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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快讯

哈尔滨市法院公布2012年重大刑事案件
来源:东北网     时间:2013-01-29     浏览371
 
2012年,哈尔滨市法院共审结严重危害社会治案犯罪、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等刑事案件6836件,判处罪犯8674人,有力打击了刑事犯罪。近日,哈尔滨市法院公布了2012年一审审结的重大刑事案件。这些案件中,三起为数额巨大、受害人数较多的非法集资案件。
 
一、黑龙江圣瑞公司集资诈骗案
2004721日,唐贵邦采用虚报注册资本的方式注册了黑龙江省龙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20061115日,唐贵邦、王海峰等人采用虚报注册资本的方式在我市注册成立了黑龙江圣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瑞管理公司),唐贵邦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王海峰任副董事长,王廷国任财务经理,先后聘任闫川为总经理,周静、王福学为市场部经理,金柱为证券部经理,并开始实施集资诈骗犯罪。
利用虚假的油田开发项目实施集资诈骗犯罪
2007710日,在金柱的联系运作下,唐贵邦以圣瑞管理公司名义与吉林省松原市豫桥油气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桥公司)签订了《引资开发孤店油田31区块合同》。在仅支付定金30万元,未实际开发的情况下,唐贵邦便组织他人编造了虚假的宣传资料,谎称圣瑞管理公司正在开发孤店31油田,效益巨大。同时,闫川制定了集资方案,以给付18-20%高额提成款发展集资代理人,以6-8%的高额月息和6个月的短期借款周期引诱投资者,以唐贵邦此前成立的黑龙江省龙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20091月更名为黑龙江省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做虚假担保,并向社会公开宣传。
之后,由周静、王福学据此发展代理人,在我省、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等20余个省、市、自治区进行非法集资,由王廷国负责管理集资款项。同年926日,豫桥公司因未收到圣瑞管理公司后续投资款并得知其正在进行非法集资而与之解除了合作开发合同。但唐贵邦等人却隐瞒了该事实,仍然据此非法集资。为了拒付到期集资款本息,经唐贵邦同意,20071115日,金柱采取虚报注册资本的方式将圣瑞管理公司更名为黑龙江圣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瑞股份公司),将股权托管至哈尔滨股权登记托管中心,并在未实际出让股权的情况下,私自制作了圣瑞股份公司的《股权持有证书》,并以此证书将投资人持有的圣瑞管理公司的借款合同换回,以债权转股权的欺骗手段摆脱了部分还款义务。唐贵邦等7人利用虚假的开发油田项目,共向1230人非法集资131037178元,返还本息47674582元,骗取83362596元。唐贵邦等人除将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的少量集资款用于经营活动外,大肆侵吞、挥霍集资款。
利用虚假的钼矿开发项目实施集资诈骗犯罪
为进一步扩大非法集资规模,经唐贵邦同意,20084月,金柱委托他人在美国内华达州成立了圣瑞国际控股集团(以下简称圣瑞集团)。同年831日,王廷国、闫川与他人签订了合作开发黑龙江省逊克县西北沟金属矿协议,2008919日,金柱在我市以虚报注册资本的方式成立了黑龙江玖鑫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鑫公司)。在未探明储量、未取得开发权的情况下,闫川编造了玖鑫公司正在开发大储量钼矿,效益可观、利润巨大的虚假宣传资料,同时套用油田开发项目的集资方案向社会公开宣传。王海峰组织他人向集资代理人及投资人代表做了圣瑞集团将在美国上市流通,玖鑫公司将一并上市,回报丰厚的虚假宣传。周静、王福学据此继续组织、发展代理人进行非法集资。王廷国继续负责管理集资款项,并将1亿余元的集资款交给唐贵邦。同时,金柱又购买并印制了圣瑞集团的股权证,继续以债权转股权的方式欺骗投资者,拒付到期集资款本息。刘姗姗、刘晓旭在分别担任玖鑫公司出纳员、会计期间,明知唐贵邦等人进行集资诈骗,而帮助填写集资合同、开具集资票据、整理核对集资账目、支付转移资金、虚列支出。唐贵邦等9人利用虚假的开发钼矿项目,向5667人非法集资592245890元,返还本息128306648元,骗取463939242元。唐贵邦等人除将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的少量集资款用于经营活动外,大肆侵吞、挥霍集资款,销毁账目,逃避返还资金,携带集资款逃匿。
综上,自20077月至20106月,唐贵邦、闫川、王海峰、王廷国、金柱、周静、王福学以开发油田和钼矿为名,在我省、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等21个省、市、自治区向6536名被害人非法集资723283068元,返还本息175981230元,集资诈骗547301838元。
陈冬梅、周雅玲22人均系周静、王福学发展的集资代理人,其在明知圣瑞管理公司及玖鑫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为获取高额提成款向社会公开宣传,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使大批被害人受害。
法院认为,唐贵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已经取得油田开采权、钼矿开发权,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王海峰、王廷国、闫川、金柱、周静、王福学明知唐贵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积极参与非法集资,刘珊珊、刘晓旭明知唐贵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帮助非法集资,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陈冬梅、周雅玲等22人,明知圣瑞股份公司、玖鑫公司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而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市法院一审判决,唐贵邦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海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廷国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闫川、周静、王福学、金柱、刘珊珊、刘晓旭等犯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15年至5有期徒刑,并处50万元至5万元罚金
陈冬梅、周雅玲等22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7年至1年两个月有期徒刑,并处30万元至3万元罚金。
 
