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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快讯

甘肃高院发布全省十大案件
来源:甘肃法院网     时间:2012-12-31     浏览130
 
20121231日上午,甘肃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全省法院十大案例
 
2012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案件
一、余海林、张文斌、罗小峰等6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抢劫,开设赌场,组织卖淫,非法持有枪支,脱逃,窝藏,包庇,妨害作证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余海林自2007年刑满释放后,网罗张文斌、罗小峰、丁宏志、黄宝宏、唐镜、罗国平、郑军等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余海林、张文斌、罗小峰为首,以丁宏志、黄宝宏、罗国平、张兵兵、郑军等18人为骨干成员,以王宇、苏全龙、钱电东、张波、周东等32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安插手下在赌场维持秩序、在动漫城收取保护费等方式,积极发展手下成员,在长期的违法犯罪过程中形成内部层级明确,服从命令、互相帮助壮势、以暴力树立权威、禁止吸毒等不成文的规约。几年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先后在天水市大肆进行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中,寻衅滋事5起,故意伤害7起,聚众斗殴2起,敲诈勒索10起,抢劫1起,开设赌场7起,非法持有枪支1起,窝藏1起,妨害作证1起,包庇1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控制秦州区动漫业和地下赌场,大肆攫取非法经济利益,聚敛钱财数百万元,用于支付组织成员“工资”发放、医疗费、“调解费”等,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余海林、张文斌、罗小峰、丁宏志、黄宝宏、罗国平、张兵兵、郑军等64名被告人分别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脱逃罪,窝藏罪,包庇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判处6名骨干成员二十年有期徒刑,判处43名被告人五年以上重刑,并充分应用没收财产罚金等手段,对涉案财产全力清查追缴,严厉打击此类犯罪的经济根基,防止死灰复燃。此案经天水中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该案系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案件,也是天水市建国以来审理的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案件涉案人数多,涉及罪名多,时间跨度长,社会影响广,不仅在我省,而且在全国范围具有较大影响。进入审判程序以来,天水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全力支持,划拨专项办案经费。天水两级法院积极抽调精干审判力量,按照市委提出的“举全警之力,抽调精兵强将,穷一切手段,办历史铁案”的要求狠抓案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一、二审法院严格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证据,准确定性,严格量刑,程序合法,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从重从严从快打击黑恶犯罪,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案的顺利审结,有力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保证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净化了社会风气,不仅显示了我省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决心,而且彰显了党和政府全力保障民生、体恤民意的坚定立场,维护了法律权威,为全省的打黑除恶斗争和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马麦麦得贩卖毒品案
【案情简介】20074246时许,被告人马麦麦得与张国珍(另案被告人,已判刑)在电话中商定贩卖毒品事宜后,指使马麦来言(另案被告人,已判刑)携带毒品从广河县三甲集乘车前往兰州。当日8时许,马麦来言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其袜子中查获藏匿的毒品海洛因2包,净重80.7克。2009年初,马麦麦得多次向马志杰等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海洛因,同年32716时许,马麦麦得在兰州肉联厂家属院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其租住处查获毒品海洛因712.2克、毒品添加剂1969.5克以及制毒工具千斤顶一只、电子秤二台、铁质圆柱状套筒模具一套。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马麦麦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马麦麦得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马麦麦得死刑。
【法官点评】: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是人民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一贯立场和做法。近年来,人民法院积极参加禁毒斗争,高度重视毒品案件审判工作,始终坚持“严打”方针,充分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作用,严格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实行区别对待,做到整体从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和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对其中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马麦麦得长期贩毒,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但马麦麦得在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指使马麦来言向他人贩运毒品,并为谋取非法利益购买大量毒品向他人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其系毒品再犯和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马麦麦得无任何法定、酌定从轻、减轻等从宽情节,人民法院依法对马麦麦得判处并核准死刑。
 
