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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资源 [ 法院所属区域 ] 吉林
[ 判院 ]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Wed Jun 21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吉0204行初20号 [ 审官 ] 赵欣、惠宪民、葛雪
[ 代所 ] [ 代师 ] 王微微
[ 当人 ] 吉林市家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吉林市家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王凯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吉0204行初20号
原告吉林市家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北大街松江中路70号翠江锦苑5#2单元3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丁守学。
委托代理人王微微,女,1983年6月21日出生,吉林市家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吉林市松江中路65号。
法定代表人王宗英,局长。
第三人王凯,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
原告吉林市家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凯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吉林市家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凯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吉林市家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起诉前已经申请行政复议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家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起诉前已经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审查程序正在进行中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家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即25.00元,由原告吉林市家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 判 长赵 欣
审 判 员惠宪民
代理审判员葛 雪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张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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