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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快讯

哈尔滨市法院公布2009年十大刑事案件
来源:黑龙江新闻网     时间:2010-01-13     浏览317
 
2009年,哈尔滨全市法院共审结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刑事案件6238件,判处有罪人犯7450人,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2010113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09年一审审结的十大刑事案例
 
一、齐新刘力男等故意伤害案
“糖果酒吧”“10·11”一度成为2009年网络关注的热点名词,612日,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案件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公开宣判。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8101122时许,被告人齐新(捕前系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直属公安处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刘力男(捕前系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信息指挥中心民警)、被害人李鑫宇(哈尔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王金刚(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民警)等人与被告人杨森(与被害人林松岭系大学同学)、被害人林松岭等人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糖果酒吧门前,因杨森认为李鑫宇驾车速度过快表示不满,双方发生口角。冲突中,杨森首先动手殴打李鑫宇、王金刚致二人轻伤,又与林松岭殴打齐新,致齐新轻微伤。林松岭逃离时,齐新、刘力男追赶,并对摔倒在地的林松岭拳打脚踢,造成林松岭死亡。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齐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刘力男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人共同赔偿被害人林松岭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34534元。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杨森有期徒刑三年,赔偿受害人李鑫宇、王金刚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7245.11元。
 
二、“金源葆“集资诈骗案
受骗群众达两万余人的“金源葆“集资诈骗案,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涉案十五名被告人中,庄勋华犯集资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庄勋斌犯集资诈骗罪被判死刑,李强、郑桂江、李秘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无期徒刑。
哈尔滨市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庄勋华、庄勋斌系兄弟关系,二被告人自2000年至案发,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后,又伙同李强、郑桂江、李秘、范春东、方茹云、孙开胜等被告人以及在逃人员,大肆实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集资诈骗犯罪。
20075月至20083月间,被告人庄勋华为促使被骗群众深信中科金源葆公司系具备实力的集团公司,指使被告人李强联络时任黑龙江省全方会计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的曲金梅等人(均已刑事处罚),以支付“代办费”为诱饵在无注册资金的情况下,虚报注册资本设立数家企业。庄勋华还指使王晓辉委托他人虚假注册黑龙江省金源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这些虚报注册资本均为百万的公司,被庄勋华、庄勋斌等被告人作为打造“养生度假卡”、“矿产品”等所谓可投资获利产品的平台,与养殖螺旋藻高利润的中科金源葆公司一起在各大媒体打包宣传,粉饰骗局。
20065月至案发,被告人庄勋华、庄勋斌、方茹云、孙宪育参与骗取2.2万余人钱款人民币8.6亿余元,实际损失4.3亿余元。
 
三、王文襄等人故意杀人案
1218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王文襄等人故意杀人一案,被告人王文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白鹏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于毅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三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12月,被害人钟某为法定代表人的黑龙江东西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西方公司),以拖欠工程款为由起诉被告人王文襄为法定代表人的黑龙江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信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恒集团公司)。信恒集团公司败诉并给付东西方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000余万元。被告人王文襄与钟自此结怨。此后两人互相举报偷税犯罪,积怨日深。
200812月,被害人钟某再次起诉信恒集团公司。被告人王文襄对此更加怨恨,曾与其秘书被告人白鹏谈论并授意白鹏报复钟。被告人白鹏允诺,并联络与其通过网络相识的被告人于毅共同作案,于积极表示参与。
20092月,被害人钟某因合同纠纷又将信恒集团公司诉至法院。此间,被告人王文襄先后向白鹏支付数万元钱款,促白购得用于尾随被害人钟益师的无照车辆、作案具体使用的尖刀、绳索和胶带等物。除被告人王文襄、白鹏商定由白在20093月辞职,以摆脱与信恒集团公司及王文襄本人的干系外,王还告知有关被害人的具体住址,与被告人白鹏讨论作案地点的选择、对钟的处理等。
20095月,在王的催促下,白、于二人商定加快实施犯罪。当月187时许,被告人白鹏、于毅驾车潜入被害人住所的地下停车场内伺机作案。当日9时许,被害人钟某从自家下楼步入该停车场内,被告人于毅持其准备好的绳索上前套住钟的颈部,并与被告人白鹏共同将其摔倒,于、白二被告人分别采取勒颈、捂嘴等手段,促被害人钟某失去反抗能力。嗣后,二被告人将钟扔弃在汽车后备箱内,白鹏又以胶带封住钟嘴部等处,驾车与被告人于毅驶往哈尔滨市南岗区一砖厂,途中,被告人白鹏、王文襄经短信、电话联络,王获得“事已办妥”的消息,遂告知白鹏等速到海南省海口市与其会合。白、于在砖厂废弃砖窑的10号窑洞内,见被害人已经死亡,遂焚尸灭迹。被告人白鹏、于毅盗得钟随身携带的人民币4000余元,共同挥霍。522日,被告人白鹏、于毅来到海口市与被告人王文襄会合后,王再次给白钱款近2万元人民币,并告知白鹏等人逃往北京市等待其支付“酬金”。后三被告人被警方捕获。
 
