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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快讯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手机淫秽色情信息犯罪六大典型案例
来源:新华网     时间:2010-01-12     浏览132
 
作为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成员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中央关于开展“扫黄打非”专项斗争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安排、部署各级人民法院结合实际狠抓落实。通过审理一批大案、要案,严厉惩处了一批犯罪分子,从审判环节确保专项斗争活动的顺利开展。
 
案例一 林俊良、林海长、傅进孝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案件回顾  20091月底开始,被告人林俊良租赁北京拓风公司的网络服务器,开设了3个手机色情网站,网站上有淫秽色情图片5389张、淫秽色情小说490部。其通过在色情网站上为广告商提供手机广告服务,以收取广告商支付的费用,非法牟利2.9万余元。
20086月份以来,被告人林海长伙同被告人傅进孝租赁北京拓风公司的网络服务器,合作开设了两个手机色情网站,并单独开设了一个手机色情网站,网站上有淫秽色情图片2646张、淫秽色情小说452部。其通过在色情网站上为广告商提供广告服务,以收取广告商支付的费用,非法牟利5.2万余元。此外,20088月底林海长还自行编写了一套用于开设手机网站的建站程序,并在程序的数据库文件中添加色情小说,其通过向他人出售该程序非法牟利4.5万元。
被告人傅进孝与被告人林海长合作开设的两个色情网站中有淫秽色情图片1246张、淫秽色情小说325部,其主要负责日常维护和更新色情网站内容,非法牟利5.8万余元。此外,傅进孝在明知林海长设计的手机网站建站程序中带有色情内容,仍然介绍他人向林海长购买该程序,收取了介绍费2900元。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俊良、林海长、傅进孝通过开设手机色情网站为广告商提供手机广告服务,以收取广告商支付的费用非法牟利,传播淫秽物品,其中林俊良传播的淫秽色情图片、小说数量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林海长、傅进孝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林海长还通过出售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手机网站建站程序牟利,林俊良、傅进孝的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林海长的行为已构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在林海长和傅进孝的共同犯罪中,两人分工配合,各得非法利益,不易区分主从犯。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林俊良判处有期徒刑10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对林海长判处有期徒刑4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对傅进孝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案例二 唐小明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案件回顾  20089月,被告人唐小明自行编写了一套用于开设手机WAP网站的建站程序,并在该程序内添加了95部淫秽色情小说等内容。后唐小明通过网络联系,以1500元到3000元不等的价格将该程序出售给位于浙江省金华地区的施凯源、金春晨、缪丹杰、郑波、王俊、郑方华、蒋峥、胡洋洋、曹雪嘉、盛南寅、薛佳乐(均另案处理)等人开设淫秽色情网站,非法获利2.5 万元。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小明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带淫秽内容的手机网站程序,出售给他人用于开设色情淫秽网站,其行为已构成了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唐小明判处有期徒刑1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
 
案例三 罗刚、杨韬、丁怡、袁毅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案件回顾  北京轻点万维电信技术有限公司下设无线互联网业务部,为了提高手机WAP的点击率、增加公司收入,被告人罗刚指使被告人杨韬、丁怡、袁毅在本公司内通过手机WAP业务传播淫秽信息。经鉴定于200711~200759日其共上传28张淫秽图片,实际被点击的次数为82973次。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北京轻点万维电信技术有限公司无限互联网业务部,以为公司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及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罗刚、杨韬作为部门主管和产品经理,授意并指使下属上传淫秽电子信息,系单位犯罪中的主管人员;丁怡、袁毅积极参与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系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4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据此,依据各自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法分别对被告人罗刚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被告人杨韬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对被告人丁怡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被告人袁毅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例四 陈光明复制淫秽物品牟利案
案件回顾  2009310日,被告人陈光明在北京市丰台区西局前街70号其经营的移动通讯手机店内,以人民币12元的价格向修某的手机存储卡内复制了淫秽视频文件35个,后被查获。公安机关当场从陈光明的电脑中查获淫秽视频文件559个。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光明以牟利为目的,复制、贩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且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陈光明判处有期徒刑3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例五 杨勇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案件回顾  被告人杨勇从20087月开始在网上推销广告获取广告收入。同年1130日,杨勇利用互联网架设的手机WAP,注册了两个域名,并以每年250元的租金租用了美国的两个服务器空间,后通过复制淫秽WAP网站上的源代码修改成自己的网站,再传到租用的空间上。20092月,杨勇在前述网站上设立“社区”、“图片导航”、“视频导航”、“帝国合作站点”、“小说导航”等版块,发布了大量淫秽图片、淫秽视频等淫秽电子信息。杨勇在利用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时,还加入广告联盟,将广告信息通过使用淫秽诱导性词语作为标志吸引浏览者点击的方式链接在自己所建的网站上,广告营运商根据广告点击数支付给杨勇广告费2000余元。经勘验,截至2009631815分,杨勇建立的其中一个网站上有淫秽电影275条、淫秽图片2619张。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勇在其所建网站上链接大量淫秽电子信息,并在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中传播,加入广告联盟后,将广告信息以淫秽诱导性词语为标志的方式链接在同一网站上,其利用淫秽电子信息增加广告点击量,从而实现牟利,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其在网站上链接的淫秽电影、图片数量已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杨勇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案例六 骆良衍、骆立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案件回顾  200867月,被告人骆良衍、骆立顶商量开设境外手机WAP淫秽色情网站。从20088月起,骆良衍相继开通了两个境外色情网站,其将从互联网上下载的1000多张色情图片中的700张上传到开设的网站,并通过视频连接将两部色情电影上传到网站后台。骆立顶也相继开通了两个境外色情网站,其通过UBB码将900多张从互联网上找到的淫秽色情图片及小说上传到开设的网站。二被告人利用淫秽电子信息共赚取广告费2万元。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骆良衍、骆立顶以牟利为目的,利用手机开设境外淫秽色情网站进行牟利,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鉴于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骆良衍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被告人骆立顶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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