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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执行金钱不能而执行其他财产)

民事诉讼- 裁定书  |  2015-09-02 15:49:58.57


____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 执字第 号
 
申请执行人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__
 
本院在执行________________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________无金钱给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执行员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附:
一、首部
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
2.文书名称
3.文书编号
4.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正文
1.写明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事实。表述为:本院在执行________________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________无金钱给付能力。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
2.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表述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3.写明裁定内容。表述为: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______”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写明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其他财产的名称、数量、所在地等内容。实践中,存在查封、扣押财产不指向特定的具体的财产,而笼统地称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应当指出,这里应明确指向具体财产为宜。
三、尾部
应当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执行员署名。
2.制发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即签发法律文书的日期,而不是承办人拟稿书写的日期。
3.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法院的院印。其位置应当在制作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必须不偏不斜,保持公正、严肃,文字、国徽必须清晰。
4.书记员署名。
5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裁定书原本上不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应将其制成专用印戳,由书记员将正本与原本核对无误之后,加盖在正本末页的制发日期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个别涂改之处,应盖校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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