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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破产人名称)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民事诉讼- 其他文书  |  2015-09-10 03:51:29.933


《XXX(破产人名称)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XXXX)XX破管字第X号
 
一、变价原则
阐述本方案确定的财产变价原则。
 
二、破产财产状况
分别列明经审计、评估的破产人货币(有价证券)资金、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对外债权、对外投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破产财产的状况。
 
三、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分别列明各类破产财产的处置措施:
(一)对外债权、对外投资的处置
1.经调查后发现确无追回可能或追收成本大于债权本身的,报请债权人 委员会审议,予以核销处理。
2.破产人的债务人 已破产的,依法申报债权。
3.其他对外债权、投资的处置方案。
(二)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处置
一般采取拍卖方式进行变价。需要采取拍卖方式之外的变价措施的,列明相应的变价措施。
(三)其他破产财产的处置
 
四、变价预备措施
对拟公开拍卖财产遭遇流拍时的预备处置措施。
 
五、设定担保权的特定财产的变价处置方案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由管理人拟订后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
二、本文书须重点反映各类破产财产的价值、可变价状况,以及相应的变价原则和变价措施。
三、破产人为国有企业的,破产财产变价措施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货币和有价证券类之外的资产,变价措施一般应当采取拍卖方式。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之规定,设定担保权的破产人特定财产不纳入破产财产范围,但为全面反映破产人财产的变价情况,可以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中附带列明特定财产的变价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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