的苏某才发现,应该更换的电路主板仍然还是原来的主板,因缺其一角,是个明显的标志,怀疑维修人员欺诈消费者,就投诉到了达县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
【调解过程及结果】经达县工商局12315执法人员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组织双方调解,达成了由维修人员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还消费者的维修费600.00元,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补偿消费者维修费用一倍600.00元共计1200.00元的协议。维修人员涉嫌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由达县工商局给予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房产中介心太黑乱 收费用要退赔
【案由】2010929日,渠县涌兴镇白坡村一社的余某,通过某二手房中介公司的介绍,在南外镇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房屋成交价31000.00元,对该房屋质量、价格都比较满意。双方约定,产权证委托中介公司全权代理,中介费、代理费用共计24500.00元,同时特别约定除中介费3100元外,代理费用必须凭相关部门的正规票据多退少补。然而,该中介公司在收取了中介费和代办费后,采取重复收费、虚列收费项目等手段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造成消费者多交费用近7000.00元,消费者就委托代办收费标准与中介公司多次交涉无果,便于20101228日投诉至达县消委会。
【调解过程及结果】经达县消委会工作人员到相关部门咨询、探讨,确认中介公司存在乱收费行为,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201117日,消委会组织双方调解,达成了由中介公司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退还消费者部分损失6000元的协议。
 
案例八:接受定金不售车 客户利益双倍获
【案由】家住达县南外镇梧桐梁的孙先生,于2010710日在达县南外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奥迪Q5”型汽车的定购合同,约定在20111月份提车,并当场交纳了定金30000.00元。孙先生一直等待该汽车销售公司的提车通知,直到2001146日都未见到该车。便与该汽车销售公司商量解决办法,要求该汽车销售公司双倍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该汽车销售公司只同意退还消费者的定金30000.00元,对违约金和赔偿金只字不提。双方协商解决未果,于46日投诉到达县消委会。
【调解过程及结果】经组织双方调解,达成了由经营者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双倍退还定金共计60000.00元的协议。
 
案例九:爱美心切去美容 美容不成反受伤
【案由】家住达县南外镇的朱女士,因脸部有一点小暗疮,就来到位于南外阳光小区的某私人美容院进行面部美容修复。美容院当即对其进行美容修复。谁知回家后,朱女士感觉脸部发红发烫,逐渐产生了一些红疹子,再次找到美容院。经美容院的多次修复后,仍未解除红疹子的病状。先后到成都华西、北京等地医院进行检查、治疗,效果都不是十分的明显。与经营着多次协商解决未果,投诉到达县消委会。
【调解过程及结果】经组织双方调解,达成了由经营者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补偿消费者29000.00元的协议。
 
案例十:货物运丢不负责 工商帮助来解决
【案由】达县河市镇长西村的黄先生在达城新购买了一套住房,就在成都以46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灶具,便通过某货运公司运回达州。因货运公司保管不善,在运输途中将该灶具搞丢了。经营者只同意退还运输费用和按照运输费用五倍的标准进行赔偿。消费者要求按照购物发票给予赔偿的要求遭到拒绝。于2011125日投诉到达县消委会。
【调解过程及结果】经组织双方调解,由经营者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按照实际购买金额4600.00元的标准进行赔偿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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