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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快讯

2012年度推动河北法治进程十大案件揭晓
来源:燕赵都市网     时间:2013-01-22     浏览264
 
“推动河北法治进程十大案例”评选今年已是第9年,在浩淼的案源中遴选经典,是对过去一个年度河北法治进程的最佳回望与注解;对评选出的十大案例,社会知名学者、律师进行了充满法治精神与人文关怀的客观点评,在评委的理性思维和独特视角之下,我们看到了这些案例蕴涵的深刻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展示和品评这些案件的过程,无疑也是一次法律的宣传和普及,公众也能从中得到思考和启迪,寻找到指点现实的智慧,甚至影响行动的方向。
 
1、关键词:职务犯
杨琪远贪污五千余万元被判死刑
案件回放:杨琪远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法,利用担任中日青年交流中心秦皇岛办事处主任及秦皇岛博园公寓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之职务便利,采用欺骗手段,在秦皇岛高校后勤基地项目转让过程中,侵吞国有资产;同时在该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采用以虚假票据平帐和为其个人发放奖金的手段贪污公款,数额合计高达50894513.55元。
法院认为,杨琪远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且数额特别巨大,论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自动投案等情节,依法判处其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法院最终判决:杨琪远犯贪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专家点评:反腐力度加强警示作用明显
这又是一起典型的巨额贪腐案例
该案中被告人杨琪远利用其担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转让国有资产,同时用国有企业的款项支付其个人及亲友购房,侵吞了数千万元国有资产,可见其有非常强烈的个人私欲,这与其平时不重视廉政学习,物欲不断膨胀有关;也与其在担任国有企业领导期间,个人权力过大,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相关。
杨琪远案件还反映出有关部门对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上存在漏洞。国有资产的处置设立了严格的审批制度,转让国有资产要经过多重审计、评估、审批等环节,而每道程序、每个环节的管理部门如果都能真正发挥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职责,那么杨琪远就不能轻易将巨额国有资产予以转让,也就无法将公款用于购买个人房产。该案带来的教训无疑是深刻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杨琪远贪污国有资产达数千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法院依法对杨琪远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正是体现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原则。目前,国家对于反腐工作不断加强力度,杨琪远案件必将警醒那些站在法律悬崖边的人员,不管其任何职、做何事,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伸手必被捉”,只要构成犯,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2、关键词:非法集资
石家庄舜地案81人受刑事处罚
案件回放:2005年至2011年,被告人孙立朋、宋志萍夫妻分别成立、收购数十家公司,组成了并未登记注册的“舜地企业集团”。
该集团名下的石家庄舜地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舜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自2006年开始,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合作开发“顺平唐河漂流”旅游项目、“博爱雅苑”“百合公寓”等房地产项目为名,通过散发传单、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以高回报、高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自20075月至20113月,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3.3亿余元,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法院对该起河北省涉及金额巨大、集资人员众多的“舜地企业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87名被告人作出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被告人孙立朋有期徒刑二十年;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宋志萍有期徒刑十三年;对其他直接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犯罪活动的7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对犯罪情节轻微的6名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专家点评:
治理民企非法集资还应双管齐下
孙立朋、宋志萍夫妻5年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33.3亿元之巨,其金额之大、时间之久,震惊世人。众多参与其中的老百姓,损失惨重。
需要深思的是:为什么如此多的老百姓参与其中?为什么非法集资屡禁不止?
我们应该认识到该案件背后深层次的社会原因:一方面是,融资渠道不畅的情况下,民营企业要想发展,不惜高息借贷;另一方面是,通货膨胀、负利率大背景下,老百姓的钱存在银行里越来越不值钱,纷纷寻求资金增值保值的投资机会。
孙立朋、宋志萍夫妻以“博爱雅苑”“百合公寓”等房地产项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时,正值通货膨胀、房地产价格飞涨之际。民营企业融资渠道不畅、房地产暴利,使得孙立朋、宋志萍夫妻不惜高息借款;同时,通货膨胀、高息诱惑,又是众多老百姓纷纷参与其中最根本的动力。
从根本上治理民营企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问题,还应双管齐下:一方面,积极拓宽民营企业融资的渠道,试想如果有合法的、利率适中的资金来源,谁还会去借非法的高利贷呢?另一方面,积极拓宽老百姓的投资渠道,再试想如果有合法、安全的投资机会让老百姓手里的钱保值增值,谁还会去把辛辛苦苦挣来的钱冒险参与非法公众存款活动呢?
