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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快讯

河北省消协公布2012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河北新闻网     时间:2013-03-11     浏览160
 
311日,河北省消费者协会召开“3·15”新闻发布会,公布2012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涉及美容健身消费、汽车维修、家电自燃、网购等各方面,并提出维权的法律依据,以期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消费者王女士与超越健身石家庄西环店健身消费纠纷案
【案情】
消费者王女士在超越健身石家庄西环店办理了一张900多元的年卡。后王女士腿部有撕裂,医生建议多休息,但该店教练表示训练能帮其修复,又让其交了10800元。训练五次后,王女士腿疼得无法上楼。王女士去医院咨询得知,她的情况不能强行训练。王女士到超越健身西环店要求全额退款,但该店只答应退一半。
经河北省消费者协会调解,退回消费者王女士7600元。
【评析】
此案中消费者因身体原因不能再进行训练,健身店应从消费者人身安全考虑停止训练,并及时退回合理款项。
 
案例二  邢台消费者牛先生投诉商场销售空调以旧充新案
【案情】
20123月,邢台市消费者牛先生在该市某商场电器行购买某品牌空调三台,其中柜机空调一台,挂机空调二台,共计2.3万元。当时销售人员称,该柜机为高端新品,市场供不应求。销售商在423日才将柜机送到,且产品包装陈旧,破损严重,打开外包装发现外机排风口积尘严重,散热片有损伤,生产日期为200910月,因此断定该机不是新货。后经多次协商商场也未给牛先生更换新机。
经邢台市消协多次调解,由该商场为牛先生更换同等价位的新款柜机空调,并为消费者补偿2000元。
【评析】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该商场在消费者购买空调时,没有履行诚实告知的义务,应当对消费者作出赔偿。
 
案例三  威县50户农民消费者投诉大棚膜质量问题案
【案情】
20121119日,威县章台镇北胡账村王某等50户村民投诉,称在威县章台镇某门市购进的山东淄博市某塑胶有限公司生产的56块大棚膜出现不流滴现象,造成蔬菜叶子腐烂,影响蔬菜生长。
威县消费者协会到现场查看发现,村民投诉情况属实。经调解,由该塑胶公司赔偿农民损失77465元。
【评析】
消费者因购买商品受到财产损害,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案例四  行唐县消费者赵先生与4S店汽车维修纠纷案
【案情】
201171日,行唐县消费者赵先生在石家庄北二环汽车贸易园河北德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名爵MG6汽车一辆,裸车12万元。2012226日,汽车在行驶中发动机突然熄火,4S店认为是该车所加汽油不达标准造成发动机损坏,维修费应由车主支付。车主认为,车辆当时共行驶23000公里,还在质保期,维修费应由厂家承担。后经双方协商,4S店将维修费降至8000元,但车主仍认为不合理。
经河北省消费者协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4S店为消费者大修发动机总成,消费者付维修费2000元,发动机总成在原车保修期内顺延20000公里共计80000公里,三年保修期。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关于维修费用的问题。消费者所购车辆还在质保期内,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五  邢台市消费者邢女士与美容院美容消费纠纷案
【案情】
201251日,邢台市消费者邢女士到某美容院做皮肤护理,该店向其推荐“蔻波”护肤用品,并称对皮肤没有刺激。但护理后,邢女士出现眼角发痒的症状,美容院解释说“没事”。第二次做护理后该美容院店长又向邢女士推荐了“蔻波第一水”,用完后面部出现灼热、瘙痒。邢女士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过敏性皮炎,需输液加口服药治疗。治疗期间,邢女士三次前往美容院要求给予赔偿,但店方拒绝赔偿。
经邢台市消协调解,由美容院支付邢女士医疗费用、误工费、后期治疗费共计6500元。
【评析】
本案是在产品合格的情况下,由于消费者个体差异而引发的纠纷案件。虽然经营者所售化妆品有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不存在质量问题,但是因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安全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六  玉田县消费者张先生索赔饮水机内燃造成室内财产损失案
【案情】
20121月,消费者张先生在玉田县城某商场购买了一台某品牌饮水机。2012226日,买回不久的饮水机突然内燃,而且机体燃烧时所产生的油烟,将他精心布置的屋子及室内物品都熏得漆黑,电视机播放出的图像也不清晰。经多方查找,也未能查出起火缘由。张先生找到商家要求给予赔偿,可由于起火原因不明,商家拒绝赔偿。
经玉田县消协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商家一次性补偿张先生人民币6000元,并免费为其维修电视。
【评析】
本案中,商家开始不赔偿的理由是消费者拿不出饮水机内燃是质量问题的证据,但饮水机燃烧是客观事实,那么商家就应该拿出不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
 
