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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城乡建设 [ 法院所属区域 ] 湖北
[ 判院 ]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判期 ] Mon Jun 26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鄂28行终100号 [ 审官 ] 李野、彭文、聂礼刚
[ 代所 ] 湖北宣明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谭林玲
[ 当人 ] 陈庆习、宣恩县民政府
 
陈庆习、宣恩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鄂28行终1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庆习,男,生于1977年5月10日,土家族,宣恩晋升建材制品有限公司经理,户籍地宣恩县,现住宣恩县。
委托代理人王向农,男,生于1949年9月22日,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系宣恩晋升建材制品有限公司股东、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宣恩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宣恩县珠山镇人民路8号。
法定代表人习覃,县长。
委托代理人谭林玲,湖北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覃亚玲,宣恩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宣恩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委托代理人田远道,宣恩县国土资源局地籍股股长、宣恩县不动产登记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陈庆习诉宣恩县人民政府、宣恩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宣恩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自陈:宣恩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其编制已核定,机构存在,待法定代表人明确、组织机构办理登记之后,方可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基于此,上诉人陈庆习拟增加宣恩县国土资源局为被告另行起诉,并当庭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庆习的撤诉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庆习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野
审判员 彭 文
审判员 聂礼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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