四、崔红日等二十三人贩毒、寻衅滋事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7年至2008年,被告人崔红日参与犯罪16起,贩卖、运输冰毒共计19 800克,其中贩卖14 500克;被告人罗元吉参与犯罪28起,贩卖、运输冰毒共计26 616克,其中贩卖16 566克;被告人陆文涛参与犯罪23起,帮助贩卖、运输冰毒共计26 120克;其余被告人分别参与犯罪次数不等。
市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崔红日、罗元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陆文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郑龙、冯艳侠、申香、李玉龙、杨朝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赵保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十五年。
 
五、被告人伍昌龙等人故意杀人、绑架、抢劫案
市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伍昌龙、孙振华曾同在黑龙江省新建监狱服刑,200810月,出狱后的二人开始预谋绑架犯罪。被告人伍昌龙为孙振华提供了作案用的汽车等工具及犯罪所需资金。后二人根据了解得到的情况,将绑架目标确定为哈尔滨市一酱骨店经理薛某及其家人,伍昌龙策划、制定了绑架的具体方法,由伍昌龙负责幕后指挥并到境外收取赎金,伍昌龙还指使孙振华纠集了同在新建监狱服过刑的被告人吴国及社会闲散人员被告人张波涛、梁光涛对薛某及家人实施绑架。形成了以被告人伍昌龙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孙振华、吴国、张波涛、梁光涛为骨干的犯罪集团。期间,伍昌龙还授意孙振华、张波涛到五常市五常镇内租一房屋,并在室内挖坑准备藏匿人质。20091月,被告人伍昌龙到美国,向其朋友索要了境外银行账号,准备收取赎金,并将帐号告知被告人孙振华,准备让被害人亲属向该账户汇赎金。后经被告人孙振华、吴国、梁光涛、张波涛多次跟踪薛某及其家人,但因未找到合适时机而未实施绑架行为。
在准备绑架薛辉及家人期间,被告人伍昌龙、孙振华曾预谋绑架哈尔滨某集团公司总经理施某或其家人,后碍于施的身份,恐受到追查而未实施。
20091月,在被告人孙振华、吴国、梁光涛、张波涛跟踪薛某及其家人期间,因犯罪资金不足,被告人孙振华便向在国外的被告人伍昌龙索要经费。伍昌龙便指使孙振华、吴国、梁光涛、张波涛抢劫,并向孙振华授意“带他们几个练练手,身上都沾上血,以后好听咱们的话。”孙振华应允。200912217时许,被告人孙振华带领被告人吴国、梁光涛、张波涛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革新街工商银行门前,尾随从该行出来的被害人褚某某至南岗区巴陵街附近时,被告人孙振华身着警服、持仿制手枪与身着警服的被告人梁光涛以及被告人吴国佯装警察办案,将褚某某挟持到车上并带上手铐,途中在其钱包内抢得人民币200余元并威逼褚说出银行卡的密码,由被告人张波涛在银行取出人民币6 700元。后四人将褚某某拉至黑龙江省巴彦县巴兴东线公路47公里附近时将车停下,孙振华提议杀死褚并实施,后四人将褚的尸体抛至附近树林内,洒上事先购买的汽油将褚尸体点燃后逃离现场。被告人孙振华分得赃款人民币3 700元,余款被其他三名被告人均分。后被告人梁光涛利用褚的其余银行卡取款人民币9 700余元。各被告人所得赃款均被挥霍。
在预谋绑架薛某及其家人期间,被告人伍昌龙在互联网上看到一网民欲出售奥迪A6轿车,便授意被告人孙振华带领被告人吴国、梁光涛、张波涛冒充警察,到黑龙江省肇东市将该轿车抢走用于绑架使用。200923日,被告人孙振华、吴国、梁光涛、张波涛到肇东市后,因被告人伍昌龙使用的自家电脑联系被害人恐被公安机关追查,便打电话要求孙振华停止抢劫。后被告人孙振华在肇东市又找到一辆奥迪轿车作为抢劫目标,但因吴国、梁光涛、张波涛害怕受到追查,而未实施抢劫。后四被告人在返回哈市的途中被执行任务的公安人员截获,期间,被告人吴国趁机潜逃。
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伍昌龙、孙振华、吴国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梁光涛犯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波涛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
五名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
 
