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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适用所有负责人。

 

第一条 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合同的签订应当使用公司制定的同意文本。

 

第三条 合同谈判须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对外签署合同,并向公司及时备案。

 

第四条 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合同条款。

 

第五条 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六条 合同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第七条 合同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办公室按合同审批权限审批。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 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 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并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十二条 合同纠纷由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第十三条 凡可能发生争议的合同,应当及时向公司负责人通报,并保留如下材料以作为解决纠纷之材料:

1.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传真、图表等;

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方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十四条 公司每个工程项目在正式签署合同后,均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相关部门在办公室领取,项目结束后由办公室建档管理。

 

第十五条 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

3.填写“合同情况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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