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2012年2月22日19时15分许,张孝平驾驶川J15638号大型公交车沿遂安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遂安路遂宁商务客运中心外右转时,与沿遂安路相对方向行驶的龚桂福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致龚桂福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此事故中,当事人张孝平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由张孝平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龚桂福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案例二:2012年5月11日9时25分许,周明银驾驶川R23234“东风”牌中型仓栅式货车自蓬溪经大面沟收费站沿省道304线往武胜方向行驶,行至S304线244Km+60m处,与行人蒋朝余相撞,致蒋朝余当场死亡,造成死亡一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周明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明银于2012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5月21日被船山区检察院批准逮捕,6月13日移送起诉。
案例三:2012年05月25日17时30分,杨平驾驶川J69953号出租车沿转柏路向卓筒井镇转轮方向行驶,17时30分许行驶至事发地时与相对行驶的陈祖银驾驶的川JR8923号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陈祖银、刘艳受伤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杨平驾驶机动车会车时未让上坡的机动车先行,未靠边行驶,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过错较重陈祖银驾驶机动车未靠边行驶,未按照规定会车,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其行为过错较轻;刘艳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没有行为过错。由杨平承担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陈祖银承担此次交通事故次要责任,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
案例四:2012年6月26日13时40分许,何顺驾驶川JR3298“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由蓬溪县蓬南镇往蓬溪县三凤镇方向行驶,行驶至省道304线221Km+300m处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由梁勇驾驶的川J07515“野马牌”大型普通客车相碰撞,致使两车受损及川JR3298驾驶员何顺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21时许死亡。形成此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何顺驾驶机动车行驶时,未做到“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及“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此重大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梁勇驾驶机动车行驶时,未做到“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此重大事故的次要原因。何顺死亡事故已于2012年7月24日达成赔偿协议:由梁勇赔偿何远明(何顺之父)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肆拾玖万叁仟壹佰伍拾元玖角陆分。
案例五:2012年07月21日07时50分许唐国华驾驶川J19389 “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从船山区物流港春辉建材搅拌站往遂宁城区方向行驶,行至G318线船山区物流港水果批发市场外,与胡中其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两车部分受损、胡中其受伤,形成此次交通事故。胡中其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2年07月23日死亡。当事人唐国华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胡中其不负此事故责任。唐国华于2012年7月23日刑事拘留;8月6日取保候审。
案例六:2012年07月15日19时30分许,蒋文桃驾驶川JL2218号小型轿车经遂宁市城区滨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遂宁市城区滨江路外滩娱乐城前时驶入非机动车道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邬更生相撞,致邬更生受伤,邬更生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在此事故中,蒋文桃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及机动车借用非机动车道通行时最高时速超过每小时15公里是造成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由蒋文桃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邬更生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案例七:2012年8月8日,代云驾驶川J08158号中型普通客车,由中江县仓山镇向大英县蓬莱镇方向行驶,11时10分许,因为操作不当,导致川J08158号中型客车侧翻至路边玉米地里,车上乘客邓洪兰、田中尧受伤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代云操作不当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起了全部作用,过错严重。建议代云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邓洪兰与田中尧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处理结果: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