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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快讯

南通发布201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江苏法制报     时间:2013-01-31     浏览112
 
2013129日下午,南通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2012年,南通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80213件,审执结77878件。根据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案情疑难复杂、与人民群众联系紧密等特点,从中精选了十个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案例,并邀请南通法院十名优秀法官作了深度点评。
 
1、刘杰等27人特大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案
【案情】
201110月份,下肢残疾,只有小学二年级文化的被告人刘杰通过网络申请境外服务器,网上招募王彬等26名被告人担任网站副管理员、超级版主、版主、发帖人,建立了“sis360娱乐在线”网站。该网站截至20125月案发,共传播淫秽视频2万余部,图片100余万张,文章3000余篇,单个视频在线观看点击量达1000余万次,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2830日,如东法院以刘杰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王彬等26名被告人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分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不等。宣判后,王彬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其余被告均未上诉。南通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省审判业务专家、港闸法院院长 高鸿
近年来,利用网络实施的新型犯罪呈愈演愈烈之势。与传统犯罪相比,网络犯罪时空跨度大,传播范围广,受害群体不特定,对整个社会秩序和社会道德规范带来了巨大的冲击。特别重要的是,对于那些在现实生活中缺少人际交往,生理和心理发育均不成熟,是非识别能力差,自我保护意识薄弱的青少年而言,五彩斑斓的网络世界,对他们充满了好奇和吸引力,花花绿绿的虚拟空间,往往令他们欲醉沉迷、难以自拔,甚至诱发各种犯罪,其危害不言而喻。
中华民族几千年文明积累的传统文化,不能被虚拟世界所制造的与传统文明格格不入的丑恶所侵蚀和击溃。为此,我们呼吁全社会必须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加大力度维护互联网秩序,切断不法利益链条,最大限度挤压不法分子在互联网上的生存空间,有效净化和治理网络空间环境。使人们无论在现实社会还是虚拟空间都能秉承和发扬我们的文明传统。
 
2、陈帮泉、蒋海学非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情】
港闸法院审理查明,20101月至201110月间,陈帮泉、蒋海学以猪内脏、猪肥膘等猪下脚作为主要原料,采用“油煮油”的方式炼制猪油,销售到江西省万载县名优特大市场供人食用。销售数量近100吨,得款共计64万余元。2012810日,港闸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陈帮泉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3万元;判处蒋海学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
【点评】
省审判业务专家、海安法院院长 王平
民以食为天,民以安为先,从“瘦肉精”、“地沟油”到“速成鸡”,这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地挑战着公众的脆弱神经,《刑法修正案(八)》中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关系到食品安全方面的罪刑进行修改,无不体现着党和政府对此类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行为的惩治力度和决心。陈帮泉、蒋海学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是南通地区极有影响的一起惩处生产、销售“地沟油”行为的案件。陈帮泉、蒋海学在卫生条件极差的简易小作坊用劣质猪肉、猪内脏、猪皮等废弃猪下脚料,加工提炼成猪油(俗称“地沟油”),销往江西粮油市场供给当地老百姓食用,销售数量、销售金额巨大,给当地群众带来了极大的健康隐患,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港闸法院通过严惩不法奸商,有效铲除南通市区生产、销售“地沟油”的黑色产业链,极大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也给生产不合格食品的不法分子敲响了警钟。
 
3、沈和新、黄映梅贪污受贿
【案情】
20111130日,南通中院以被告人沈和新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财产30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被告人黄映梅犯贪污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黄映梅不服,提起上诉。省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查明,被告人沈和新利用担任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书记、管委会副主任、主任等职务便利,于2003年至2007年,与商人黄映梅内外勾结,采用设立假合资企业南通欣诚时装有限公司低价征地,待启东市政府对该宗地进行规划调整之机,再授意黄映梅与其安排的启东经济开发区工作人员签订土地置换、补偿协议等手段,共同骗取启东市经济开发区政府支付的土地置换违约补偿款人民币800余万元。法院另查明,沈和新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458余万元。被告人黄映梅为注册假合资企业欣诚公司,向他人行贿人民币50万元。
【点评】
省审判业务专家、南通中院刑一庭审判长 杜开林
中纪委书记王歧山在召开专家座谈会时谈到:“党的作风关乎人心向背,关乎党的生死存亡。”依法参与打击惩治腐败和贪污贿赂犯罪,是党和人民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审判职能。王立军等备受广大群众关注的党政高官贪腐案,经人民法院审判先后受法律的制裁,体现了党和国家惩治腐败的决心和能力。
本案中,被告人沈和新作为县处级领导干部,利用其职务便利,与商人黄映梅内外勾结,分别构成受贿罪、行贿罪。值得一提的是,沈和新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时,主动供述检察机关不掌握的同种较重受贿犯罪并如实供述其共同贪污犯罪事实,具有坦白和视为自首情节,黄映梅在贪污犯罪中系从犯,考虑二人在侦查及审理过程中能积极退赃等从宽处罚情节,依法在法定量刑幅度内量刑,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本案是《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南通市法院适用坦白从轻处罚规定比较有影响的案件,体现了党的“坦白从宽”政策。
 
