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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快讯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期曝光二十起失信典型案例
来源:辽宁法制网     时间:2014-12-19     浏览4530
 
1217,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期公开曝光了二十起典型失信案例,以充分发挥信用惩戒对执行工作的促进作用。
 
案例一:沈阳名格家私有限公司失信案
失信被执行人:沈阳名格家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廷哲,总经理
辽宁金帝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沈阳名格家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沈阳名格家私有限公司未履行(2010)于民二初字第107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原告欠款240万元的法律义务,经辽宁金帝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于2014521日以(2014)于恢执字第6566号立案执行。
本案恢复执行后,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沈阳名格家私有限公司在8家银行的账户,但基本没有余额。轮候查封了位于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路175号,卷号19-2-0138545,分别为11210.37平方米、5180.80平方米的两处厂房,该两处房产均设有抵押。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辽AF6592号的依维柯牌车辆一台,但是该车具体下落不明。经调取被执行人的工商档案,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均为货币出资,该企业为家具制造业,现在为开业状态。沈阳名格家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田廷哲,是沈阳市于洪区人大代表。经沟通,于洪区人大同意与田廷哲进行沟通协调此案。2014630日经再次与区人大联系,了解到区人大经与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办事处协调,要求沙岭街道办事处落实,但是至今沙岭街道办事处尚未回馈。
处罚:法院依法将沈阳名格家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田廷哲采取限制高消费和出入境措施。
 
案例二:大连安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奥博特模塑技术有限公司失信案
失信被执行人:大连安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道顺,总经理
失信被执行人:大连奥博特模塑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金民,董事长
王涛申请执行大连安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奥博特模塑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大连安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奥博特模塑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2013)开民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合计480000元的法律义务,经原告申请,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820日以(2014)开民执恢一字第74号立案执行。
经查询,法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大连安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南关岭支行的款项(实际冻结951.69),未发现其他银行账户及存款,亦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大连奥博特模塑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其他系列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其所有的机器设备早已被查封。法院已就本案向大连奥博特模塑技术有限公司调查其与另一被执行人大连安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工程款欠款情况,但其表示未经最终决算,目前没有准确的债务数额,拖延履行。
处罚:法院依法将大连安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奥博特模塑技术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道顺、李金民采取限制高消费和出入境措施。
 
案例三:盘锦亿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失信案
失信被执行人:盘锦亿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立业,董事长
盘山县瑞星空心砖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盘锦亿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盘锦亿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2013)盘县民二初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原告货款173816元及利息的法律义务,经原告申请,盘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723日以(2013)盘县执字第00220号立案执行。
法院于201385日对被执行人盘锦亿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自收到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法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苏立业,但其无故不到庭,在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期间,被执行人拒不提供真实财产情况。法院经多方查找,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盘山县高升镇盛世豪庭小区4-30#4-31#4-26#4-27#4-23#5处车库,经评估已于20141121日裁定公开拍卖。
处罚:法院依法将盘锦亿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例四:沈阳热电石油经销有限公司失信案
失信被执行人:沈阳热电石油经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永刚
潘述龙申请执行沈阳热电石油经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沈阳热电石油经销有限公司未履行[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潘述龙欠款及利息合计579762.22元的法律义务,经潘述龙申请,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11010日以(2011)沈铁西执字第1676号立案执行。
法院先后对被执行人沈阳热电石油经销有限公司采取了冻结银行账户,到公司加油站现场搜查财产,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等措施,共执行到位403095元。目前,被执行人的加油站一直在继续经营,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经查被执行人使用其他公司名头收取加油费用,且其法定代表人始终未到法院接受询问。
处罚:法院依法将沈阳热电石油经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例五:凤城市富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失信案
失信被执行人:凤城市富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成林,总经理
