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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人民法院通知书(不予准许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

司法行政- 法院民事裁判文书  |  2015-07-27 09:07:00.747


______人民法院
 
____)____字第____
 
______
 
你方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本院申请______(当事人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的姓名)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质证的事项)事项协助质证。经审查,你方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本院不予准许。
 
 
____年____月____
(院印)         
 
附:
1.本通知书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2.本通知书送达申请人。通知书内容,审判人员可口头告知申请人,并记入笔录,由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签字
3.本通知书也可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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