可喜的是,我们国家正在积极发展多层次的投融资金融体系,相信民营企业融资难、老百姓投资难的问题一定会解决。该案发生的社会土壤也将不复存在。
 
3、关键词:食品安全
制售“地沟油”四主犯分别获刑15
案件回放:魏善民、郑双廷、陈聚银(现在逃)、陈步高、刘计林5人合伙投资,于20114月与邢台宏瑞达食用油脂有限公司签订了承包协议,之后开始生产食用油。
2011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魏善民、郑双廷、陈步高、刘计林、武红林、武超飞、白建立共销售“鸡色拉油”238.6吨,销售总金额205.4331万元。
后事情败露,在南和县公安局对魏善民采取强制措施后,白建立为逃避法律制裁,通过房鲁朋找到李秀娟,让其出具假证明,并在该公司的账目上做假账,来证实白建立将10.04吨不合格食用油卖给了该公司,并许诺事成之后给房鲁朋和李秀娟好处费20000元。依据刑法规定,南和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魏善民、郑双廷、陈步高、刘计林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武红林、武超飞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妨害作证罪对被告人白建立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伪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房鲁朋、李秀娟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专家点评:
重罚食品犯罪得民心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食品安全涉及人类最基本权利的保障。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少数食品经营者唯利是图,丧失了作为一个食品经营者的基本诚信,昧着良心生产有毒、有害食品,从中赚取高额利润,这种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而且对我国的国家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
邢台市南和县人民法院对社会各界关注的魏善民等被告人生产销售“地沟油”一案的审理和宣判,彰显了国家采取最严厉的刑罚手段制裁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决心。食品安全事关民生,重罚食品犯罪也是司法保障民生的有力之举。
 
4、关键词:制售假币
全国最大制售假贵金属纪念币案7人获刑
案件回放:2010年八九月至年底,张建潘用铜条、锌铝合金条等原材料和液压机、冲床机等设备,伪造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2011版中国熊猫普制套装金币30套、2011辛卯()年金银纪念币本色的80套、彩色的20套。上述假纪念币初始发售价共计人民币77万余元。
张建潘将这些假纪念币出售给在定州开工艺礼品店的贾满斗。贾满斗的儿子贾晨伟将7套假纪念币出售给杨峰、刘淘女。
杨峰与刘淘女共谋,从北京市袁某处购买了某卫视电视购物会员的信息。刘淘女冒充电视购物工作人员骗取郭某、雷某的信任,出售假纪念币、金银条。定州市人民法院对“全国最大制造贩卖假贵金属纪念币案”宣判:以伪造货币罪判处张建潘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出售、购买假币罪对贾满斗等判处11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专家点评:
造假纪念币就是造假币
说实话,张建潘的手艺还是很不错的,他用简易设备和破铜烂铝在温州一个偏僻小村造出来的中国熊猫套装金币蛮像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真币,粗心的人们还真看不出来。可惜他这好手艺没有用在正经地儿,犯了“伪造货币罪”,国家则把好铁真钢铸成的优质手铐戴给了他。
许多人认为,将普通纪念币认定为人民币好理解,但贵金属金币并不用来流通、支付等,都是用来投资和收藏,张建潘等人怎么犯了“伪造货币罪”?其实,国家对于贵金属纪念币一直是按照人民币管理的。国务院《人民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发行纪念币。纪念币是具有特定主题的限量发行的人民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因而伪造贵金属纪念币就是伪造人民币。至于人们常常用来投资、收藏、送礼而不用来支付,那是人们舍不得并非不可以。
巧的是,在2011年下半年张建潘等人绞尽脑汁、夜以继日的制造、贩卖假纪念币的时候,最高司法机关也在201111月份经过严密论证出台了《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伪造贵金属纪念币按照伪造货币论处,数额以初始发售价格计算等,可谓罚之有据,罚当其罪! 