三、魏新万等20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案情简介】2008年以来,被告人魏新万等20人先后在张掖市甘州区以虚拟推销“上海豪尊有限责任公司”的“欧蓓丽”品牌化妆品获得高额回报为名,引诱、欺骗他人以交纳不少于2900元现金的方式加入传销组织作为下线,并通过获得高额报酬、在晋升职位时举行祝贺宴会、发放高档服装和金首饰等方式,引诱下线继续发展下线,传销人员达数百人。该传销组织内部分为总经理(A级)、经理(B级)、主任(C级)、主管(D级)、业务员(E级)五个级别,层层发展下线,并严格按照层级、发展下线的人数和购买的数量作为提成依据。其中,被告人魏新万、陈利华等6人系该传销组织的A级总经理,负责策划、领导、指挥传销活动;被告人黄太彬等11人系该传销组织的B级经理,负责传销活动的领导、管理工作;被告人李成等3人系该传销组织的C级主任,负责传销活动的布置、协调等重要工作。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魏新万等20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没收扣押的赃物赃款。被告人均未上诉。
【法官点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危害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犯罪,具有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当前,传销犯罪活动呈现出传销对象更加复杂、传销手段更加隐蔽、传销组织更加严密、传销危害更加严重等特点,传销组织内部层级分明,并以发展下线的人数作为提成的依据,每发展一个下线,其上线均从中提成,由此造成涉案人员众多,参加者均想方设法发展下线并鼓励其购买产品,致使许多参加者负债甚至倾家荡产。为防止被公安机关或者当地群众发现,传销组织内部规定不许发展本地人员参加,被告人大多利用亲属、同学、老乡关系甚至假借谈对象、交朋友为名,通过电话、微博、QQ等现代通信工具诱骗外省外地被害人,以帮其介绍工作、帮忙合伙做生意、在当地挣钱容易为由,使被害人轻信上当后参与其中。利益驱动是传销活动被害人上当受骗的主要诱因,被告人以蛊惑性、煽动性极强的营销为幌子,使怀有成名、暴富幻想的人误入陷阱,妄想借传销致富从而改变生活命运,结果不但自己倾家荡产,甚至沦为罪犯,令人警醒。人民法院依法打击传销犯罪,以案说法,不仅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人民群众合法利益,切实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和谐稳定,也有利于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消除传销犯罪活动的社会诱因。
 
四、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案情简介】20012月,经国家经贸委同意,中核四〇四有限公司所属钛白分厂债转股改制设立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钛白)。20074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核钛白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000万股,同年83日,中核钛白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0021452009年以来,中核钛白巨额亏损,负债3亿多元,濒临破产境地。2011422日,债权人 天水二一三机床电器厂兰州天兰机电产品经营部向嘉峪关市人民法院申请对中核钛白进行重整。1130日,嘉峪关法院裁定对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整,并指定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作为重整管理人。121日,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2012111日,嘉峪关法院指定嘉峪关市兴化储科教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为债权人会议主席。112日上午,嘉峪关法院主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报告了重整工作进展情况、财产调查情况和债权审核情况。为确保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顺利通过重整方案,嘉峪关法院于223日决定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延期召开,并于529日裁定延长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时间。727日,中核钛白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第一次出资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其中,重整计划草案在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中获得高票通过,尤其是小额债权组同意人数占出席人数的96.64%,所代表的债权达到该组的94.29%731日,嘉峪关法院裁定批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嘉峪关法院积极督促管理人严格监督中核钛白依法执行重整计划,按期将资金支付债权人及职工,重整计划比原计划提前了1个半月执行完毕,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41.69%,小额普通债权的清偿率达到70%,在全国法院已受理的破产重整案件中,本案的清偿比例位居前列,远远高于模拟清算条件下普通债权8.16%的清偿率。1115日,嘉峪关法院裁定《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1217日,嘉峪关法院裁定终结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1219日,经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中核钛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获有条件通过。
