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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破产财产最后分配用)

民事诉讼- 其他文书  |  2015-09-10 02:04:08.83


公告
(破产财产最后分配用)
 
(XXXX)XX破管字第X号
 
XXX(破产人名称)债权人
 
《XXX(破产人名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于XXXX年XX月XX日经第X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于XXXX年XX月XX日经XXXX人民法院(XXXX)X破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本管理人执行。
 
根据《XXX(破产人名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步骤,XXX(破产人名称)破产财产实施X次分配,本次分配为最后分配(或者:XXX(破产人名称)破产财产实施一次分配,本次分配即为最后分配),确定于XXXX年XX月XX日实施(列明分配实施方法)。
 
最后分配的分配总额为人民币XX元,其中,……(列明不同清偿顺序债权的分配总额)。
 
对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提存分配额的处置:
 
在本次分配前,管理人对附生效条件/解除条件的共计人民币XX元的债权分配额进行了提存。在本次分配公告日,分配额共计人民币XX元的债权的生效条件仍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已经成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分配额共计人民币XX元的债权的生效条件已经成就(或者解除条件仍未成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应当交付给相应债权人。
 
对未受领的分配额的提存:
 
对本次分配前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以及本次分配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本次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提存的分配额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对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分配额的提存:
 
分配额共计人民币XX元的债权,因在本次分配公告日涉及债权确认的相关诉讼/仲裁尚未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管理人将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将由XXXX人民法院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特此公告。
 
 
(管理人印鉴)
XXXXXXXX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由管理人在对破产财产实施最后分配时发布。
二、公告应当列明实施分配的方法,实施分配款项集中发放的,应当列明分配地点、分配时间、款项领取手续等;实施分配款项转账发放的,应当列明转账时间、款项受领条件等。
三、公告应当载明不同清偿顺序债权的分配总额。例如欠付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与应当支付的补偿金的分配总额为人民币XX元;欠缴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的分配总额为人民币XX元;普通债权的分配总额为人民币XX元。
四、公告还应当载明提存分配额的最后分配情况。
五、公告应当发布于当地有影响的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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