 
5、关键词:禁止令
石家庄三人敲诈勒索被发“禁止令”
案件回放:被告人单某组织杜某、李某以及任某(在逃)等人经过预谋后,在石家庄市白佛客运站附近向从客运站出来的旅客发放“就餐优惠卡”,并带旅客到客运站附近的“驴肉火烧”店内。
在旅客将“就餐优惠卡”投入桌上纸盒内时,单某等人趁机碰掉桌上摆放的手机、剃须刀等物品,以摔坏物品赔钱为由,采用胁迫的方法,先后向四位旅客索要现金人民币共计280元。 此案中,被告人敲诈数额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是其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恐惧心理,严重影响了长途客运站周边旅客正常出行的秩序。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依法对涉嫌敲诈勒索罪的单某、杜某、李某做出判决,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和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同时判处三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石家庄市各长途客运站及周边地区,期限六个月。
专家点评:
禁止令制度需发展完善
禁止令是一种配合刑罚起辅助预防作用的强制性约束措施,系《刑法修正案()》新增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根据其犯罪情况,判令其在管制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不得从事特定活动,不得进入特定区域、场所,不得接触特定的人,目的是防止被告人再次接触犯罪诱因,从而形成一道有效的司法“隔离墙”。这样,既可保障管制、缓刑的刑罚效果,降低犯罪分子再次实施不法侵害的可能性,又可有效发挥避免非监禁刑犯罪人员交叉感染的功能。本案的意义正在于此,为该制度的具体应用提供了司法范例。
作为一种具体执行监管措施的革新,禁止令无疑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然而,就像一切新生事物那样,禁止令制度同样需要丰富、发展和完善。虽然,在禁止令的司法适用、判定乃至执行环节有了四部门的解释,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该制度的实际运行。然而,在执行环节,仍存在一些需要探寻的问题,有待于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6、关键词:知识产权
两公司制售假“洋酒”被判赔钱并登报道歉
案件回放:法国轩尼诗公司是世界知名的葡萄酒酿造公司,2009年,该公司在市场上发现了一种“HeDnessy轩帝尼诗”的红酒产品,商标、公司名称均与其相似。
法国轩尼诗公司将生产、销售“假洋酒”的两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本案中,金都酒业公司、某酿酒公司未经许可,在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葡萄酒及包装上使用与法国轩尼诗公司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及标识的行为,侵犯了法国轩尼诗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法院最终判决两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法国轩尼诗公司商标及企业名称的葡萄酒,金地酒业公司赔偿法国轩尼诗公司40万元,某酿酒公司承担20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二公司分别就自己的侵权行为在相关报纸上公开登报消除影响。
专家点评:
向利用“山寨产品”牟利者敲响警钟
随着当前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市场国际化的进一步加深,国际大牌商品在我国的消费量及商标注册量每年都以惊人的速度增加,国人对“洋品牌”的热衷也让一些人试图通过“山寨洋货”来牟利,假冒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的洋商标的行为日见突出。因此,如何遏制商标侵权行为,特别是如何加大对国际品牌的保护,是当务之急。
该案就是典型的利用“山寨洋货”牟利的涉外商标侵权案件。在本案中,金都酒业公司、某酿酒公司未经许可,在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葡萄酒及包装上使用与法国轩尼诗公司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及标识的行为,侵犯了法国轩尼诗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该案定性是准确的,适用法律是得当的。该案的现实意义在于给那些想利用“山寨洋货”牟利的人敲响了警钟,法律意义在于使人们进一步正确了解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
该案对我们的启示在于,一是,企业的知识产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无论是谁,只要构成侵权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二是,企业经营要遵守规则,靠假冒洋品牌谋取非法利益必须禁止。三是,无论是国外商标还是国内商标都受法律保护,国外的企业及品牌应当得到切实的尊重和保护。
 
7、关键词:精神损害
孕妇“被艾滋”获赔3万元
案件回放:孕妇吴青(化名)满心欢喜地到张家口市某医院待产,经过急诊9项血检,吴青经艾滋病抗体初筛HIV血检呈阳性。
在剖宫产手术后,医生对吴青采取了隔离治疗,并告知吴青及其家属其为艾滋病患者,禁止母乳喂养,需要人为回奶。这一消息如炸弹般在吴青家中引起轩然大波,并很快传播到周围的亲朋和乡邻。