王强申请执行凤城市富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凤城市富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凤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凤劳仲字(2013)172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支付王强医疗费等共计46535.71元的法律义务,经王强申请,凤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210日以(2014)凤执字第00298号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凤城市富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现已处于停产状态,但未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该公司在凤城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账户已办理销户手续,且该公司在车辆及房产管理部门均无车辆和房产登记记录,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法定代表人赵成林除经营该公司外还有其他实体企业,因该公司未办理注销登记,尚无法追加法定代表人赵成林为被执行人。
处罚:法院依法将凤城市富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例六:大连岁盛新能源有限公司失信案
失信被执行人:大连岁盛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廷
辽阳市白塔区通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连岁盛新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大连岁盛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履行(2013)辽阳民三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原告借款及利息合计1955.68万元的连带给付责任,经原告申请,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613日以(2014)辽阳执字第00027号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大连岁盛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才跃春利用一审上诉期间,故意拖延时间,将公司法人变更为他人后又撤诉,规避法律,逃避债务,为后续执行设置障碍。诉讼期间,大连岁盛新能源有限公司抽逃注册资金,并转让股权。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大连岁盛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拒不提供公司财务账目,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并早已将在银行的所有账户上的钱全部转走,逃避债务。法院依法追加其股东颜廷、沈苏伟,原股东才跃春、赵建国为被执行人,先后查封了大连岁盛新能源有限公司分别在吉林银行大连分行、建行大连周水子支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汇村镇银行、上海浦发银行大连分行四家银行开设的账户,均无存款;20131031日查封了其持有中铁渤海铁路轮渡国际贸易(大连)有限公司80%的股权;20131111日查封了其持有辽阳腾奕矿业公司45%的股权;201481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沈苏伟名下坐落在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南路芳林园4号楼8单元21号住宅;2014103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才跃春名下坐落在大连市中山区明泽园7号楼1单元1B号住宅(轮候查封)
处罚:法院依法将大连岁盛新能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例七:凌源市振远金属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失信案
失信被执行人:凌源市振远金属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金振
凌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凌源市振远金属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务监察行政处理决定执行纠纷一案,因凌源市振远金属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凌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凌人社行处字[2013]1号劳动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支付工人工资152674.50元的法律义务,经申请人申请,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13826日以(2013)凌执字1316号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凌源市振远金属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庞金振表示已经偿还一部分工人工资3万多元,并保证201312月末将欠款全部还清。20131014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作出还款计划约定20131115日前还款50000元,201312月末全部还清。为促其及时履行法定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于20131016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小型切割机一台、摇臂机一台、气保焊机一台、折弯机一台。被执行人表示企业还在运营,愿以营业收入来履行还款义务,但至今未履行。因被查封财产专用性强,且年久老化,如果进行处理申请执行人担心不但无法变现,还将搭上垫付的费用,因此一直未向本院申请评估拍卖。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时履行,于2014121日依法拘留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庞金振15日。
处罚:法院依法将凌源市振远金属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例八:营口大宏运输有限公司失信案
失信被执行人:营口大宏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永宏
李义申请执行营口大宏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营口大宏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2012)营老民一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原告634240.82元的补充赔偿责任,经原告申请,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于2012119日以(2013)营老执字第199号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营口大宏运输有限公司利用网银将单位账户内资金转移至个人名下,使法院无法及时冻结其资金。经多次找被执行人的法人代表人孙永宏沟通协商,其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目前,孙永宏为了躲避债务已下落不明。法院已将被执行人营口大宏运输有限公司账户全部冻结。
处罚:法院依法将营口大宏运输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例九:辽宁圣野特种牧业有限公司失信案
失信被执行人:辽宁圣野特种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强
北京和谐阳光农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辽宁圣野特种牧业有限公司一案,因辽宁圣野特种牧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秦皇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秦仲裁字第085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偿还申请人服务费及药物承包费296469元的法律义务,经申请人申请,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929日以(2014)葫执字第00043号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辽宁圣野特种牧业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如实申报财产状况,也未按其承诺尽快还款,至今仍未履行给付义务。经多次做工作,其法定代表人王永强以企业经济困难、没钱为由,拖延给付。
