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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公安 [ 法院所属区域 ] 四川
[ 判院 ]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Jun 22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 审官 ] 黄咏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叶世容、宜宾县公安局
 
叶世容诉宜宾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川1521行初10号
原告叶世容,女,198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被告宜宾县公安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2210087082654,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长江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袁峰,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世容诉被告宜宾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叶世容以思量再三,决定不再对被告宜宾县公安局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一洲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世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世容负担。
审 判 长 黄 咏 生
人民陪审员 唐瑶
人民陪审员 李 万 华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欧阳陈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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