吴青的丈夫是村支书,消息传开后,其工作和形象受到极大影响;因为人为断奶,新生儿不能母乳喂养,体质虚弱,夜里啼哭不止,给吴青夫妇也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夫妻关系发生变化,吴青不断受到丈夫的猜疑指责,甚至提出离婚 201144日,经市疾控中心复检,排除了吴青患艾滋病的可能。吴青将医院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吴青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
专家点评:
善意履行职能 谨慎医学评价
“艾滋病”这一令人谈虎色变的名词,在二三十年前是很少听到的,随着医学科学的进步,人们对这一涉及人类健康生存的疾病已经不再陌生。然而,一个人一旦被粘上患有艾滋病的说法,总会让人避而远之。
艾滋病是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严重者可导致死亡。它之所以让人产生恐惧,主要是目前世界上还没有针对这一疾病的有效疫苗和绝对治愈的手段,特别是它的传染渠道主要是血液和性接触,所以除了血液感染以外人们多会把感染这种疾病的人认为有不道德的行为。
某医院在对原告吴青初诊HIV阳性未最终确诊的情况下,即告知原告亲属吴青为艾滋病患者,在一定范围内被公众知晓,夫妻险些离异,孩子哺乳受到影响,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负面社会评价。经原告起诉后法院判决吴青获赔3万元,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力量。
这一案例作为年度法治案件,意义不在于一个简单的维权判决,而在于告诫社会,在善意履行救助职能的同时,要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谨慎医学评价,避免因艾滋病、癌症等疾病误诊给受害者带来的经济和精神损害。当然,艾滋病已经从一种致死性疾病变为可控的慢性疾病,我们在谈论这一案件法律问题的同时,应当倾注更多的关爱,营造和谐美好的明天。
 
8、关键词:保险赔偿
巨额保险赔偿金遇继承权争议
案件回放:张堂、赵荣(均为化名)夫妇旅游途中遇事故死亡。事故发生后,其亲属将事故情况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理应支付共计120万元保险金。
逝者的独生女儿已先于他们去世,保险公司对其女婿王山(化名)的继承人身份存有异议,拒绝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张堂夫妇唯一的女儿去世后,王山继续与老人共同生活达七年之久,在生活上给予了照顾,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并得到其他近亲属的认可,其应作为张堂夫妇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张堂的保险金60万元由王强继承,赵荣的保险金60万元应由其母刘某与王山共同继承。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条款“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的规定,刘某年老缺乏劳动能力,应当予以照顾。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刘某保险金40万元,给付王山保险金80万元。
专家点评:
传统美德当弘扬
本案是因保险理赔引发的纠纷,也是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后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法律适用问题。法院的判决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更彰显了法律与情理的统一。
随着独生子女家庭在社会家庭中的比例日益增多和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养老问题越来越成为一个社会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社会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赡养老人的形式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从以前的被赡养人“没有经济收入”,到现如今的“有收入、有退休金”,使得赡养老人不再是满足老人物质上的需求,更多是生活上的陪伴和精神上的慰藉。
本案中张堂、赵荣夫妇唯一的女儿先于他们死亡,女婿王山没有离开他们,而是在生活中陪伴、照顾他们。判决中认定女婿王山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身份,一方面是对法律的正确适用,另一方面更是对王山这一善举的充分肯定。判决认定死者赵荣的母亲刘某与王山同为赵荣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并未平均分割赵荣的遗产,而是多给付了刘某,这是适用了《继承法》关于“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公平之外更富有人性的一面。判决不仅准确适用了法律,肯定了赡养离不开精神慰藉的理念,更展示了“老来丧女”不幸背后不离不弃的感人故事,弘扬了尊老爱老的良好社会风尚,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9、关键词:劳动争议
工作20年被辞难享退休待遇告了原单位
案件回放:1965年,27岁的宋某到徐水县高林村人民公社电话站工作,任机线员。19886月徐水县高林村电话站人员及设备由徐水县邮电局收回统一管理,宋某被指定到高林村邮电支局,一直工作到19985月被徐水县邮电局辞退。
19988月,徐水县邮电局体制改革,分立为徐水县邮政局和徐水县电信局,后徐水县电信局又将网通与移动分营发展为联通公司和移动公司。
