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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快讯

哈尔滨市委政法委通报政法机关十起违法违纪案件
来源:哈尔滨日报     时间:2010-12-29     浏览378
 
20101228日,哈尔滨市委政法委通报了今年初发生的黎明监狱越狱案件涉案人员失职案等哈尔滨市政法机关10起违法违纪案件,以强化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加强全市政法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提升政法队伍执法的公信力。
 
案件一  检察院工作人员受贿被判刑3
刘立群,男,36岁,原系市检察院公诉处书记员(科员);王志强,男,42岁,原系市检察院政治部宣传教育培训处助理检察员(正科级)
20084月初,刘立群、王志强接受诈骗犯罪嫌疑人侯东海的亲友杨建学请托,同意找案件承办人王某疏通,为侯东海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帮忙,刘立群提出办成此事需5万元。时隔不久,杨建学把6万元交给刘立群,并称其中1万元酬谢中间人。刘立群将送钱的事告诉了王志强,并分给王志强1.5万元。刘立群找到办案人王某询问侯东海案件情况,并乘王某不在时放入其办公桌抽屉1.5万元,自己留下3万元。王某发现刘立群送的钱款后找刘退还未成,将1.5万元上交有关部门。同年7月,刘立群、王志强主动向院领导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赃款上交。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立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判处王志强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市检察院决定,给予刘立群、王志强开除处分。
 
案件二  狱政科长和管教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陈聪聪、孙星辰脱逃
闫树伟,男,48岁,原系黑龙江省黎明监狱狱政科科长;丛高天,男,36岁,原系黑龙江省黎明监狱十监区教导员;白景合,男,46岁,原系黑龙江省黎明监狱十监区管教员。
今年223750分,闫树伟经值班狱长同意,用对讲机通知各监区出10名服刑人员到监狱行政区内扫雪。在守卫队值班室,闫树伟明知本监狱规定犯人出监门要办理提票且须由两名干警带领犯人持提票出入监门,却没有认真审查便在十监区教导员丛高天填写的1人带10名服刑人员的《出门证》上签字。与此同时,闫树伟明知监狱管理规定中要求罪犯进出监门时,必须严格履行“三级审批”程序并办理出门证一式两份,却告诉守卫队值班民警先放服刑人员出监门,由最后出来的监区干警拿出门证到值班狱长那里补签字。闫树伟作为当天监狱服刑人员外工扫雪的召集人,在扫雪现场没有认真巡视检查,没有在罪犯脱逃地点设置警戒岗位,出现警戒盲区,致使参加扫雪的十监区犯人陈聪聪、孙星辰趁推车倒雪之机,翻越监狱行政区铁栅栏逃脱。
十监区指导员丛高天接到清雪通知后,未按有关规定对本监区10名罪犯进行审查和须有两名干警监管的要求,1人带领服刑人员到行政区的分担区进行扫雪。在扫雪过程中,丛高天没有认真监管,致使参加扫雪的本监区罪犯陈聪聪、孙星辰趁推车倒雪之机逃脱。白景合明知上级对外工服刑人员有严格要求,服刑人员陈聪聪、孙星辰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仍挑选2人参加外工扫雪,致使2人在监狱行政区扫雪过程中,趁推车倒雪之机,翻越铁栅栏逃脱。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处闫树伟、丛高天、白景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有关部门还将对其做出行政处分。
 
案件三  派出所长虚假承包土地贪污15.8万元
陈学斌,男,39岁,原系市公安局松北分局万宝派出所所长。
2002年至2003年间,原道外区松浦镇灯塔村党支部书记韩本和等人,在明知政府要开发建设征用土地,且多次强调禁止对外承包土地的情况下,以获取征地补偿款为目的,拟定虚假土地承包合同,虚假承包了12000平方米洼地,并将虚假合同签订日期提前到199711月,且商量不用自己的名字签订合同,陈学斌用妻子名义签订合同。20058月,“承包”的土地被政府征用,陈学斌实得土地补偿款15.8万余元。松北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陈学斌有期徒刑6年。市公安局决定给予陈学斌行政开除处分。
 
案件四  刑警勾结社会人员敲诈勒索被判刑
汪明辉,男,41岁,原系道外公安分局刑侦二大队民警;宋伟明,男,44岁,原系道外公安分局刑侦二大队民警。
汪明辉伙同社会无业人员于200411日至200785日期间,采取在道里、南岗区高档宾馆门前守候,选准被害人后开车尾随的方式,以被害人涉嫌卖淫嫖娼相威胁,进行敲诈勒索,共作案6起,汪明辉犯罪金额达人民币14.3万元,美元800元,日元35万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7.5万余元。宋伟明伙同社会无业人员孙某、苏某于20071019日,见被害人王某、孙某一同从华融宾馆出来后乘出租车离开,宋伟明等人尾随被害人至道里区西七道街将出租车截住,以二人关系不正常,要带回公安机关审查相要挟,勒索王某600元,非法占有孙某钱包内4800元。道里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汪明辉有期徒刑4年;判处宋伟明有期徒刑1年两个月。市公安局决定给予汪明辉、宋伟明行政开除处分。
 
