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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快讯

重庆三中院发布四大毒品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     时间:2012-06-26     浏览147
 
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为打击毒品犯罪2012625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近年来该院审理的四大典型案例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孙忠波表示,这四件毒品犯罪案件是2008年以来该院审理的较有影响的毒品犯罪案。当前毒品犯罪案件数量上升,新型毒品种类日趋增多,犯罪主体越来越复杂,80后参与犯罪占主体,女性参与毒品犯罪比例逐渐升高,犯罪形式呈现集团化、专业化趋势等等。该院及辖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始终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毒品案件从严惩处,有力的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聘请化学专家制毒150公斤
案情回放:2008年底,重庆市渝中区人吴雅、余正忠(另案处理)、陈冬、苏怀志(某公司副总)等人共谋用麻黄素制造甲基苯丙胺。经苟志勇(另案处理)介绍,陈冬、王杰在吴雅的安排下专程到广东省东莞市,找到高分子化学专业毕业的大学生霍飞(女)、吴忠东,邀约他们到重庆试制毒品。2009年初,霍飞在吴雅的安排下在绰号“王木匠”的制毒人员处学到了制造甲基苯丙胺的合成结晶技术,并与吴忠东、王杰等人成功制造出140克甲基苯丙胺。为大量制造、贩卖毒品,吴雅又纠集王杰、陈云朋等人参与制造、贩卖甲基苯丙胺,并以其朋友熊某的名义购买了一辆江铃牌蓝色厢式货车,将其改装成流动制毒车。
20093月至4月,吴雅等人多次使用流动制毒车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巴南区等地制造出35642克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贩卖后获取了巨额非法利益。同年418日,吴雅等人到成都购买制毒原材料时被警方抓获。吴雅被捕后,王杰、吴忠东等人利用吴雅被捕前剩下的35公斤麻黄素及另购买的8桶麻黄素,使用流动制毒车继续组织制造毒品。2009年初至同年6月,吴雅制毒团伙共制造、贩卖毒品148324克。吴雅被捕后,未供述该集团制造、贩卖毒品的事实,该犯罪集团成员继续制造、贩卖毒品11002.66克。
判决结果:2012419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雅、王杰、苏怀志、陈冬四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忠东、霍飞、陈云朋三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80后男子贩卖毒品900余克
案情回放:20104月,1981年出生的重庆市江津区人陈焱林邀约1987年出生的冯鹏为其贩卖毒品,两人一拍即合。由陈焱林出资购买冰毒、麻古,安排冯鹏保管、分装、贩卖毒品。陈焱林出资以冯鹏的名义在重庆市南岸区租下一出租房,提供给冯鹏居住,并以此作为存放毒品和毒品交易的据点。
201011月期间,陈焱林、冯鹏先后共向蒋仁明和黄小梅(另案处理)等人贩卖了冰毒155.53克、麻古96粒(9.06克),获得赃款人民币41350元。公安民警从陈焱林、冯鹏的租住房和二人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冰毒712.5克、麻古202粒(18.1克)。其中,谢刚为了贩卖毒品,委托蒋仁明在陈焱林、冯鹏处购得冰毒23.37克、麻古96粒(9.06克);孙朝文委托蒋仁明在陈焱林、冯鹏处购得冰毒47.53克、麻古226粒(23.12克);蒋仁明加价转卖给谢刚、孙朝文后,获取利润1350元。另查获蒋仁明自己向陈焱林、冯鹏购买的冰毒9.63克和蒋仁明从他处购买的冰毒6.65克、麻古1.06克。
判决结果:2011129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陈焱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冯鹏、蒋仁明、谢刚犯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一年;以被告人孙朝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毒鸳鸯”以贩养吸
案情回放:重庆市涪陵区人李罡与桂婷婷系夫妻关系,二人均无业。201111月两人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徐柏多乐系重庆市涪陵区某人寿保险公司一名职工,20094月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徐柏多乐平时与李罡关系不错。
20106月至11月期间,李罡多次到重庆市主城区购买“冰毒”(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和“麻古”(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的混合毒品)回涪陵区贩卖,也曾邀约徐柏多乐一同前往重庆市主城区,为其购买毒品提供开车等帮助。在此期间,李罡先后多次向徐柏多乐、姜华、余东、文杰贩卖冰毒共计51.1克,麻古170粒。其中,在李罡的安排下,桂婷婷直接参与贩卖冰毒13克,麻古150粒;其朋友徐柏多乐直接参与贩卖冰毒7.6克,麻古20粒(1.9克)。
20108月的一天,李罡、桂婷婷在原租住的房间内,由李罡提供冰毒、麻古和吸毒工具,共同容留徐柏多乐、姜华、余东、蒋飞吸食。
判决结果:201155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李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妻桂婷婷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万元;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被告人徐柏多乐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
 
避孕套藏毒置于体内
案情回放:20111116日,重庆市垫江县人周正六为了获取报酬,接受他人安排,答应他人吞服用白色安全套包装的毒品,采取体内藏毒的方式运输毒品。次日上午,周正六被他人安排到缅甸小勐拉一酒店吞服毒品后,返回云南省景洪市,并于当日2130分,搭乘从云南省景洪市客运站开往昆明市的云K07270号客车。同年1118日凌晨3时许,该车行至云南省玉元高速公路元江县青龙厂段时,周正六被民警查获。当日,周正六先后从体内排出用白色安全套包装的可疑毒品共计61袋,净重372.25克。经检验,查获的可疑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其中353克毒品的海洛因含量为30.1%
判决结果:2012427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周正六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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