宋某多次找到有关单位要求办理退休手续未果,遂将徐水县邮政局、电信局、联通公司、移动公司四家单位起诉,要求按被辞退时每月8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付养老金124800元。 电信公司提交了该公司成立时的相关文件和与宋某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明,所以电信公司对宋某的请求不应承担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徐水县邮政局、联通公司、移动公司连带给付原告宋某养老金124800元。
专家点评:
和谐社会的法治理念体现老有所养
本案涉及的养老金问题,根源于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前,国有企业固定工与临时工的退休待遇问题。在劳动法颁布之前,国有企业中的固定工和临时工有着严格的区分,前者有正式的档案与编制,对职工权益的保护,从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以致退休待遇等均有着全面保障;而对于临时工,这些待遇则是从劳动法实施后才逐步确认的,特别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各类企业职工的相关权益逐渐完善起来。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企业职工退休待遇的同等保护。
本案中,企业法人已经分立,对于企业原有债务,应由分立后的企业法人承担连带责任,以保护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判决徐水县邮政局、联通公司、移动公司对老人养老金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近年来,国家加强对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形下的法律保护,覆盖人群越来越广,且解决了诸多历史遗留问题,依法保护职工权益的理念从国有企业发展到国内各类企业,并逐渐推向非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因此,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老有所养,和谐社会的法治理念,对保障城乡居民晚年生活和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10、关键词:行政诉讼
沧州孟村国土资源局被诉信息公开
案件回放:2011111日,郭某对孟村县国土资源局出示的征收土地公告不服,向孟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孟村县国土资源局于当日及20111111日给郭某答复并提供了相关材料,郭某对此并未满意。
20111113日郭某再次写出申请递交给孟村县国土资源局,要求对土地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予以公开,但孟村县国土资源局至今未给予答复的。201112月,郭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孟村法院判决,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于判决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郭某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给予答复。
专家点评:
我们需要信息公开的阳光
土地和住宅是人类安身立命之本,是私人生活的载体和公民财产权、隐私权及其他权利的落脚点。在转型中国房地产开发席卷华夏过程中,对公民权利的厘定和保护、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关乎公平正义,关乎国民历史财富的二次分配,关切现代化的健康推进,意义概莫大矣。
由于历史,国情、政策、立法,司法和执法多方面的原因,土地征用和房地产开发中,纷争四起,矛盾错结,愈演愈烈。解决之道,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正义实现“三公”原则!
公开第一,因为它是前提,是基础,是保障,是监督!“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当下,不仅需要新闻公开的阳光,更需要信息公开的阳光。因此,政府信息公开法律的出台及司法适用是中国政治体制前行的重要步伐。
徒法不足以自行!良法的光辉需要及时典型的个案放射,本案即是,案虽小但其义实大,它关系公民政府信息知悉权的保障和实现,关乎申请人知情权与他人利益乃至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关系司法权裁量行政权的尺度。
这份判决做出的答卷无疑是优秀的。它充分体现了政府住息公开方面行政审查和救济所能达到的高度。在原告主体资格上,基于这类诉讼旨在行政信息公开、且具有一定公益性的特点,给予了从宽把握。在原告提出申请的证明责任上,基于原告举证能力相对行政机关处于弱势等因素的考量,从宽要求。在裁判方式上,只做出了答复判决而非如原告所诉请的课以义务判决,是基于行政不作为是拟制具体行政行为及行政诉讼属事后审查机制的特点的体现。更需要肯定的是,不尽如此,判决中进一步针对诉请对行政机关是否应当进行公开进行必要的阐述和说明,增强了判决的明确性与指引性,将有效地促进争议实质解决。这份说理透彻,裁判精当,不同于传统的判决,充分体现了保障和实现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行政诉讼的宗旨,使得正义不仅得以实现,而且以看得见的方式得体、文明、充分地实现,这正是司法智慧和能动,质素和文明、担当和责任的体现。
行政诉讼是一个国家宪政进程,改革发展的试金石!这样界碑般良案的不断增多,转型中国向前的步伐,必将更为稳健和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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