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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快讯

河北宣判四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和有毒食品案件
来源:法制网     时间:2011-09-29     浏览142
 
201192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了当日对四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和有毒食品案件的判决,四起案例分别在石家庄灵寿、秦皇岛昌黎、张家口三地进行宣判。据悉,在最近三个月内,这是河北法院第四次集中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
 
昌黎假罐头案
姜有、赵金民两人在未经大连“真心”罐头食品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商量生产大连“真心”罐头食品有限公司的罐头,从每件罐头中赚取加工费。同年820日左右,赵金民生产大连“真心”罐头食品有限公司依法注册的880克的“真心”牌黄桃罐头并使用假冒的注册商标。十多天后被昌黎县工商局立案调查,并当场查获已生产的4407件(每件12瓶)罐头。经鉴定,赵金民生产的罐头质量不合格,假冒注册商标的 “真心”牌黄桃罐头价值人民币559689元。
昌黎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有、赵金民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姜有有期徒刑7年,罚金30万元;判处赵金民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灵寿非法贩卖不含碘食盐案
今年318日晚,赵县人张聚东、李东发、张文社,在未取得食盐准运证的情况下,自山东运输不含碘食盐39吨至灵寿,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收货人刘银路在灵寿县木佛村卸货时,被灵寿县盐政管理所当场查获。刘银路投案自首
灵寿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聚东、李东发、张文社在未取得食盐准运证的情况下运输食盐39吨,预计获利3315元;被告人刘银路在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贩卖国家实行专营管理的食盐39吨,按其买卖差价预计获利1755元,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决刘银路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张文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张聚东犯非法经营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李东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昌黎假葡萄酒案
今年3月,昌黎人杨立新雇佣刘红、费春丽等人,在未取得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任何授权的情况下,在自家原天然居饭店内,假冒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长城干红酒沙城产区注册商标,非法灌装“长城干红葡萄酒窖藏”588瓶、“长城干红葡萄酒赤霞珠”540瓶、“长城干红葡萄酒龙禧”792瓶、“长城干红葡萄酒五年窖藏”414瓶,共计2334瓶。经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干红酒系假冒中粮集团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经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及昌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干红酒价值人民币55635元。今年年430日,杨立新主动到昌黎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罪行。
昌黎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杨立新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对自首情节予以认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张家口以次充好大豆油案
今年429日,北京晋飞成粮油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建非安排该公司潘建利在一级大豆油中掺入棕榈油后通过配货站将505桶掺合油运输到张家口市供人销售。张家口市桥西技术监督局接到举报予以查扣。经鉴定该批一级大豆油不合格。北京晋飞成粮油有限公司在此次销售中非法获利2000余元。
张家口桥西区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北京晋飞成粮油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潘建非、职工潘建利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潘建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潘建非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二被告人如实交代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判处被告单位北京晋飞成粮油有限公司罚金10万元;潘建非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潘建利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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