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Fri May 17 14:28:46 CST 2024 会员服务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忘记密码 客服电话:4006728810 首页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找好律师
您当前的位置:法律家  >>  合同文规库  >>  公企文规详情页

司库存量管理制度



 

    存量基准设定

  第一条 预计月用量的设()

  ()用量稳定的材料由主管人员依据去年的平均月用量,并参照今年营业的销售目标与生产计划设定,若产销计划有重大变化(如开发或取消某一产品的生产,扩建增产计划等) 应修订月用量。

  ()季节性与特殊性材料由生产管理人员于每年36912月的25日以前,依前三个月及去年同期各月份的耗用数量,并参考市场状况,拟订下季各月份的预计销售量,再乘以各产品的单位用量,来设定预计月用量。

  第二条 请购点设定

  ()请购点——采购作业期间的需求量加上安全存量。

  ()采购作业期间的需求量——采购作业期限乘以预计月用量。

  ()安全存量——采购作业期间的需求量乘以25(差异管理率)加上装船延误天数的用量(欧、美地区15天用量,日本与东南亚地区7天用量)

  第三条 采购作业期限

  由采购人员依采购作业的各阶段所需天数设定,其作业流程及作业天数(公司自订)经主管批准,送相关部门作为请购需求日及采购数量的参考。

  第四条 设定请购量

  ()考虑要项:采购作业期间的长短,最小包装量及最小交通量及仓储容量。

  ()设定数量:外购材料的欧美地区每次请购三个月用量,亚洲地区为二个月用量,内购材料则每次请购25天用量。

  第五条 存量基准批准建立

  生产管理人员将以上存量管理基准分别填入存量基准设定表”(附表1)呈总经理批准,送物料管理科建档。

 

  请购作业

  第六条 请购单提出时,由物料管理单位利用电脑(人工作业)查询在途量、库存量及安全存量填入以便审核,审核无误后送采购单位办理采购。

 

  用料差异管理作业

  第七条 用料差异管理基准

  ()上旬(1—10)实际用量超出该旬设定量×%以上者(由公司自订)

  ()中旬(1—20)实际用量超出该旬设定量×%以上者(由公司自订)

  ()下旬(即全月)实际用量超出全月设定量×%以上者(由公司自订)

  第八条 用料差异反应及处理

  生产管理人员于每月5日前针对前月开立用料差异反应表,查明差异原因及拟订处理措施,判断是否要修正预计月量如需修订,应在反应表拟修订月用量栏内修订,并经总经理批准后,送物料管理单位以便修改存量基准。

 

  库存查询及采取措施

  第九条 库存查询

  物料管理人员接到获批准修订的月用量的用料差异反应表后,应立即查询库存管理表”(附表2)查询该等材料的在途量,判断是否需要修改交货期。

  第十条 采取措施

  物控人员判断需修改交货期时,应填具交货期变更联络单,送请采购单位采取措施,采购单位应将处理结果于采购单位答复栏内填妥,送回物控人员列入管理。

 

  存量管理作业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物控人员

  为材料存量管理作业中心,负责月使用量基准设()订,用料差异分析及采取措施。

  第十二条 采购单位

  负责各项材料内、外购的设()订,采购作业期限设()订及采购进度管理与异常处理。

                     附表1  存量基准设定表

料编号

品名规定

单位

采购区分

去年平均月用量

设定月用量

安全存量

请购点

设定请购量

最小包装量及货柜量

 

 

 

 

 

 

合计

 

 

合计

天数

数量

天数

数量

 

 

 

 

 

 

 

 

 

 

 

 

 

 

 

 

 

 

 

 

 

 

 

 

 

 

 

 

 

 

 

 

 

 

 

 

 

 

 

 

 

 

 

 

 

 

 

 

 

 

 

 

 

 

 

 

 

 

 

 

 

 

 

 

用料设定部门主管:______________ 经办:____________________

                 

                   附表库存管理表

材料编号

品名规格

单位

库别

设定
月用量

库存量

库存可用天数

在途量

请购点

应请购量

   巳请购件

 

 

 

 

 

 

 

 

 

 

请购单编号

原需要日

订购日

预到日

数量

 

 

 

 

 

 

 

 

 

 

 

 

 

 

 

 

 

 

 

 

 

 

 

 

 

 

 

 

 

 

 

 

 

 

 

 

 

 

 

 

 

 

 

 

 

 

 

 

 

 

 

 

 

 

 

 

 

 

 

 

 


版权所有:法律家科技集团 运营维护:法绿家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