处罚:法院依法将辽宁圣野特种牧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例十:辽宁正大上河建设集团失信案
失信被执行人:辽宁正大上河建设集团
法定代表人:尹民,理事长
锦州汇通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辽宁正大上河建设集团一案,因辽宁正大上河建设集团未履行(2013)锦民一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归还典当本金等费用合计5643916元,经锦州汇通典当有限公司申请,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127日以(2014)锦执一字第00008号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是抵押在汇通典当有限公司的坐落在锦义街上河城的35户房产,但被执行人将抵押的房产部分出售并被个人占有,致使上述抵押房产无法处置。执行过程中,法院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小凌里147号、148号,女儿里69号及周边,面积为484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并经多次做被执行人工作,仍拒不履行法律义务。
处罚:法院依法将辽宁正大上河建设集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例十一:孙百岩失信案
失信被执行人:孙百岩,男,44岁,住康平县东关屯镇东关屯村,身份证号码:2112251971****2113
田淑芳申请执行孙百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孙百岩未履行(2009)康民一合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的法律义务,经原告申请,康平县人民法院于200991日以(2009)康执字第386号立案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人已经将近80岁高龄,被执行人孙百岩家中有土地9亩,每年能收获一万多斤粮食,夫妻二人农闲时间在外打工赚钱,家中经济情况良好。但其表示每月仅给付申请人500元,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在执行中,法院对被执行人孙百岩的银行存款、车辆以及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执行到位9889.67元。剩余部分经多次找到被执行人孙百岩要求其履行义务,孙百岩都拒不履行。
处罚:被执行人孙百岩的失信行为,符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第()项的规定,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拘留措施。
 
案例十二:刘明珠失信案
失信被执行人:刘明珠(系申请执行人的姑姑),女,汉族,个体户,户籍辽宁省昌图县前双井子镇街内,身份证号码:2112241982****4025
刘美慧申请执行刘明珠婚姻家庭财产纠纷一案,因刘明珠未履行(2012)昌民三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返还其占有的属原告所有的其父刘鹏的死亡赔偿20万元的法律义务,经原告申请,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3320日以(2013)昌法执字00305号立案执行。
2012411,申请执行人的父亲、被执行人刘明珠的哥哥在打工中意外死亡。经协商,用人单位给付赔偿款92万元,处理过程中花费12.5万元。得到赔偿款后,该款由刘明珠管理保管。申请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继承人协商达成协议分割了上述79.5万元赔偿款,申请执行人按约定分得35万元,并已分得15万元,剩余20万元在刘明珠处保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明珠拒不到法院汇报财产,也不履行义务。经法院查询,刘明珠名下无存款,由其代为保管的20万赔偿款去向不明,家中无人居住,并且窗户上贴了卖房告示,准备变卖财产。
处罚:被执行人刘明珠的失信行为,符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第()项、第()项的规定,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刘明珠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已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十三:张士忠失信案
失信被执行人:张士忠,男,50岁,现住辽阳县首山镇,身份证号码:2110111964****0016
耿金来申请执行张士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张士忠未履行(2013)辽县民初字第0192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偿还原告借款18万元及利息的法律义务,经原告申请,辽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528日以(2014)辽县执字第399号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从20149月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2万元直至16万元止,但被执行人张士忠无正当理由未按协议履行。法院经过财产调查措施查封了张士忠所有的楼房两处,并将继续积极采取执行措施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处罚:被执行人张士忠的失信行为,符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第()项的规定,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例十四:刘振东失信案
失信被执行人:刘振东,男,住朝阳市龙城区边杖子乡边杖子村罗东族117号,身份证号码:2113031964****1255
吴国红申请执行刘振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刘振东未履行(2011)朝龙民二初字第0016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原告工程款及保全费合计87842元的法律义务,经原告申请,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1027日以(2011)朝龙执字第00273号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在交警部门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振东所有的车牌号为辽N22V23的本田雅阁轿车车籍,但未发现该车辆的下落;冻结了其在邮储朝阳分行开设的两个存款账户,余额分别为197.71元、91.27元,且长期未使用。刘振东有履行能力,但始终躲避在外拒不履行义务。法院多次传唤仍拒不到庭,且频繁更换手机号码,致使法院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经申请执行人提供刘振东下落,法院多次前去查找无果。
处罚:被执行人刘振东的失信行为,符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第()项的规定,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例十五:徐建国、刘刚失信案
失信被执行人:徐建国,男,汉族,无业,住盘锦市双台子区东风街道育红社区大发小区3号楼1单元502室,身份证号码:2111021979****253X
失信被执行人:刘刚,男,汉族,无职业,住盘锦市双台子区陆家乡赵家村,身份证号码:2111221977****151X
王凤启、张桂荣、王永建申请执行徐建国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徐建国未履行(2013)盘县民二初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原告赔偿款17279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的法律义务,经原告申请,盘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731日以(2013)盘县执字第00225号立案执行。