【法官点评】:本案是我省第一起上市公司重整案,也是中小企业板首例上市公司重整案件。在中核钛白实施重整的同时,通过由同行业的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托管经营,保证生产经营持续,开创了非上市公司托管上市公司和重整与托管并行的先例。在该案的审理中,嘉峪关法院坚持审慎行使审判权,不简单、强制地用审判权调整各方利益,而是力争让各方通过平等磋商协调利益,最大限度地寻找利益共同点,指导管理人制定并依法批准了各方普遍接受的重整计划草案。嘉峪关法院还坚持将托管、重整与重组并行考虑,在重整程序开始后通过批准继续履行托管协议、继续营业、继续履行中核钛白与对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将托管方垫付的排污费作为普通债权申报、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同时提交重组计划框架、协助股票过户等方式,保证了托管、重整、重组的无缝衔接,开创了托管、重整、重组同安排、同谋划、同实施的新举措,同时也健全了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办、各部门联动的办理破产重整案件新机制。本案的顺利审理,做到了同行业并购和业务整合紧密衔接,持续经营与技术改造同步进行,既使得企业实现了经营的连续性,摆脱清算退市命运得以重获新生,也使得1200名职工全员就业并领取到高额经济补偿金,实现了职工生活水平不断提升、工作条件不断改善、职工队伍超常稳定,有力地维护了国家核工业基地和资本市场的稳定,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五、西安丰宝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兰新铁路甘青段项目经理部、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0528日,西安丰宝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在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兰新铁路第二双线钢材采购中中标,中标价为一亿陆仟余万元(165762760元)。合同签订后,西安丰宝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按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钢材计划供应了钢材,截至2011628日,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累计拖欠西安丰宝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钢材款二千一百余万元(21520948.12元),西安丰宝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为此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铁十九局集团兰新铁路甘青段项目经理部、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钢材款二千一百余万元(21520948.12元),赔偿损失二百伍拾余万元(2528073.6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亦于2012119日以西安丰宝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违约为由提起反诉,请求判令继续履行《钢材合同协议书》,依照201181日发给西安丰宝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十九局钢材计划》提供相应钢材,并判令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由于双方当事人均认为对方首先违约,对立情绪很大。甘肃高院根据西安丰宝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申请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依法冻结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2400多万元银行存款后,近百名农民工以法院冻结银行存款影响其工资发放为由,连续两天到甘肃高院集体上访,同时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还向甘肃高院提出管辖异议。鉴于本案涉及的兰新铁路第二双线系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且案件之外还关联着施工人员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如果处理不当,不但影响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进程,而且极有可能引发集体上访甚至群体性事件。鉴于双方当事人均不在兰州,为了节省当事人的费用,主办法官通过多种方式与当事人进行沟通,缓解双方情绪,并抓住有利时机积极进行调解。经过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最终在开庭前达成调解协议,西安丰宝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同意中铁十九局集团在调解书送达后三日内先履行1000万元,另1400万元用以支付农民工工资,剩余欠款分期进行偿还,同时双方还决定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在达成补充协议后继续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自动履行完毕。
