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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快讯

河南高院公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大河网     时间:2012-04-25     浏览124
 
201242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河南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河南正商置业商标侵权、“金鑫”珠宝商标被侵权等案件广受关注。十大典型案件中标的额最大的为5200万元高端专业技术发明所有权案件。
 
典型案件一 商住楼盘名称与商品住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港房地产开发(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港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商公司)
【基本案情】新港公司和正商公司均为房地产开发企业。2000年起,正商公司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把“金色港湾”作为楼盘和小区名称,并在广告宣传、销售等活动中使用。新港公司认为正商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金色港湾”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审法院认为正商公司将“金色港湾”作为其开发楼盘名称使用的行为属于地名意义上的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正商公司在不动产销售服务活动中使用“金色港湾”中英文与彩帆图的组合标志,构成商标侵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应区分楼盘名称使用时的具体情况,不能仅以地名意义上使用为由而免除侵权责任。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二审维持了原判决。
【典型意义】该案件表现的是房地产行业发展过程中反映出的相关商标与楼盘名称规范使用的知识产权问题。楼盘开发和销售中商标保护范围是否及于楼盘名称,楼盘地域性特征是否会影响商标保护范围等问题常成为司法争议的热点。法院平衡各方利益,在判决楼盘名称属于服务商标使用和保护范围之内的同时,认定被诉开发商对他人已注册商标在原来行政审定的范围内继续使用不构成侵权。这一判决结果兼顾了商标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而且对房地产开发中行政审批权的运用也给予了尊重。
 
典型案件二 知名商品注册商标侵权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金鑫国际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
【基本案情】“金鑫”珠宝商标系金鑫公司注册,金鑫公司认为姚某经营的珠宝店门头上使用“金鑫珠宝”字样侵犯其商标专用权,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后金鑫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姚某在当地市级报刊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金鑫公司放弃对姚某的经济索赔。
【典型意义】“金鑫”珠宝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不法商家为一己之私,从店面设计、商品包装等方面“傍名牌”,给消费者造成误导,损害注册商标权人利益。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定,对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导,应依法予以制止,并由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既是引导商品生产者依法经营,维护知名品牌的优势地位,更保证了商品市场有序发展。
 
典型案件三 热播影视剧著作权侵权系列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科技报社、河南省九六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六一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公司)
【基本案情】乐视网公司经授权取得《潜伏》等热播电视剧及电影的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权利。河南科技报社主办、九六一公司实际经营的中国农业科技110协作网的“新农影院”栏目链接了优酷等网站上的热播影视剧。乐视网公司认为河南科技报社、九六一公司侵犯了其合法取得的影视剧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权利。最终,法院判决河南科技报社、九六一公司共同赔偿乐视网公司损失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诉网站向公众提供影视作品的搜索链接行为不仅仅是简单的网络通道服务,而是直接参与了相关信息的加工处理,在其网页上显示出的内容虽未脱离网站页面,域名也显示的是本网站,但其播放的影视剧实际是被链接的网站上存储的内容,被链接网站起到异站储存或外置存储器的作用。这是随着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侵权行为的多样化,为网络著作权保护提出的更高要求。
 
典型案件四 高校导师与学生论文侵犯著作权系列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某
【基本案情】丁某、常某均为我省某高校教师,二人因著作权纠纷引起多个系列案件,主要涉及多人共同署名作品以及学生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不同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剽窃的问题、原告针对被告同一作品的不同部分多次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问题、发表自己作品时擅自加上他人名字的行为是侵犯他人姓名权还是署名权问题。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多人共同署名的作品,一般应
尊重多位作者认可的署名方式,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各位作者对合作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学生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应当归学生个人所有。不同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剽窃的衡量标准是被诉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
【典型意义】通过具体案件的处理,体现法律保护的准则,在实践中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特别是关系到学生与老师科研成果的分享,目前相关法律尚无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一、二审法院根据著作权保护原则,参照国内类似案件判例等,作出符合该类案件实际情况的裁判。
 