二、被告人田广胜等集资诈骗案
20035月间,被告人田广胜及其胞姐田淑兰(已判刑)经他人介绍与张少春(已判刑)相识。张向田淑兰姐弟二人推荐由杨盛发等人发明的消防灭火剂,称该专利产品开发前景广阔却无资金投产。众人遂预谋以开发该消防灭火剂之专利产品的名目,实施集资诈骗犯罪。田淑兰提议以7%的高额月息引诱和吸纳公众存款,扣除全部集资款的二十余个百分点,由田淑兰姐弟自留,再将余款分给张少春。张少春允诺,且承诺自己即刻筹办公司。嗣后,张少春于200365日,指使王奎(在逃)以虚假出资的人民币100万元,注册设立哈尔滨格悦高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悦公司)并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田淑兰任副总经理、公司市场部经理;被告人田广胜任市场部负责人。田淑兰还招募张连仲、姜云英、姜继发等数人(均下落不明)作为“代理人”,向社会群众鼓吹格悦公司实力雄厚、开发灭火剂产品效益丰厚,以及投资效果显著等,骗取于丽华等数千人的信任而出资。此间,田淑兰、田广胜责令其雇用的该公司市场部会计多凤丽、出纳员朱新华,将以开发产品名义收取的集资款项的24%提成,又将该提成中的18%15%的集资款,以“代理费”的名义分给张连仲、姜云英、姜继发等人,余款全部存入田淑兰、田广胜的个人存折账户内,供田淑兰姐弟和张少春支取挥霍。案发后,除公安机关缴获田淑兰使用赃款购得的1部汽车,以及查获张少春使用赃款280万元向外埠的投资外,涉案诈骗款项均已损失。经司法会计鉴定表明,自20036月至20045月间,张少春、田淑兰及被告人田广胜骗取于丽华、刘俊英、倪淑华等6309人次钱款1.5亿余元,其中的54318864.3元已全部损失,田广胜为代理人的报案人数35人,投资金额4185 900.00元,实得利息152600.00元,实际损失4033300.00元。格悦公司支付给田广胜代理费8159772.40元被其占有挥霍。
市法院经审理后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田广胜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华侨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被告单位哈尔滨市华侨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公司)1995824日成立。被告人刘桓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毛程苑于2000年有月被聘为主任会计、副总经理。被告人苏继才于1996年初到该公司任运营处处长,2002年后出任董事,后任副总经理,负责运营工作。被告人翁兴萍于1996年到公司工作,后任会计兼出纳员,负责财务、出纳工作。该公司股东由海外联络中心、刘桓、毛程苑、苏继才组成。刘桓、苏继才、毛程苑均作为公司董事参加会议,研究公司重要事项。
在刘桓作为华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提议下,毛程苑、苏继才均同意并形成单位决议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华侨公司于1999年至2010年间,以借款支付20%120%利息为诱饵的方式,面向社会116人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1.2亿余元,造成损失人民币1264万余元。又于2008年至2010年间,为吸收更多存款,以交纳3万元至22万元不等的预订金方式,或者以每三个月给付计车款5%的利息,或者以公司已经获出租汽车增容指标为名,面向社会62人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671万元,造成损失489万余元。还于2009年到2010年间,以军民共建的方式,即以每月每车支付5400元收益军为诱饵,通过与现役军人及军属签订《投资出租汽车经营合同》的手段,面向社会13人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329万元,造成损失267万余元。
华侨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3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刘桓为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将其中的1600余万元以借款的形式支出。毛程苑直接参与收取集资款,监管、审批集资款所谓利息的具体发放,系直接负责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管人员,其间,该公司吸收156名社会人员集资款、订车款共计9658万余元,除返还本金、利息外,造成经济损失639.6万余元。苏继才参与非法集资9000余万元,造成损失1000余万元,翁兴萍参与非法集资9681万余元,造成损失622万余元。
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哈尔滨市华侨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被告人刘桓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与其前判有期徒刑六个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五年,并处罚金5万至20万元。
 
