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 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 造成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但是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其权利。 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耽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造成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说明理由,请求恢复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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