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房屋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构成犯罪
王……裁定案
| 【关键词】 | 刑事 拒不执行判决 拒不执行裁定 生效判决 执行能力 不合理低价 转让房屋 无法执行 情节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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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科课程】 | 刑法分则 |
| 【知识点】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执行判决 低价转让 |
| 【教学目标】 | 掌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认定,明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量刑标准。 |
| 【裁判机关】 |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 【程序类型】 | 刑事公诉一审 |
| 【案例效力】 |
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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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第二条第一款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2003年《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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