典型案件五 高端专业技术发明所有权归属及专利国际申请侵权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瑞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丰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基本案情】瑞丰公司生产的无碳复写纸显色剂在同行业中技术领先。刘某系该公司的股东,担任总工程师等职务,负责技术工作。在树脂组合物显色剂制备方法研发过程中,瑞丰公司提供资金购置仪器、设备、原材料。2003年,刘某将该技术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指定国为美国和欧洲。2006年刘某个人获得美国发明专利证书。瑞丰公司认为刘某
进行专利国际申请时没有指定中国,使该项技术无法在中国得到保护,请求确认该发明归瑞丰公司所有并要求刘某赔偿损失5200万元。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涉案技术成果归瑞丰公司所有,驳回瑞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该案技术成果国际领先,且是我省法院审理的标的额最大的专利纠纷案件。法院通过审理,厘清了复杂事实交织下的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之间的区别,为该类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裁决提供了先例参考。另外,该案对企业专利国际申请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典型案件六 植物新品种使用权出资引发的许可证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农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农科技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农种业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以下简称河南农科院粮作所)
【基本案情】2001年,德农科技公司与品种权人河南农科院粮作所签订的许可合同取得了“郑单958”玉米杂交种使用权。德农科技公司将该许可使用权经评估后投入到新设立的德农种业公司,并获得相应的股权。后德农科技公司将“郑单958”相关权利义务
完全转让给德农种业公司。2003年,德农科技公司又将其持有的德农种业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其他公司。德农种业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郑单958”品种使用权归其所有。法院判决认定德农科技公司与河南农科院粮作所签订的许可合同项下的“郑单958”使用权归德农种业公司享有。
【典型意义】本案对植物新品种权利归属的准确认定,引导促使种子企业依法经营,对保证种子质量,保护粮食生产安全,维护农民和广大消费者利益,保障植物品种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典型案件七 反向假冒优良玉米品种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圣源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农公司)、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屯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太行玉米种业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200591日,浚县研究所培育的玉米品种“浚97-1(浚单20)”经国家农业部审定授予植物新品种。浚县研究所与德农公司等4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协议,将该品种的独占使用权转让给4公司。20104月,德农公司发现圣源公司生产销售的
“金农118”玉米种子涉嫌侵犯其“浚97-1(浚单20)”品种权。经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玉米研究中心鉴定,结论为“金农118”与“浚97-1(浚单20)”相同或极近似。法院判决圣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德农公司等4公司10万元。
【典型意义】河南是农业大省,农作物种子的质量问题不仅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利益,更会影响到国家的粮食基本储备。该案中侵权行为隐蔽性强,并且极大地损害合法的植物新品种权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也挫伤了植物新品种培育人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典型案件八 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深澜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深澜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某
【基本案情】20051221日,杭州深澜公司与陈某签订软件项目开发合同书约定了技术开发转让、技术开发费、利润分成比例等。杭州深澜公司认为陈某应按照约定交付其开发“icc3000认证计费系统”的全部源码、可执行代码以及相关设计文档、手册,退还杭州深澜公司已支付的款项19万元。陈某认为其已按约定履行了合同,杭州深澜公司应支付未付的技术转让和开发费余额1万元和利润分红款7.8万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杭州深澜公司的诉讼请求,杭州深澜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陈某8万元。二审审理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杭州深澜公司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社会发展离不开科学技术,而科学技术的进步离不开技术的开发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推进科技进步,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提供司法保障。二审法院在一审查清案件事实,分清双方责任的基础上主持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本案画上圆满的句号。
 
典型案件九 特色餐饮字号牌匾霓虹灯使用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千岛湖鱼味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岛湖鱼味馆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民航大酒店(以下简称民航大酒店)
【基本案情】“千岛湖鱼味馆”始建于1980年,系浙江千岛湖鱼味馆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经营地方特色品牌菜肴。2004321日,民航大酒店作为店标使用“千岛湖鱼味馆”,来源于2004226日与千岛湖农产品配送中心签订的购销合同。千岛湖鱼味馆公司于2004811日登记注册成立。民航大酒店和千岛湖鱼味馆公司双方店面所使用牌匾均为“千岛湖鱼味馆”。千岛湖鱼味馆公司认为民航大酒店构成不正当竞争,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驳回千岛湖鱼味馆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审理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权利冲突纠纷较为普遍。不论同种权利冲突还是不同权利冲突,保护在先权利应是一般的法律原则。案件的裁判,标示了法律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依法正当市场竞争关系的明确立场。
 
典型案件十 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农业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农科所)
【基本案情】刘某原系农科所副所长。1999年农科所曾以“豫玉26号”、“济单7号”等玉米品种等作为出资,与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合肥丰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济源丰乐种业玉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后农科所与合肥丰乐公司签订解散协议,约定“豫玉26号”、“济单7号”玉米品种的品种权、保护权、独占开发权归合肥丰乐公司所有,合肥丰乐公司付给农科所补偿费450万元。刘某曾领取成果转让提成款、科研提成等,但其认为农科所还应支付其奖励款112.5万元。法院依案情酌定判决农科所给付刘某奖励款50万元。
【典型意义】我国历来崇尚保护知识产权,对于为知识产权形成和完善付出辛劳的科技人员,更应从精神上和物质上给予充分的关注。本案所体现的就是经过案件的审理,充分肯定优良品种培育人对品种培育做出的贡献以及从法律方面确定给予经济上的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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