案例七  唐山消费者梁女士投诉轿车车门漏雨问题案
【案情】
20111214日,唐山市消费者梁女士从唐山某4S店购买了一辆某品牌轿车。2012720日,唐山市区普降大雨并持续好几天,车辆露天存放于小区停车场。后梁女士发现车里有许多积水,汽车座垫等吸水的地方完全湿透。投诉到市消协后,经协商4S店给予维修。2012810日下雨时,该车又出现漏雨现象,找到4S店进行检查,经淋水实验确定为车门防水存在质量问题。车主与4S店协商,但未得到满意答复。
消费者第一次投诉,唐山市消协经与4S店协商,由4S店为消费者维修车门并赠送汽车免费保养来解决。该车经维修后又出现漏雨现象,原因是由于4S店维修人员疏忽,在维修车门时只维修了一个车门,没有检查其他车门。唐山市消协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由4S店为消费者解决好车门漏雨问题,并赠送装具、导航及多次保养。
【评析】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八  秦皇岛消费者贾女士投诉酒店未经同意被退房案
【案情】
2012824日贾女士入住秦皇岛市某酒店,外出游玩返回宾馆后,发现房间多了一个黑色旅行箱,且丢失现金1500元。贾女士要求酒店方进行解释并负责赔偿,协商无果投诉到秦皇岛市消协。
秦皇岛市消协调查发现,酒店前台工作人员在交接班过程中出现失误,错将贾女士未退的房间安排给其他客人入住。通过调取的监控录像发现,新安排入住的客人将旅行箱放进房间后迅速离开,时间不超过1分钟且行李箱放在临近卫生间的位置,未发现窃取财物的行为。经消协调解,由酒店方赔偿消费者1500元并免住宿费580元。
【评析】
消费者办完手续入住后,其与酒店的住宿服务合同关系就已经形成,酒店有义务确保客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否则就是违约。客人财物在酒店被盗,酒店应按其过错来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九  承德隆化消费者李先生投诉网购手机存在瑕疵案
【案情】
20122月,承德隆化消费者李先生通过淘宝网从一家商贸有限公司以8100元的价格购买某知名品牌手机一部,购买后即发现内外屏颜色不一致,且在通话时有杂音。李先生到该品牌指定的“承德市售后服务中心”维修,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经检验后认为“这部手机是翻新机,不在维修范围之内”。李先生多次打电话与该贸易有限公司联系要求退货,均被拒。
承德市隆化县消协受理投诉后,立即通过电话与该公司取得联系,几经周折,该贸易有限公司为李先生办理了退货手续,8100元的购机款悉数退还。
【评析】
本案中,经销商把翻新机当做新机提供给消费者,既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也侵害了消费者享有的公平交易的权利,违背了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消费者提出的退货要求,经销商无理由拒绝。
 
案例十  围场消费者毛某投诉水龙头断裂跑水造成财产损失案
【案情】
20121027日,家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阳光小区的毛某到县消协投诉,诉说家中刚装修好的楼房搬进去还没几天,就被水泡得一塌糊涂。原来,装修时,毛某在围场镇某建材门市买了一个某品牌水龙头安装在厨房。102日,全家搬入了新居。9日毛某突然接到小区物业打来电话,说家里跑水了。回家后毛某发现,屋内水有十几厘米深,厨房的水龙头断了,屋里的家具全都进了水。此后,毛某找经销商张某理论,张某又与生产厂家联系,厂家只答应换新水龙头,不赔偿损失,经销商也表示不管。
经围场消协调解,经销商张某一次性赔偿毛某人民币5500元,毛某表示满意。
【评析】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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