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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无财产可供分配用)

民事诉讼- 其他文书  |  2015-09-10 01:22:02.397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
(无财产可供分配用)
 
(XXXX)XX破管字第X号
 
XXXX人民法院:
 
贵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X破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XXX(破产人名称)破产。现经管理人调查,XXX(破产人名称)在偿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无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管理人请求法院裁定终结XXX(破产人名称)的破产程序。
 
特此报告。
 
 
(管理人印鉴)
XXXXXXXX
 
附: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报告;
2.破产人财产状况报告。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由管理人发现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时,向人民法院提交。
二、管理人在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时,应当附破产人的财产状况报告,证明破产人确无可供分配的财产。
三、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是指破产人以特定财产清偿担保债权,破产财产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无其他财产可供分配。破产财产不足清偿破产费用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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