六、张雪峰等杀人、聚众斗殴案
被告人张雪峰于2008724日晚,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滨江街一饭店,参加其朋友被告人孟繁龙的孩子满月酒宴。席间,张雪峰独自离开饭店,欲回滨江站其工作的配货站。2230分许,在张雪峰途经饭店附近的加油站时,酒后滋事,上前搂扯并用拳头击打该加油站经理陈某,陈的妻子林某、儿子陈某某及加油站的工作人员上前与张雪峰厮打,张被打后返回饭店,纠集孟繁龙、韩德健(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张加利、王红彬、李志存、李阳等人到加油站实施报复。被害人林某被送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陈某某头皮创伤,评定为轻微伤。
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雪峰、孟繁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张加利、李志、王洪彬犯聚众斗殴罪,分别被判缓刑
被告人李阳犯聚众斗殴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张雪峰、孟繁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
 
七、被告人王平等二十三人故意伤害案
市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5月,裕建公司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镇裕田村建设房屋时,该村村民认为影响其住宅采光,双方产生矛盾。
512930分许,裕建公司总经理王立纯(在逃)为强行施工,通过电话找到被告人王平,让王平纠集人员。王平随即找到被告人宫立夫、翟仲庆,并让其分别找人。各被告人分别找来人后,23名被告人一同来到王平所在的森平公司。期间,被告人刘国庆提议王平应买些镐把,王平便指使被告人王志强去购买镐把,王志强与被告人高健和李春路(在逃)购买了二十把镐把带回到森平公司。王立纯、王平、刘国庆分发镐把后,指使其他被告人对阻拦施工者进行殴打。随后,李永强驾车拉载王立纯赶往裕建公司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镇裕田村的施工现场,其余被告人分别乘车亦赶至施工现场。
在施工现场,王立纯扬言谁阻拦施工放线,就给我打,只要不打死就行。被害人闫某、闫某某因阻止放线被打伤后,被他人送往医院抢救,闫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闫某某轻伤。
被告人刘国财、吴桂芝明知刘帅是公安机关正在抓捕的犯罪嫌疑人,二人为使刘帅逃避法律制裁,经商议及联系亲属后,先后将刘帅送至黑龙江省大庆市、广东省深圳市藏匿。
案发后,十二名被告人于2008513日至2008721日间,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08514日至2008617日间,分别将十一名被告人抓获。
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十六名被告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十三年,另有六名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八、被告人陈义故意杀人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义与被害人林某某均系黑龙江省宾县糖坊镇永吉村农民。2008年初,被告人陈义因承包本屯机动地之事与林某某等村民产生矛盾,后被告人陈义家柴禾垛2次失火,自家饲养的狗于7月被人毒死,728日,被告人陈义家饮水井被他人投毒。陈义怀疑上述行为均系林某某所为,遂产生杀死林之念。2008730日,被告人陈义得知林某某儿子被害人林某被自家狗咬伤,林某某骑摩托车与妻子一同去宾县满井镇给儿子注射狂犬疫苗后,便持钉有铁钉的木棒躲藏在永吉村南阳屯西南方向的玉米地中守候。当日2130分许,三被害人返回途经该玉米地时,被告人陈义从玉米地中窜出,持木棒当场将三人杀死。杀人后,被告人陈义用林某某的摩托车分别将三被害人的尸体抛至宾县永和乡北兴村玉米地内,将作案时所穿的衣裤、林某某的摩托车、手机等物品抛弃、掩埋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陈义将三被害人杀死逃至家中,将其实施杀人行为的事实告诉了其妻子被告人常景双,被告人常景双在明知陈义涉嫌杀人犯罪的情况,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询问时作虚假证明,谎称2008730日晚,陈义始终与自己及孩子在家中。
