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或者
专利权人因权利归属纠纷发生权利转移以及发明人因资格纠纷发生变更的,如果纠纷是通过协商解决的,应当提交全体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权利转移
协议书;如果纠纷是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应当提交发生
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
判决书,专利局收到判决书后,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查询是否提起上诉,在指定的期限(两个月)内未答复或明确不上诉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上诉受理
通知书,原人民
法院判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纠纷是由地方
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调处决定的,专利局收到调处决定后,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查询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指定期限(两个月)内未答复或明确不起诉的,调处决定发生法律效力;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出具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原调处决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2)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赠予发生权利转移,要求变更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必须提交转让或赠予合同的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该合同是由法人订立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人在合同上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必要时须提交公证文件。公民订立合同的,由本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须提交公证文件。有多个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应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赠予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法人的,因其合并、重组、分立、撤销、破产或改制而引起的著录项目变更必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4)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因死亡而发生
继承的,应当提交公证机关签发的当事人是惟一合法继承人或者当事人已包括全部法定继承人的证明文件。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共同继承人应当共同继承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 (5)在进行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转让时,如果原专利申请.时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变更手续应由原代理机构提交,受让方还必须重新委托原专利代理机构;如果不需要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时,原申请人应在著录项目
申报书中做出相关变更,并提交对原专利代理机构的辞聘声明,同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缴纳代理机构变更费50元和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变更费200元。如果受让方委托其他的专利代理机构,就需要与该被委托的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并由该被委托的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递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变更代理机 构,同时缴纳专利代理机构变更费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