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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规范文件

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
发布日期:2011-01-30    浏览:305
陈国庆,1963年出生,籍贯山西和顺,1981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1985年就读该校硕士研究生,法学博士学位。1991年进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现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检察院实行案例指导制度的意义
 
记者:请问检察机关实行案例指导制度有什么现实意义?目前这项工作进展情况如何?
 
陈国庆:以案例来指导执法办案,不仅古已有之,也是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司法机关一直坚持的行之有效的做法。但指导案例则是中央政法机关专属概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通过发布案例,指导全国政法工作,是一项专门制度。长期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运用典型案例的形式进行工作指导,发挥了指导执法办案、统一执法尺度的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由于缺乏明确的制度规范和相关工作机制,导致这些典型案例的选取主要局限于疑难案件,案例指导功能单一;还有的地方发布的类似案例对法律存在不同的理解和适用,造成执法上的困惑和混乱等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案例指导制度,是要通过形成全国检察机关统一运转、沟通顺畅、权威高效的案例指导工作机制和平台,提升案例指导工作的水平,充分挖掘和发挥典型案例的作用,统一执法尺度,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为了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案例指导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工作方案,明确了案例指导的范围、工作机构、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和发布程序等主要问题。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后,高检院组成了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最近,有几个案例将予以公布。
 
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的具体定义
 
记者:检察机关的案例指导制度具体是如何定义的?它与西方国家的判例制度有什么区别?
 
陈国庆:《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应当立足于检察实践,通过选编检察机关办理的在认定事实、证据采信、适用法律和规范裁量权等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为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案件提供指导和参考,促进法律的统一公正实施。也就是说,我们确定的指导性案例不限于单纯的法律适用方面的指导,还包括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裁量权规范行使等方面。
从名称表述上看,我们建立的是“案例”指导制度,绝非判例制度。虽然判例与案例仅仅是一字之差,判例二字并不当然意味着遵循判例或遵循先例,但在我国的语境下以及人们的认知习惯中,判例二字更倾向于特指英美判例法国家的判例。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是以法律渊源的地位而存在的,故而被称为“判例法”,是一种创制、借鉴以及遵循先例的一整套的法律制度或者法律体系,其根本原则是遵循先例。
我们要建立的不是英美法意义上的判例制度,使用“案例”的表述,就是表明,我国实行案例指导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在保持成文法的法律体制下,以成文法为主,结合司法解释,以案例指导为辅,运用典型案例对法律规则的准确理解和适用进行指导,以弥补成文法之不足,而不是一种新的“造法”制度,不是“司法造法”。
 
检察机关发布指导性案例的范围
 
记者:检察机关发布指导性案例的范围是哪些?成为指导性案例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陈国庆:《规定》不仅明确了选择指导性案例的业务范围,还明确了选择指导性案例的案件类型和实质条件。根据《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征集、确定和发布指导性案例的重点是集中在职务犯罪立案与不立案案件,批准(决定)逮捕与不批准(决定)逮捕,起诉与不起诉案件,刑事、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国家赔偿案件,涉检申诉案件,其他新型、疑难和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等方面,涵盖了检察机关的主要业务门类,体现了检察机关的职能分工特点。
关于指导性案例的实质条件,主要包括几个方面: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政策掌握或者法律监督实践中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适用法律正确,对法律的解释合乎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处理结果恰当、社会效果良好。通过设定和严格执行这些条件,确保能够把真正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指导性的案例发现出来、确定出来、公布出来。
 
检察机关开展案件指导工作的机构和程序
 
记者: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案例指导工作的工作机构和具体工作程序。
 
陈国庆:根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性案例的审查、编选和发布等工作。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有关法学专家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承担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负责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统一受理选送、推荐和征集的案例,将符合条件的案例报请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审查决定等具体事务。
《规定》明确了指导性案例的三种来源:第一种形式是选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和省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可以作为指导性案例的,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选送;第二种形式是征集,即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根据一个时期业务指导工作的需要,向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征集案例;第三种形式是推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律师等社会各界人士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认为符合指导性案例条件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推荐。
在指导性案例的确认上,《规定》设置了严格的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对选送、推荐和征集的案例进行初步审查后,分送有关业务部门,由其提出审查意见。有关业务部门审查同意作为指导性案例的,报请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审议。必要时,召开专家论证会论证。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对案例进行集体讨论,认为应当作为指导性案例的,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作为指导性案例予以发布。
 
记者:指导性案例在报送和发布的形式上有何要求?
 
陈国庆:为了统一规范报送案例的有关工作,《规定》要求,报送案例应当填写《案例选送表》,简要说明选送理由和依据,按照规定体例要求撰写案例材料,并附送案件有关法律文书
对于案例的体例,《规定》也作出了明确规范,要求从五个部分加以表述。一是标题部分,主标题为案件核心内容的提炼,副标题为案件当事人和案由;二是要旨部分,简要概述案件具有指导意义的要点提示;三是基本案情部分,要求准确精练、层次清晰地概括反映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办案经过、有关方面意见以及最终处理结果;四是主要争议问题,要求全面介绍案件的争议焦点或者分歧意见;五是处理理由,在对案件进行分析评议的基础上,充分阐明案件的指导价值。
 
若干问题的深层次解读
 
记者: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规定中的“可以参照执行”应该如何理解?
 
陈国庆:指导性案例发布后,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同类案件、处理同类问题时,可以参照执行。要指出的是,“可以”参照执行即一般情况下要遵照执行,如不执行,应当说明理由,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记者:检察机关的指导性案例是否公开发布?对于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如何加以运用?
 
陈国庆:《规定》明确,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公开发布,一种是内部发布。总结经验、教训的案例以及不宜公开发布的案例,可以在检察机关内部发布。公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社会各界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拟公开出版的《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汇编》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查询。
对于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检察机关可以作为法律文书说理的参考,但不能等同于法律条文或者司法解释条文直接作为法律依据援引。
有观点主张,指导性案例是司法解释的一种形式。我认为,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是两种不同性质和形式的工作指导方式。一是工作程序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均是司法解释主体,也制定了专门的司法解释工作规定,如果把指导性案例作为司法解释的一种,大可不必再另行制定案例指导工作规定;二是对个案的认可不具有普遍拘束力。最高司法机关对于地方司法机关办理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通过一定的程序加以确认,其效果只应当限于承认其做法正确,对于其他案件包括其后办理的案件具有指导作用而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否则,就等于在某种程度上确立了判例制度或者赋予了地方司法机关一定的司法解释权;三是主体不同。司法解释权专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四是功能不同,我们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目的是发挥指导性案例灵活、简便、快捷地指导工作的作用,以弥补司法解释的局限。
当前,检察机关正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案例指导工作的开展,有助于通过发布相关案例,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更加正确理解和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高度重视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切实防止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产生新的矛盾,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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