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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最后分配完结用)

民事诉讼- 其他文书  |  2015-09-10 01:12:59.487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
(最后分配完结用)
 
(XXXX)XX破管字第X号
 
XXXX人民法院:
 
贵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X破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XXX(破产人名称)破产,并于XXXX年XX月XX日裁定认可《XXX(破产人名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管理人提请贵院裁定终结XXX(破产人名称〉的破产程序。
 
特此报告。
 
 
(管理人印鉴)
XXXXXXXX
 
附:破产财产分配执行情况的报告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由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向人民法院提出。
二、提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时,应当附破产财产分配执行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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