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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快讯

宁波发布房产官司四大经典案例
来源:杭州日报     时间:2013-04-23     浏览162
 
近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白皮书》,对近四年来宁波的房产买卖纠纷进行了梳理——
法院在审理房产纠纷案件中发现,近年来出现的一些新型案件,几乎都与调控政策有关。法院发布四个典型案例,提醒购房者注意法律风险。
 
案例一:“买亏”要解约 法院一般不支持
去年3月,北仑世茂世界湾楼盘开售一批特价房源,每平方米房价降价六七千元,一天内几百套房源几乎售空。楼盘降价,引发大批老业主不满,他们来售楼处讨说法,认为自己“受骗”,要求退房,且愿意承担违约金,双方协商无果,场面一度混乱。
其中100多名业主向开发商宁波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退房申请书》,认为房屋的质量、楼距及配套设施与合同不符,要求退房。
今年初,世茂公司向北仑法院起诉100多名业主,认为业主的退房申请违反合同约定,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确认退房申请行为无效。由于该批案件涉及群体性因素,法院先期对一个案件进行示范性立案,其余案件进行诉前登记,并书面通知各业主。之后,通过法院与有关部门合作协调,立案的案件已撤诉。
法官提醒
在购房合同已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部分已购房者会采取“房闹”或试探性诉讼的方式向开发商施加压力,常见的是以开发商未按约交付房屋或交付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等为由,要求其赔偿损失,试图减少房价下跌给自己带来的损失。北仑“世界湾”事件业主采取打砸等过激方式抗议降价涉嫌违法。
房价涨跌是正常的市场风险,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后,因市场行情发生变化,购房者请求解除合同或价格补差的,除当事人有明确约定外,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对购房者以房屋质量问题或延期交付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赔偿损失,并引发群体性纠纷的,法院将本着依法依约原则,在充分考虑社会效果的基础上妥善处理。
 
案例二:借别人名义买房 最后房子归别人
镇海人王某原来经营一家服装店,2007年,看房产市场前景好,她萌生了借钱买房投资的想法。
王某称,她想方设法向亲戚朋友借钱,表示自己受政策所限不能再向银行贷款,说服他们向银行贷款,并由他们出面购房,房子产权登记在他们名下,由她支付购房款的首付及以后的银行贷款。一旦房价上涨,收益主要由她收取。
一年多时间里,王某先后以这种方法在镇海、北仑购房30多套。
之后,因为资金链断裂,王某无法按时偿还借款,2010年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
一年后,王某服刑时听说,有个代她买房的同事擅自将一套房子出售了。
王某向北仑法院起诉了包括这个同事在内的四个亲戚朋友,要求他们归还房屋所有权。
四起案子已审结三起,一起王某败诉,两起达成调解协议,房子归两被告所有,由他们偿还王某所付的部分首付款及房贷。
法官提醒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王某虽然提供了部分按揭款的还款证明,但只能说明还款手续是她在办理,不足以说明她是诉争房屋的产权人。
为了规避政策而采取挂名买房,存在多重风险,如果名义产权人反悔,出资人又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将很难拿回房屋或收回购房款,如果名义产权人有对外债务,债权人 可以要求法院查封并拍卖该房产,如果名义产权人意外死亡,房屋可能因为继承关系,被其他人继承。另外,如果银行最后发现实际购房人与借款人不是同一个人,也可以依据贷款合同,要求提前解除合同。
 
案例三:为炒房假离婚 差点弄假成真
吴先生夫妇是台州人,在镇海生活多年。
去年6月,吴先生听闻风声,说明年房价可能上涨,动了炒房的念头。一家人当时有两套房,一套在女儿名下,已出租,合同签了三年,女儿未成年该房屋也无法买卖,夫妻俩名下有一套房屋,一家人自住。
吴先生跟妻子商量把居住的房子卖掉,再买一套升值空间大的房子,以后转手。妻子反对,但拗不过丈夫,还是同意了。吴先生把房子卖了110万元,一家人租房居住。
此后,吴先生四处看新房,最后选定了一个楼盘,觉得小户型以后会更紧俏,钱方面也足够,打算买两套多赚一点,但按照他们家的情况,只能再买一套房,吴先生想到了假离婚。
妻子很生气,表示要假离婚也可以,110万卖房款先对半分了。吴先生怕人财两空,坚决不分。
9月,妻子起诉到法院离婚,说实在受不了财迷心窍的吴先生了。
假离婚变真离婚,吴先生傻眼了。所幸,两人最后在调解下和好,吴先生答应以后不再炒房。
法官提醒
离婚是对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涉及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很多方面,会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千万不要为了一时利益打假离婚的主意,这不仅是对婚姻的亵渎,更有弄假成真的巨大风险。
 
案例四:合同少写60万 阴阳合同避税
去年,宁海人李某因资金困难向陈某借款20万元,借款到期后,李某迟迟未还。
今年5月,陈某将李某告上宁海法院。不久,陈某发现李某名下仅有的一套房竟然已于6月份转卖,房屋位于宁海中心地段,仅仅卖了85万元,买主是李某的一个亲戚。
陈某再度将李某告上法院,认为李某将房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转让给亲戚,是在逃避债务,要求法院撤销这起买卖。
庭上,李某表示,自己确实将房屋卖给了亲戚,但价格并非85万元,而是145万元,符合市场行情。之所以房管部门存档的合同上显示为85万元,是为了少缴税做了阴阳合同,85万那份提交给政府备案但不履行,145万那份仅为双方掌握,并约定照此履行。
结合李某亲戚提供的银行划款、按揭手续等证据,法院认定其支付了145万元房款,交易有效,驳回了陈某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请求。
法官提醒
为了避税而签订“阴阳合同”有违诚信原则,而且买卖双方都存在风险,对买方来说,存在无法取得高额贷款的风险,再售承担高费用的风险,合同不成立的风险,对卖方来说,则存在合同被宣告无效的风险,房款不能全额收回的风险,而且逃税数额较大,双方还都将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得不偿失。当事人应该签订和履行真实的合同,避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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