【法官点评】:本案调解处理是甘肃高院服务经济发展,保障民生,为国家重大项目顺利进行提供司法保障的典型范例。本案作为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虽然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只有买卖双方,但是案件之外还牵扯到保证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和保障施工人员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如果案件不能尽快调解处理,在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后,原被告双方无论哪一方提起上诉,诉讼的周期还将持续很长一段时间,一方面西安丰宝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不得不背负着高额的银行贷款利息,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整,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当时亦暂时面临铁路建设资金短缺,不得不拖欠大量的农民工工资,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另一方面2400万元资金却因法院依法冻结在银行不能动用,造成资金闲置和浪费。案件的成功调解,不但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化解了双方矛盾,确保了国家重点项目工程的顺利进行,尽快支付了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维护了社会大局稳定,而且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后继续合作,真正实现了双赢。
 
六、刘社教等65户菜农与庆阳市西峰区四季春农资经营部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系列案
【案情简介】20103月,刘社教等65户菜农在庆阳市西峰区四季春农资经营部(以下简称:四季春农资经营部)购买“渔阳”牌“正宗”天津白叶三黄瓜种子并育苗栽植后,发现长出的黄瓜与种子包装简介描述不符。经庆阳市西峰区种子管理站等相关机构组织专家进行测算、鉴定,认定65户菜农种植的为假种子。65户菜农与经销商因经济赔偿问题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四季春农资经营部赔偿刘社教等65户菜农经济损失伍拾余万元(562856.72元)。四季春农资经营部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在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立案当天,65户菜农便集体上访,情绪激动。庆阳中院根据菜农的居住情况,携带案卷分片下乡,赴菜棚与菜农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沟通,了解菜农损失程度,引导菜农消除过激情绪,理性解决纠纷。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65户菜农考虑到假种子的生产商已被刑事立案侦查,种植的黄瓜虽与产品说明不符但仍有部分收益,四季春农资经营部作为经销商主观方面并不明知、同属本案受害者,且四季春农资经营部长期无偿给予技术指导、今后还有合作等因素,同意接受四季春农资经营部提出的赔偿数额。目前,四季春农资经营部应向65户菜农赔偿的贰拾壹万三千三百六拾元(21336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法官点评】:这是一系列因产品质量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涉案人数众多,与菜农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能否办好这些案件,直接影响到司法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庆阳中院在审理这一系列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为减少农民往返奔波苦累,携带案卷分片下乡巡回办案。为避免矛盾激化升级,庆阳中院注重充分发挥调解一揽子化解全部纠纷的优势,采取求同存异、分类审理的调解方案,引导当事人理性解决纠纷,最终分六批调解结案,65户菜农的经济损失得到应有的赔偿,实现了纠纷的彻底化解,既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处于弱势地位的菜农的合法权益,避免了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同时也疏解了菜农与经销商之间的紧张关系,维护了当地农村的社会和谐稳定。
 
七、兰州汉唐置业有限公司与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干部教育培训中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干部教育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与兰州汉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唐公司)于2000年签订协议,约定培训中心将涉案的10.13土地使用权经依法补办出让手续后以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汉唐公司,并由汉唐公司补偿其前期基建投入的367万元。汉唐公司陆续给培训中心垫付土地出让金等费用153万余元,后因培训中心与陇西选矿厂联建纠纷,法院将涉案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执行给陇西选矿厂,培训中心与汉唐公司未能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期间,汉唐公司进驻工地修建“罗马世家”小区,并将所建房屋出售。由于汉唐公司无法解决“罗马世家”小区业主的房屋产权问题,多名业主将其诉至法院,故汉唐公司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培训中心继续履行协议,办理相关规建手续,解决住户的办证问题,并赔偿经济损失1100余万元。培训中心提出反诉,要求汉唐公司向培训中心支付接收的“半拉子”工程价款1115万余元及“罗马世家”小区商品房所得利润的40%。经审理查明,本案诉争土地上的联建行为,除了仅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外,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规建手续,兰州市政府也明确表示相关手续不能补办。甘肃高院审理认为,“罗马世家”小区内1-4号楼均系非法建筑,如果判决支持本诉或反诉主张,相当于对非法建筑确权,使违法行为合法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甘肃高院主办法官多次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阐释法律规定,分析利益得失,拓宽审判思路,并积极为广大住户的办证等问题寻找解决途径,最终双方当事人表示理解和尊重法律,自愿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本诉与反诉。