四、陈正有等人贩卖毒品案
20109月,经霍友谊介绍,陈正有以每克230元的价格将200克冰毒贩卖给王某和赵某,黄某帮助分装贩卖,霍某获利2000元。
20116月末,陈出资,由唐安云、王学普购买制毒原料麻黄素及制毒工具等物品。陈又在四川省仁寿县里仁乡罗家村承租房屋作为制毒地点,黄蜀驾车拉乘陈、唐、王及制毒原料和工具,运至该处。之后,陈、唐、王在此处共同制造液体冰毒,后由黄蜀驾车将液体冰毒运回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陈正有家中,由陈进行二次加工(液体冰毒结晶)
同年74日,杨文欲向唐某购买1公斤冰毒,唐安云经与陈正有商定以18万元购买冰毒1公斤,唐以每公斤冰毒20万元卖给杨,从中赚取2万元。因陈正有制造的液体冰毒正在家中结晶,双方约定于次日交付毒品。黄以每粒35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100粒“麻古”。
次日,杨将20万元交给唐,后二人一同来到陈的租住地,杨文、唐安云、陈正有在陈租住地准备前往陈家中交易毒品时,被抓获,当场缴获毒资20万元。
同年711日,公安机关在黄蜀租住的房屋中缴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麻古”93.68克;含甲基苯丙胺的白色粉末3袋、黄褐色烟末状颗粒1袋、黄色液体1瓶,总重205.99克;含巴比妥成分的白色粉末1袋,重22.74克;含麻黄素成分的褐色液体1瓶,重172.63克。
市法院判决,陈正有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唐安云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学普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黄蜀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杨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赵金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黄红梅等四名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均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五、李梦南故意杀人案
20123239时许,被告人李梦南与其祖父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以下简称哈医大一院)五号楼五楼风湿免疫科治疗李梦南所患强直性脊柱炎。因李梦南还患有继发性肺结核,医生建议先治愈肺结核,再治疗强直性脊柱炎,李梦南对治疗方案产生误解,认为医生故意刁难,遂产生杀人之念。当日16时许,李梦南在哈医大一院住院处附近的一仓买店购买了一把水果刀,来到该院风湿免疫科医生办公室,持刀刺该科实习医生被害人王浩(男,殁年28)颈部一刀,又刺伤另外两名女医生,一名男医生。王浩因颈部被刺致右颈静脉损伤,失血死亡;另外一名男医生轻伤,两名女医生轻微伤。当天17时许,公安人员将作案后逃离现场,后与其祖父又到哈医大一院门诊包扎治疗的李梦南抓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公诉机关提供被告人李梦南的情况调查报告指出,由于李梦南自小父母离异,家庭教育、监管不到位,法律意识淡薄,遇到问题缺少沟通且处理不当,而走上犯罪道路。经庭审教育,李梦南表示知罪、好好改造。
市法院经审理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梦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
 
六、被告人李双清等人故意杀人、聚众斗殴案
被告人李双清与被害人关卫东(男,殁年41)的弟弟关士卫均系在建筑工地打工人员,关士卫跟着李双清干活。20101016日晚,关士卫在向李双清索要工资时,双方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达村发生口角、厮打,后被他人拉开。次日19时许,关士卫给李双清打电话再次索要工资,双方在电话中口角后,约定在哈达海鲜市场殴斗。后关士卫又将殴斗地点改至哈医大二院门前。随后,李双清纠集被告人李双宝、马占柱、吕秋亮,马占柱纠集被告人张海洋与肖恩超(另案处理)、张玉卓(已判刑)等人准备与关士卫殴斗。李双宝带领张玉卓购买作案工具镐把数根,李双清持铁棍、马占柱持尖刀,其余人均持镐把前往哈医大二院。李双清等人在哈医大二院门前未找到关士卫,在返回至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哈达村村口时,遇到关士卫及关士卫的哥哥关卫东、关卫星,李双清持铁棍,马占柱持尖刀,张海洋、吕秋亮等人持镐把上前与关士卫一方厮打,厮打中,马占柱持刀刺被害人关卫东右腹部一刀,致关卫东肝、肺、腹主动脉被刺破大失血当场死亡。市法院一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马占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三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至五年。五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3万元。
 
七、被告人熊黎操纵证券市场案
熊黎与哈尔滨某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懿结识后,两人于20071030日以合作经营为由签订一份协议,李明知熊从事证券投资并通过所谓的合作获取非法利益,仍约定熊可以某公司的名义在媒体上刊登证券分析文章,并收取熊每年40万元的费用。
此后,该公司会计徐凌波受李的指使向某证券报、某财经网提供了公司营业执照、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证,使熊能够以该公司的名义发布荐股文章,并收取相关费用,徐同时获知熊从事股票交易。
此后,李将自己亲属张某的股票账户交予熊黎,非法操纵获利。20091月,徐以提高哈尔滨新某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知名度为由,从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沈某处借用新某公司的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证等材料,提供给某证券报、某财经网,供熊以新某公司名义发布荐股文章。
20091月至4月期间,熊黎雇佣龚小威,伙同证券分析师黄峻,在武汉某证券公司、武汉招商某公司,利用实际由其控制的以苏某、张某等人名义开立的共计19个股票账户,购买通葡股份、西南药业等股票,后由黄峻、龚小威撰写该股票的荐股文章,分别以某公司、新某公司的名义向某财经网、某证券报投稿荐股文章,在文章被发表或转载后卖出相关股票,获取非法利益。
经鉴定,熊等人以“荐股前集中买入、荐股后集中卖出”的手法,先后67次交易61只股票,累计买入金额1016065621.72元,累计卖出金额1047737711.07元,非法获利24432741.51元。
市法院判决,熊黎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16个月,并处罚金200万元;黄峻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12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龚小威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李德懿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徐凌波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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