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逃匿方式拒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 【关键词】 | 刑事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负责人 逃匿 劳动报酬 责令 拒付 主观 逃避支付 客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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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科课程】 | 刑法分则 |
| 【知识点】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主观故意 如实供述 |
| 【教学目标】 | 掌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概念,明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理解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认定。 |
| 【裁判机关】 |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
| 【程序类型】 | 刑事公诉一审 |
| 【案例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八起典型案例(201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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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劳动者权利保护体系。通过刑法的强力介入,打击恶意欠薪,震慑无良雇主,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行为人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县人事劳动保障局责令其支付后仍不支付……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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