【法官点评】: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精神实质就是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维护的重点,把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作为追求的目标,既维护法律的尊严,还解决涉案群众的实际问题。本案矛盾纠纷发生时间长,涉及人员多,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影响较大,如果处理不当,很可能会引发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甘肃高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在双方当事人诉请均有可能被判决驳回的情况下,拓展服务内容,将审判职能延伸到诉讼之外,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积极为“罗马世家”小区广大业主的依法居住和权利行使寻找出路。本案经过甘肃高院做了大量艰苦的工作,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撤回了本诉与反诉,最终处理结果看似简单,却凝结了人民法官大量的心血和智慧。
 
八、敦煌种业先锋良种有限公司与甘肃诚信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O11日,先锋国际良种公司取得玉米新品种“先玉335”的植物新品种权。同年724日,先锋国际良种公司授权敦煌种业先锋良种有限公司对侵犯“先玉335”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享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2011921日,敦煌种业先锋良种有限公司申请武威市中信公证处公证人员在武威市凉州区金山乡营盘村玉米种植地对玉米果穗进行了提取、装袋、封存,经委托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玉米种子检测中心检验,与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新品种保藏中心提取的“先玉335”样品之间无明显差异。经向制种农户询问核实,甘肃诚信种业有限公司委托武威市凉州区金山乡营盘村制种农户非法繁育侵权玉米种子500余亩。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甘肃诚信种业有限公司构成侵权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先玉335”玉米,赔偿敦煌种业先锋良种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甘肃诚信种业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本案涉及到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经常遇到的侵权认定和赔偿计算问题,本案裁判充分体现了在涉及知识产权侵权时发挥法官独立审查判断证据并确认事实的程序功能。由于我省河西走廊独特的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现已成为玉米新品种的重要制种基地,制种量占全国的60%以上。近年来,制种企业隐身幕后,擅自委托制种农户繁育玉米杂交种子的现象频繁发生。为有效解决侵权品种查处难、取证难、损害赔偿难等问题,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逐渐摸索出了由公证人员进行诉前证据保全,由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再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情节酌定赔偿数额的审理思路。本案中,人民法院认定侵权行为的主要依据是鉴定结论、农户指认和被控侵权人的自认,且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品种权人所受到的损失和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准确计算,人民法院在综合考虑侵权的性质、期间、后果和本年度“先玉335”合理市场利润的基础上,确定侵权赔偿数额为30万元,这既加大了侵权企业的违法成本,又有效保护了品种权人的创新积极性,对激励创新、平衡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起到了很好的指引作用。
 
九、兰州百美纸业有限公司与兰州市人民政府、榆中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2003929日,兰州百美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美纸业公司)与榆中县三角城乡经济委员会签订了《租赁经营合同书》,将兰州市榆中县造纸厂整体租赁给百美纸业公司经营管理,租赁期限二十年。协议签订后,百美纸业公司进行了投资、生产、经营。2008430日,兰州市政府发文通知榆中县政府,立即关闭百美纸业公司。榆中县政府于同日作出关闭百美纸业公司的通知,主要内容为“根据市政府《关于关闭兰州百美纸业公司的通知》,经国家环境保护部西北督察中心、省环保局暗访和市环境监测站检测结果表明,你公司外排污水严重超标。县政府决定对你公司予以关闭”。同日,向该公司送达了市政府和县政府的上述通知。随后,榆中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百美纸业公司的部分生产设施予以拆除。百美纸业公司不服上述关闭决定,向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甘肃省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以兰州市政府、榆中县政府的关闭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撤销了该关闭决定,并责令兰州市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09413日,被告榆中县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百美纸业公司停产停业,限5日内关闭。百美纸业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以兰州市政府和榆中县政府为共同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榆中县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甘肃省人民政府复议决定的明确要求,判决撤销了该处罚决定。