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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水利 [ 法院所属区域 ] 吉林
[ 判院 ]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Jun 22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 审官 ] 蒋福林、李柏志、李志辉
[ 代所 ] [ 代师 ] 王兴明
[ 当人 ] 镇赉县水利局
 
水利局与于庆伍行政非诉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吉0821行审6号
申请执行人镇赉县水利局,住所地镇赉县镇赉镇凌X西路975号。
法定代表人石志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兴明,男,镇赉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于庆伍,男,住吉林省大安市长虹街八委二组,身份证号222304196607185518
申请执行人镇赉县水利局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9月17日作出的镇水罚字[2016]001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认为:经查实,于庆伍在嫩江河道内私自围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决定:①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②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镇赉县水利局于2016年8月31日对被执行人于庆伍进行立案调查,于2016年9月17日作出上述处罚,但在《责令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催告通知书》的送达回执上均未标明送达日期。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诉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执行镇赉县水利局2016年9月17日作出的镇水罚字[2016]001号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
审判长蒋福林
审判员李柏志
审判员李志辉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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