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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破产财产中间分配用)

民事诉讼- 其他文书  |  2015-09-10 02:13:06.62


公告
(破产财产中间分配用)
 
(XXXX)XX破管字第X号
 
XXX(破产人名称)债权人
 
《XXX(破产人名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于XXXX年XX月XX日经第X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于XXXX年XX月XX日经XXXX人民法院(XXXX)X破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本管理人执行。
 
XXX(破产人名称)破产财产共实施X次分配,本次分配为第X次分配,确定于XXXXXXXX日实施(列明分配实施方法),本次分配总额为人民币XX元,其中,……(列明不同清偿顺序债权的分配总额)。
 
另有分配额人民币XX元,因____________(列明提存原因),暂予以提存。
 
特此公告。
 
 
(管理人印鉴)
XXXXXXXX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管理人在对实施多次分配方案的中间分配时发布。
二、公告应当列明实施分配的方法。实施分配款项集中发放的,应当列明分配地点、分配时间、款项领取手续等;实施分配款项转账发放的,应当列明转账时间、款项受领条件等。
三、公告应当列明不同清偿顺序债权的分配总额。例如欠付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与应当支付的补偿金的分配总额为人民币XX元;欠缴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收的分配总额为人民币XX元;普通债权的分配总额为人民币XX元。
四、分配额暂予以提存的,公告应当载明提存情况。
五、公告应当发布于当地有影响的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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