百美纸业公司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企业被关闭期间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该案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张掖中院管辖。合议庭依法公开审理后认为,原告超标排污和产能落后属实,依法应予处罚,但两次行政处罚均以程序违法先后被省政府、省法院撤销,如就案办案不仅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而且增加各方当事人的诉累。合议庭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经多次协调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即原告认可2008年政府责令关闭造纸厂时其生产已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属于落后产能,自愿淘汰相应设备,利用租赁场地、设备重新申报项目,开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由被告榆中县政府负责向原告兑付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并协调免除原告自停产至2013年底造纸厂的租金。达成上述协议后,原告百美纸业公司向张掖中院自愿申请撤诉。
【法官点评】:本案系因超标排污行政处罚引发的环保行政争议。百美纸业公司超标排污案系国家环保部2006年首批挂牌督办的四起案件之一,中央电视台曾经在2006315日《今日说法》进行专题报道,当地政府对该公司的污染问题如何处理和采取应对措施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保护生态环境是一项基本国策,原告的超标排污和产能落后造成环境污染的事实存在,政府依法应当予以关闭,但职权的行使要依法规范进行。为此,本案的处理既要服务和保障生态环境保护这个大局,又要兼顾相对人合法权利,弥补和减少政府关闭企业后未采取积极措施继续扩大的损失。合议庭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最终通过协调化解纠纷,既促进了政府依法监管生态环境,又使被关闭的企业压力得到了缓解,企业资产得以盘活,真正实现了官、民双赢的效果。
 
十、深圳市正昌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深圳基泰投资有限公司、兰州万托美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债务及执行案
【案情简介】20126月,深圳市正昌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昌泰公司)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判令深圳基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泰公司)、兰州万托美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托美福公司)清偿债务本息共计人民币2.37亿元。甘肃高院经立案审查,决定对本案在案件受理阶段进行立案调解,在征询正昌泰公司的意见后,分别向基泰公司、万托美福公司发出《立案调解建议书》,同时组成了以庭长为审判长的合议庭进行立案调解。本案虽然法律关系明确、债权债务数额清楚,但包含民间借贷债权转让、担保等法律关系,争议标的额数巨大,且争议有关的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一地,甘肃高院拟定了以“查清当事人主体、查清合同真实性、查清资金来源、查清合同履行情况、查清有无涉嫌其他纠纷”为主要内容的36项调查提纲,及时赶赴深圳开展调查调解工作。在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办案法官灵活运用“吃透案情、反复沟通、抓住时机、果断处理”的方法,利用两天时间,经过三轮“背靠背”、“面对面”的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基泰公司在半年内分5次偿还全部欠款本息,甘肃高院为双方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由于基泰公司未在调解书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第一笔给付义务,正昌泰公司向甘肃高院申请强制执行。鉴于案件标的数额特别巨大,被执行人又远在深圳,甘肃高院执行局经过认真研究,制定了针对不同情况的3套执行预案,严格依法规范开展执行工作。执行法官在要求被执行人正昌泰公司报告财产的同时,数次奔赴深圳、广州等地,广泛深入调查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情况。在查实被执行人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拥有在建工程后,及时果断对该在建工程采取控制措施。考虑到当事人双方先前有调解的基础,为减少强制变现带来不必要的损失,甘肃高院执行局将力促执行和解作为顺利执结本案的首选方式。经过执行法官耐心细致的做和解工作,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最终就全案债务履行达成协议,被执行人支付了1900万元现金,其余债务用其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的在建工程作价抵偿,在建工程经评估后移交给了申请执行人并办理了房地产过户手续,这起标的额达2.37亿元的特大案件圆满执结。
【法官点评】:本案是甘肃高院近年来受理标的额最大、法律关系较多的一起民商事案件。甘肃高院秉承能动司法理念,创新民事调解的方式方法,立案阶段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调解工作,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又充分体现了立案调解在调节经济关系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严格按照“执行规范年”活动的要求,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文明高效规范执行。在广泛查找、及时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的基础上,通过做好深入细致的和解工作,既化解了双方债务纠纷,又帮助企业盘活了在建工程,减少了不必要的诉讼损失。这起巨额标的案件的圆满执结,维护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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