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Wed May 01 21:38:24 CST 2024 会员服务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忘记密码 客服电话:4006728810 首页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找好律师
您当前的位置是:法律家  >>  案例裁判文书查询  >>  裁判文书详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 号: 大  中 
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民政 [ 法院所属区域 ] 黑龙江
[ 判院 ]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 判期 ] Mon Jun 26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黑1024行初10号 [ 审官 ] 张玲、李欣
[ 代所 ] 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廖代龙、赵洪杰
[ 当人 ] 王会成、东宁市东宁镇民政府
 
王会成与东宁市东宁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黑1024行初10号
原告王会成,男,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市东宁镇。
委托代理人廖代龙,黑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宁市东宁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31024001837208K,所在地东宁市东宁镇江南街83号。
法定代表人夏永祥,职务镇长。
第三人宋克俭,男,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市东宁镇。
委托代理人赵洪杰,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会成诉被告东宁市东宁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宋克俭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王会成以自己诉讼不合理、另行起诉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会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张 玲
审 判 员李 欣
人民陪审员黄艳翥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刘思彤

 

已有0条评论
您还没有登录!登录注册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