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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的报告

民事诉讼- 其他文书  |  2015-09-10 00:50:07.73


关于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的报告
 
(XXXX)XX破管字第X号
 
XXXX人民法院:
 
XXXXXXXX日,贵院作出(XXXXX破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XXX(破产人名称)的破产程序,管理人职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破产财产的分配情况
简述破产财产的分配情况。无财产可供分配的,附破产人财产状况报告;最后分配完结的,附破产财产分配报告。
 
二、破产程序终结后的职务执行情况
说明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办理破产人工商、税务等注销登记手续的情况。
 
三、无未决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说明破产人无未决诉讼或者仲裁程序。
 
四、档案移交保管情况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管理人依法终止执行管理人职务。
 
特此报告。
 
 
(管理人印鉴)
XXXXXXXX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管理人办理注销登记完毕后申请终止执行职务。”由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时向人民法院报告。
二、报告主要列明破产程序终结情况,以及程序终结后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情况,并说明无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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