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常景双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九、被告人赵福、王辉抢劫、非法持有枪支案
市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102811时许,被告人赵福、王辉经预谋后,携带撬棍等工具窜至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松小区7035单元进行盗窃活动,被告人赵福并随身携带一支运动手枪。当二被告人撬压该单元5楼被害人代某家房门时,引起邻居警觉并报警。时任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河柏街派出所教导员的被害人侯滨江和民警乔宏伟接“110”指令后,立即前往案发现场。侯滨江与乔宏伟进入河松小区7035单元并上楼搜索,被告人赵福、王辉闻听有人上楼的声音后,分头逃离。被告人王辉跑到8楼藏匿,被告人赵福向楼下走。当被告人赵福行至2楼缓台处时,被侯滨江盘查并实施抓捕。被告人赵福为抗拒抓捕,掏出随身携带的手枪开枪击中被害人侯滨江的右胸部,后逃离现场。被告人王辉待警察撤离后亦逃离现场。被害人侯滨江被送往医院抢救后脱险。经法医鉴定,侯滨江的伤情构成重伤,九级残。20081225日,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小区3号楼1单元4楼一居民家中将被告人赵福捕获,并在赵福身上当场缴获口径手枪一支,子弹11发。20081230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辉的居住地将下楼准备外出的被告人王辉捕获。
另查明,被告人赵福与王辉还曾实施数起盗窃犯罪。
被告人赵福与王松涛、陈旭(在逃)系朋友关系。1995年左右,三人在王松涛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革新街的家中共同居住时,被告人赵福将陈旭放置于该处的运动手枪取走,后藏匿于哈尔滨市香坊区菜艺街一居民楼雨搭处。20051225日被告人赵福被公安机关捕获时,该枪被当场搜缴。经鉴定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国家法律规定的枪支。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赵福犯抢劫罪、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赵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100元。
 
十、被告人殷占国、周长锁抢劫、故意损毁财物案
经审理查明,20096月初,被告人殷占国与被告人周长锁二人预谋抢劫,并由殷占国提议将被害人姚某确定为抢劫目标。6月中旬,殷占国先后准备了两把单刃尖刀,并将其中一把交给周长锁。62018时许,殷占国、周长锁各携带一把尖刀搭乘姚某的车谎称去取车,将驾驶奥迪轿车的被害人姚某及在该车上的姚妻华某骗至延寿县玉河乡中胜村殷家屯东南岗公路附近,殷占国将姚杀死,同时,周长锁将华某杀死,后二人抢劫二被害人人民币2 800元及黄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34 752.54)。殷占国在抢劫过程中,右手被其携带的尖刀划伤。
被告人殷占国、周长锁实施抢劫犯罪后,为了掩饰犯罪痕迹,殷占国提议将被害人的奥迪轿车烧毁并将该车开至延寿县玉河乡中胜村张占宝家林子内隐藏。后二人回到延寿县内,由周长锁驾驶摩托车购买汽油,二人驾车返回藏车地点。周长锁将该车用汽油点燃,将奥迪轿车及车内物品一块海军牌手表、一块劳力士手表、一部诺基亚手机、一部步步高手机、一部松野三日牌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106 900)烧毁。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殷占国、周长锁犯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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