4、卞伯平等七人虚假诉讼案
【案情】
法院审理查明,20115月,如皋市中大汉森服饰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卞伯平,伙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顾金才,为逃避债务,虚构向戴小建等五人借款210万的债务。并在如皋市丁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就虚构的债务分别达成调解协议,随后,经双方申请获得如皋法院司法确认。后因案发未能得逞。
2012119日,如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卞伯平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顾金才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戴小建等五人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各判处拘役六个月。七被告均未上诉。
【点评】
省法院一等功臣、港闸法院执行局局长 张善华
近年来,虚假诉讼在保险理赔民间借贷离婚财产分割拆迁补偿等民事案件中屡见不鲜,不仅侵害了第三方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也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该案的判决,警示那些企图以虚假诉讼获取非法利益的犯罪嫌疑人,赶紧悬崖勒马,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对助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也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5、戴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情】
20122,在海安县经营服装生意的戴靖, 为躲避债务,暗中将工厂设备变现,携带货款逃匿,逃跑前拖欠117名工人工资,共计37万余元。4,海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公告形式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戴靖支付工人工资,但戴靖拒不支付。
124,海安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戴靖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宣判后,戴靖未上诉。
【点评】
省优秀法官、南通中院民一庭审判长 顾晓威
近年来,受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加工业、餐饮业、建筑业等领域拖欠从业人员工资事件频发。这些领域的从业人员多为农民工,如果工资得不到及时支付,不仅对劳动者及其家庭的生活造成巨大影响,而且很容易酿成群体性事件或个人极端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因此,《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付薪水较严重的情形纳入刑法调整十分必要。该案的判决,为引导用工单位依法诚信经营,劳动者理性合法维权,共同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起到了很好的典范作用。
 
6、“星河湾花园”标识侵权案
【案情】
原告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依法享有商标在第36类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等和第37类建筑施工监督、建筑信息等服务项目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许可广州宏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使用,先后在广州、北京、上海和山西太原开发了以“星河湾”为名的高档商品房住宅。被告江苏炜赋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因其2006年在南通市开发区开发的普通商品房住宅小区命名“星河湾花园”,被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而诉至法院,索赔25万元损失。
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维持该项判决。
【点评】
省审判业务专家、南通中院研究室主任 沈杨
由南通中院一审判决、省高院二审维持的“星湖湾花园”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是江苏省首例涉房地产楼盘标识侵权案。在该案的审理中,人民法院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在特定区域内的知名度、被告的使用方式和缘由以及房地产开发销售的特点等方面进行了认证分析,综合认定被告炜赋开发公司使用“星河湾花园”作为其楼盘名称合理、正当,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因而不构成对原告的商标侵权。同时,认为原告广州星湖湾实业公司和广州宏富房地产公司未能证明其将“星湖湾”作为楼盘商品名称或企业字号使用的知名度已辐射至江苏省地区,所以被告炜赋开发公司使用“星河湾花园”作为其楼盘名称也不构成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和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起案件的成功判决,一方面起到了进一步明晰此类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审理原则和尺度把握的示范作用;另一方面,也给本地企业今后如何在竞争日趋激烈的房地产市场中,不断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和提前布局观念、努力提升企业竞争软实力带来诸多有益的思考,有利于促进南通房地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7、朱晓颖名誉权纠纷案
【案情】
朱晓颖是南通市的一名专业模特。20119月,她发现自己的照片被称作是上世纪90年代初因与人通奸杀父被枪决的一名死刑犯,在网络上被20多家网站转载。遂以侵犯肖像权为由,首先对其中的“中华网”进行起诉。
116日,崇川法院一审判决,中华网发表致歉声明,赔偿朱晓颖经济损失1万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及调查取证费用及律师费6000元。被告未上诉。
【点评】
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南通中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  陶新琴
电子照片的广泛应用,使个人照片在网上可以随处被复制和传播,与传统侵权相比,这种网络侵权行为的影响更大,后果更严重,被侵权人所遭受的精神打击和经济损失也更为惨重。虽然互联网世界具有虚拟性,但法律不仅适用于物质世界,也同样适用于虚拟世界,不管什么形式的侵权,只要是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案的判决对于打击网络侵权行为具有典型的判例意义。
 
