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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行政裁判文书 [ 法院所属区域 ] 江苏
[ 判院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Jun 22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苏0482行初17号 [ 审官 ] 李瑞华、张卫明
[ 代所 ] [ 代师 ] 张俊、夏卫忠
[ 当人 ] 刘伟良、XX市金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刘伟良与XX市金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XX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苏0482行初17号
原告刘伟良,男,汉族,1971年6月6日出生,住XX省宜兴市。
被告XX市金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XX市金坛区金山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4820141411706。
法定代表人闫炳泉,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俊,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夏卫忠,XX市金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薛埠分局副局长。
原告刘伟良诉被告XX市金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当月11日向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伟良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伟良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其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伟良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伟良减半负担25元。
审 判 长李瑞华
审 判 员张卫明
人民陪审员张福明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李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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