案件五  民警在女友歌吧打伤他人获刑1
李斌,男,37岁,原系道外公安分局新乐派出所民警。
20093721时许,李斌与朋友在道外区其女友刘某经营的歌吧唱歌,与被害人温某发生口角。李斌将温某面部打伤。经法鉴,温某鼻骨粉碎性骨折,被评定为轻伤。道里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斌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市公安局决定给予李斌行政开除处分。
 
案件六  缉毒队长玩忽职守致嫌疑人坠楼身亡
常勇,男,34岁,原系双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缉毒中队中队长。
今年51215时许,看守所值班人员发现涉嫌贩毒嫌疑人赵成文在羁押入所前可能吞食异物。常勇等征得主管队长同意后,于51313时与民警王某、看守所相关民警等4人押解赵成文到黑龙江省医院。因没有病床,赵被安排在5楼走廊加床住院。当日下午,看守所干警返回并将械具留给常勇、王某,但常勇和王某未对犯罪嫌疑人赵成文枷戴械具。当日2159分,赵成文趁常勇熟睡、王某离开时,潜入旁边病房,反扣房门,坠楼死亡。经双城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赵文成系自杀死亡。双城市人民法院判处常勇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处罚。
 
案件七  检察院办公室主任骗取拆迁补偿获刑20
李国才,男,50岁,原系道外区检察院办公室主任(正科级),捕前系哈尔滨地铁车辆段拆迁指挥部公企组工作人员。
20096月,道外区政府组织成立哈市重点工程地铁车辆段项目拆迁指挥部,其中公企组负责对被拆迁房屋调查摸底、办理被拆迁企业房屋验收手续。期间,公企组组长王某、组员李国才等人发现哈尔滨众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院内的黑龙江省包装制品厂药瓶分厂有600余平方米空地,遂预谋在此空地上建房骗取房屋拆迁补偿款。郭某为达到其私建的1100平方米厂房获取单位产权房屋拆迁补偿款的目的,同意李国才在空地上建房。后李国才出资建房600余平方米。王某指使他人伪造了房屋租用证、放弃产权证明等材料。哈尔滨众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将包括伪造的房屋手续在内的拆迁所需材料报公企组审核。在王某、李国才的配合下,郭某的1100余平方米厂房和李国才后建的600余平方米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顺利通过审查。哈尔滨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房屋拆迁补偿款569万余元,经哈尔滨众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转至黑龙江省包装制品厂药瓶分厂。同时,李国才在办理哈尔滨宝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拆迁补偿过程中,明知该公司所建房屋不符合补偿标准,滥用职权,同意对该公司给予补偿,致使国家在哈市重点工程地铁车辆段拆迁补偿中被骗取1370万余元。李国才在办理哈尔滨国鑫土方工程公司、哈尔滨会友电缆销售有限公司、哈尔滨童淼经贸有限公司等18家公企单位房屋拆迁过程中,在没有认真履行调查摸底、审核验收等职责的情况下,即同意给予拆迁补偿,致使国家在哈尔滨市重点工程地铁车辆段拆迁补偿中被骗取14201万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判处李国才有期徒刑20年,市纪委决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件八  监区管教为越狱犯陈聪聪提供电话使其获取脱逃资金
张维轩,男,41岁,原系黑龙江省黎明监狱十监区管教员。
20101月,在押人员陈聪聪找到张维轩,要借用其手机给家里打电话,让家里送钱交罚金120日下午,张维轩违反规定把本应存放在手机存储专用柜的手机带入监区,并违反规定交给陈聪聪使用。陈用张的电话与其母通话,让其母送钱,通话时长140秒。张维轩身为国家干部、司法干警,违反规定,将手机带进监区并给罪犯使用,致使罪犯陈聪聪获得脱逃资金。市司法局给予张维轩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案件九  法警为在押嫌疑人员创造条件外出吃喝被逮捕
孙伟,男,48岁,原系呼兰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队长;刘铁,男,44岁,原系呼兰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法警。
今年315日,呼兰区法院受理了黑龙江省友联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成逃税一案,王文成被羁押在呼兰区看守所。20104月,孙伟、刘铁收受了王文成亲属三星牌手机3部,孙伟得手机两部,价值人民币7200元;刘铁得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400元。期间,孙伟、刘铁利用负责提押嫌疑人的职务便利,以“开庭”为名非法所外提押30多次,为王文成创造条件会见家属,研究案情和吃喝、散步、理发等逃避监押。56日,孙伟因工作期间饮酒、法警刘铁因违反规定允许王文成同其家属会见,被省纪委办案人员发现,并责成呼兰区法院调查处理。510日下午,孙伟、刘铁找到王文成家属于某,称“因为你家的事,我们被检察院、纪委调查”,并以借为名向于某索要人民币5万元,从中取出3.5万元交给他人“平事”。71日,在孙伟指使下,致使王文成在无人监管的情况下脱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孙伟、刘铁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审判机关正在审理中。
 
案件十  助理审判员两年受贿2.1万获刑1
姜秀莉,女,46岁,原系道外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助理审判员。
姜秀莉在担任道外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助理审判员期间,于20083月至20104月,利用审理合同纠纷、物权纠纷、离婚纠纷、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等案件之机,先后收受当事人或律师财物共计人民币2.1万元。阿城区人民法院以姜秀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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