盘山县法院于201382日向被执行人徐建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20131126日查封了徐建国所有的号牌为辽LQ5007的“长安”牌小型轿车一辆。2014311日,申请执行人与徐建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徐建国每个月给付申请执行人2300元,直至给付完毕为止。如果有能力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00000元,并由刘刚提供担保,担保金额82800元。徐建国于20144月份支付完2300元后,便拒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担保人刘刚也未能履行担保义务。盘山县法院于2014825日追加担保人刘刚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要求其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并于20149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刚所有的号牌为辽L57220的“解放”牌大型汽车。20141121日刘刚提供担保,保证在2015218日之前一次性给付所欠的这些月每个月2300元的执行款。
处罚:被执行人徐建国、刘刚的失信行为,符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第()项的规定,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例十六:关殿臣失信案
失信被执行人:关殿臣,男,42岁,住瓦房店永家镇李家沟马家屯172号,身份证号码:2102191972****5713
沈阳万涵经贸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申请执行关殿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关殿臣未履行(2014)沈铁民初字第0001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原告货款及延期履行利息合计494040元的法律义务,经原告申请,沈阳铁路运输法院于201472日以(2014)沈铁执字第00019号立案执行。
法院多次与被执行人关殿臣电话联系,通知其到法院执行局洽谈还款事宜,关殿臣均以各种理由推辞,至今仍未到案,亦未如实报告自己的财产情况。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关殿臣的银行存款并已给付申请执行人123667.4元。同时还查询到关殿臣的银行账户中曾有多笔银行往来,说明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拒不履行。
处罚:被执行人关殿臣的失信行为,符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第()项的规定,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例十七:田忠信失信案
失信被执行人:田忠信,男,汉族,个体,住兴城市东山市场金鑫集团住宅楼3号楼1单元602号。身份证号码:2114811965****7018
彭昌河申请执行田忠信拖欠建设工程施工人工费纠纷一案,因田忠信未履行(2006)葫民二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原告596226.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法律义务,经原告申请,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19日以(2007)葫执字第00012号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田忠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田忠信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定还款义务,亦未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后法院查封并拍卖了田忠信的楼房,偿付申请执行人377540.81元。对剩余欠款,法院多次催要,田忠信承诺分期还款,但在还款50000元后,就拒不按照还款计划继续还款,并多次躲避法院执行。
处罚:被执行人田忠信的失信行为,符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第()项的规定,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例十八:孙元鑫失信案
失信被执行人:孙元鑫,男,33岁,户籍:鞍山市铁东区营城路22-10005,身份证号码:2103021982****0332
刘兰和申请执行孙元鑫提供劳动者受害合同责任纠纷一案,因孙元鑫未履行(2013)铁东民二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原告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及其他费用合计71117.7元的法律义务,经原告申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131226日以(2014)铁东执一字第47号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于2014121日将被执行人孙元鑫经营的建材加工厂内的机器设备予以查封,并将孙元鑫所有的停放在该加工厂内的牌号为辽CM1093的现代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但其后孙元鑫私自将以上查封车辆和机械设备隐藏、转移、处分。2014123日,申请执行人与孙元鑫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书,协议约定:一、孙元鑫于2014127日给付申请执行人36118元;二、自20143月起孙元鑫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3500元,至201412月底前全部付清。但孙元鑫只分二笔履行29618元,尚欠41499.7元未履行,同时也拒绝履行按协议约定的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3500元至付清时止的义务,声称现在没有履行能力,每月只能给付500元等。
处罚:被执行人孙元鑫的失信行为,符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第()项、第()项的规定,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例十九:孙颖失信案
失信被执行人:孙颖,女,39岁,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东山路168号,身份证号码:2305021975****0523
杨洪珠申请执行孙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孙颖未履行大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大仲字第70裁定书所确定的腾退房屋及支付租金等费用的法律义务,经杨洪珠申请,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617日以(2014)大执二字第80号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向被执行人孙颖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强迁公告,但孙颖仍将涉案房屋转租给他人,拒绝腾退房屋。且因房屋被其他承租人占用,法院无法强制执行。
处罚:被执行人孙颖的失信行为,符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第()项的规定,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例二十:徐海涛失信案
失信被执行人:徐海涛,男,满族,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住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下卜村新河东971-1,身份证号码:2105211974****3178
刘桂清申请执行徐海涛、赵俊英、阚俊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徐海涛未履行(2014)本县民初字第0007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偿还原告2万元欠款及利息的法律义务,经原告申请,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55日以(2014)本县执字第00336号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经查三名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赵俊英、阚俊芝没有工作且身体患有疾病。被执行人徐海涛现在云南昆明打工,法院在受案之初与徐海涛电话联系,其表示他在云南打工,月收入1万多元,会尽快将执行案款履行到位,但却迟迟没有行动。后徐海涛到法院也承诺6月底前清偿债务,但逾期仍未履行。执行法官多次与徐海涛电话联系,其都以各种理由推脱,并扬言“现在没有钱,就是有钱也不给她,法院爱怎么弄就怎么弄”。
处罚:被执行人徐海涛的失信行为,符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第()项的规定,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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