8、吴佩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
200910月,吴佩华与蓝妙昌签订协议一份,约定:蓝妙昌出售拆迁证一张,面积为40.8平方米,转让费10万元,由吴佩华凭该证购买低价位商品房。蓝妙昌在交付安置房选房、交款协议,并收取转让费后,将该选房、交款协议挂失,并在补办的协议中,添加儿子蓝雨龙的名字,以蓝雨龙为买受人的身份,购买了该安置房。
启东法院一审判决,吴佩华与蓝妙昌签订的协议有效,被告蓝妙昌等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并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2万元。蓝雨龙不服,上诉至南通中院,南通中院维持该项判决。
【点评】
全国优秀法官、如皋法院经济开发区法庭副庭长 顾雪红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交易的火爆和市场管理的不规范,在二手房交易中,催生了大量诸如“一房二卖、拖欠房款、不履行过户或交房义务”等违背诚信原则的纠纷,本案就属于一种典型的情形。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严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否则将获得不利的法律评价。本案中,蓝妙昌等被告言而无信,采取欺骗手段,肆意践踏诚信,最终自食其果。本案的处理结果不仅对当事人正确进行民事活动具有重要的教育、引导作用,而且对于当前构建社会主义诚信体系具有积极的意义。
 
9、“裁执分离”模式执结拆迁难案
【案情】
南通开发区重点建设工程之一的星湖101地块整体搬迁,有近百户居民涉及拆迁,最后剩徐某等两户不同意搬迁,经多次协商未果,该区管委会依法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2413日,开发区法院经审查依法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并依法确定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搬迁工作。在强制搬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徐某等终于决定与拆迁安置部门达成了安置补偿协议。
【点评】
全国优秀法官、海安法院曲塘法庭庭长 孙翠燕
开发区法院推出的“法院裁决、政府实施、司法监督”的拆迁强制执行模式,使作出裁决的机关与执行裁决的机关相分离,体现了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实现了维护公共利益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双赢。该案是4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后,江苏法院实施“裁执分离”模式的首起案件,这种执行方式对于全市法院积极探索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10、南通华容电子集团执行案
【案情】
被执行人南通华容电子集团,于1996年至2003年间,先后多次向工商银行南通市某支行借款本金7709万元,未能如期偿还欠款。2005年初,工行南通市某支行先后三次提起诉讼,三份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仍未能偿还上述借款。随后,银行按政策将上述不良债权予以剥离,经多次转让,该债权转为南通新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享有,至20125月,执行标的高达1.6亿元。被执行人停产数年,所有资产经评估为4200余万元,严重资不抵债。且有在册职工114人,欠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金和其他费用600余万元。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从最大限度保护广大职工根本利益的角度出发,促成当事人达成以资产抵偿债务的协议。申请执行人主动与被执行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承担了欠缴的社会保险金、房贴等合计600万元,妥善安置了职工,并解决了其他历史遗留问题。
【点评】
南通开发区法院执行局局长 周修俊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法院摒弃就案办案的传统方法,积极寻找全方位化解矛盾纠纷的最佳切入点。通过大量细致的工作,最终敦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实现了被执行企业的资产和人员的平稳过渡。此案不仅妥善处理了许多在法律层面难以解决的,企业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而且化解了现代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生产空间和生产力要素不足的瓶颈问题。在盘活被执行企业资产的同时,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和维护稳定与发展的执法理念,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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