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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快讯

河北法院宣判三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来源:河北法院网     时间:2011-12-30     浏览144
 
20111230日上午,河北法院公开宣判三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例
 
乐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4月,被告人李玉礼、梅海萍在无工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乐亭县城南皮毛市场17号摊位做熟食生意。201151日至54日,梅海萍加工猪爪等熟食过程中,按随意估计的数量添加了亚硝酸盐。乐亭县闫各庄镇东边村代某于53日从李玉礼、梅海萍处批发的猪爪卖出后,食用者陆某等五人产生中毒症状,其中陆某中毒严重,经抢救后脱离危险。经乐亭县病症控制中心检验,被告人李玉礼、梅海萍生产、销售的猪爪内亚硝酸盐残留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案发后,李玉礼、梅海萍赔偿被害人陆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3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乐亭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梅海萍犯有期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李玉礼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新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8月,被告人李振领、李立军合伙从藁城西关一饮料厂购买生产饮料的旧机器设备,在新乐市东张村建制假饮料厂。二人从山东以148000元购买养元牌“六个核桃”易拉罐二十余万个,从晋州以34000元购买“六个核桃”包装箱一万个,从市场上购买蔗糖、核桃精、香料等。201011月投产后,生产假养元牌“六个核桃”饮品2223件,市场价值133280元。产品未销到市场时,于20101215日被查获。被告人李振领、李立军将剩余的87400个“六个核桃”饮料易拉罐以48944元卖给他人。
新乐市人民法院以犯假冒注册商标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对被告人李振领、李立军数罪并罚,决定分别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7万元。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67月份,被告人崔钢以河北爱尔鸡尾酒业有限公司的名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向他人定做并销售假 “芝华士”和假“长城”干红葡萄酒。200765日,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桥西分局在爱尔酒业公司仓库内查封扣押了假 “芝华士”12年酒237件(每件12瓶),假“长城”干红赤霞珠(1999)酒466件(每件6瓶),共计价值人民币89580元。被告人崔钢于200942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崔钢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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